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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提示】证监会发布新修订的《解释性公告第1号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

致同 致同
2024-08-28

2023年12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释性公告第1号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新增三项非经常性损益判断原则,明确非经常性损益应基于交易和事项的经济性质、结合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遵循重要性原则进行认定。二是明确实际执行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如规定公司因经营活动不再持续,或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调整等而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减少实务执行争议。三是完善政府补助、金融资产、股份支付相关非经常性损益列举项目,明确相关业务损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标准,帮助投资者恰当评价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与当前资本市场环境、发展阶段之间的契合性。四是结合近年《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修订情况,完善相关表述,在股份支付、显失公允的交易收益等列举项目上,与发行上市、退市环节有关要求保持一致

具体来讲修订内容包括:(1)对于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新规则删除定额定量的要求,从而适度放宽标准,明确“持续影响”强调是对损益的持续影响;(2)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新规则放宽标准,不限于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各项资产损失;(3)对于企业重组费用,新规则限定于终止经营情形下发生的一次性费用,不包括收购等不涉及终止经营的重组交易;(4)新规则新增一次性计入损益的股份支付费用属于非经(取消、修改导致加速行权),与发行上市环节有关要求保持一致;另外,一次性授予的股份支付费用也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明确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可行权日之后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属于非经常性损益;(5)对于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删除“超过公允价值部分”,包括全部收益,且仅收益扣非、损失不扣非;明确判断依据为“定义和原则”;(6)违反列举项目的,应单独披露“名称、金额及原因”,自行认定非经的,根据金额是否重大分别披露;(7)与编报规则第15号一致,新增保密要求。

上市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执行新规则对可比会计期间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情况。相关概要如下:

解释性公告第1号2008版与2023年修订版对比

其他需关注的项目

1

资产减值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以及产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属于非经常损益。但是,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1-26 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因并购重组产生的商誉,其减值与企业的其他长期资产(例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减值性质相同,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此外,因重组标的业绩未达承诺确认的业绩补偿不具有持续性,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生的券商、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费用是发生此类交易的必要合理支出,不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根据《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个别上市公司未正确区分长期资产的处置损益和减值损失,将处置长期资产时未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的部分确认为处置损失,并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一般情况下,长期资产的处置损益为非经常性损益,减值损失为经常性损益,上市公司不应将处置长期资产时未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的部分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2

坏账准备冲回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2年第6期),如果公司应收账款期限较长且发生逾期,公司已向当地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可能表明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特征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变化且与组合内其他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特征已显著不一致,公司仍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损失的做法合理性存疑。企业应当结合客户信用风险变化情况,考虑该笔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与其他客户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是否应当对该笔应收账款进行单项计提。公司应当考虑前期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是否恰当,不能简单地将未单项计提的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转回作为经常性损益列报

3

定期存款利息及资金占用费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1-26 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 募集资金在使用之前产生的定期存款利息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如果产生资金占用费的业务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并非临时性和偶发性,该资金占用费可不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另外,如果公司购买的结构性存款系与黄金、汇率等衍生金融产品挂钩的金融资产,不属于定期存款,则该结构性存款产生的投资收益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4

套期无效部分的损益

根据《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部分上市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不正确,未将按照套期会计准则处理但属于套期无效部分的损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示。

5

金融资产处置损益

根据《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部分上市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不正确:非金融企业的上市公司未将处置理财产品等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也未解释原因;将通过资产证券化处置应收账款产生的损失错误列示为非经常性损失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2年第3期),在判断一项业务是否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时,通常应综合考虑其业务模式是否稳定、是否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具有稳定的业务团队并具备匹配的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如果公司虽设有投资部门,但部门规模一直较小,投资业务模式和可持续经营能力均不稳定。投资部门仅负责项目的开发,包括考察、谈判、评估和报批工作,并不参与决定项目资金的具体投向与后续使用,公司的投资活动与一般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亦无明显区别,公司以投资业务是其主营业务为由,将相关损益作为经常性损益列报明显不合理。应当将投资业务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处置时产生的投资收益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如实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经营不善,依赖投资收益盈利的实际情况。

