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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锐星 胡威|公共危机情境下官僚的亲社会违规行为倾向: 一项调查实验研究

蔡锐星 胡威 公共管理评论 2023-08-28

               

编  者  按

                                            

在本文审稿过程中,一名审稿人与作者在本文讨论的核心事件是否属于“亲社会违规行为”上存在不同意见,作者和审稿人就此展开了长达8个月的反复争论,双方往来意见字数总和达两万余字。作者还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到“亲社会违规行为”概念的提出者纽约大学Elizabeth Morrison教授并获得背书。而审稿人在看到这一背书后,更加全面地通过归谬、举例、演绎等手法进行了挑战。双方往来论辩极为精彩,对于学术的严谨求索精神也令人感