6

股利收益

根据《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部分上市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不正确,错误地将权益性金融工具(如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但是,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7

企业合并相关损益

根据《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部分上市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不正确:在报告期内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日取得的存货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在当期全部结转成本,上市公司将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增值部分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未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利得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8

因经营不善导致的闭店损失、

正常停工停产期间损失

根据《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因经营不善等自身经营管理原因而决定关闭门店,是公司维持持续经营能力所作出的正常经营活动决策,不应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公司正常停工停产期间(如因市场需求不足或生产事故导致停工检修等),生产设备折旧费用属于营业成本,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不应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但是,停业期间政府每月按照固定金额发放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仅在停产期间发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偶发性,可能影响投资者恰当评价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应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根据《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个别上市公司因子公司经营业绩不理想,决定解散清算该子公司,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将该子公司认定为终止经营。上市公司认为子公司停业清算具有偶发性,将终止经营的相关损益(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等项目)全部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因经营不佳而决定终止某一子公司或事业部,是公司维持持续经营能力所做出的正常经营活动决策,是日常运营的商业结果。上市公司应结合损益项目具体形成原因、性质、特点来判断其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范畴,不应简单将全部终止经营损益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9

与公司自身业务模式相关的担保损失

根据《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部分上市公司因购销业务为供应商、客户提供担保,或者为子公司、联营企业等被投资单位开展经营提供担保,却错误地将相关担保损失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上市公司应当综合考虑财务担保对象、商业合理性、交易特点等因素,判断该财务担保是否与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相关。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为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所承担的担保损失不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

10

与碳排放额度相关的支出

根据《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个别上市公司将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行减排义务所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列示为非经常性损益。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购入碳排放配额履行减排义务属于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支出,通常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本期支出的性质特殊和偶发性。

11

政府引资免租金收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2年第5期),当地政府为招商引资而给予入驻园区企业的房产租金减免优惠虽然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且具有无偿性,但不涉及资产的直接转移,不纳入政府补助准则的适用范围。实务中,从简化处理的角度考虑,通常不确认为政府补助,同时免租事项也不涉及损益变化事项,进而也无需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12

房地产企业、新能源电站出售项目公司股权

产生的处置损益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1-26 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 具体分析时,公司应穿透该股权形式,根据项目公司所开发基础资产的性质和类别,分析该项转让是否与公司常规业务相同。如果转让股权所对应的基础资产实质上是已开发完成的房屋存货,出售开发完成的房屋属于公司的常规业务,且公司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例如近年来出售类似项目子公司股权的频率足够高、金额足够大等)证明其为常规业务,公司均是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利,则股权处置损益可不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3年第2期)典型案例研究中“新能源电站处置收益非经列报问题”,就光伏发电行业而言,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实现对电站的销售具有商业合理性,在实务中也较为常见。如果公司主要从事光伏电站的开发运营,“开发-建设-出售光伏电站业务”与其正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公司制定了《资产出售管理办法》,对出售电站做出明确规划,此类业务将成为其商业盈利模式的一部分。则电站出售业务是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并非是偶发性的,相关损益可列报为经常性损益。

根据《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上市公司从事分散式房屋管理业务,其先作为承租人与业主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作为出租人将房屋转租出去。按照租赁准则有关规定,上市公司需先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转租赁后再终止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确认资产处置损益。如果使用权资产转租是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模式,则使用权资产的处置行为具有持续性,并且对报表使用者恰当评估公司业绩产生重要影响,上市公司不应将相关处置损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13

企业集团中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判断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1-26 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然而,在界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时,对于企业集团内的损益项目应基于单独公司进行判断。例如,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取得某项收益与其日常经营业务无关,被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该项收益并不能因为合并范围内有子公司存在相关经营范围而被重新认定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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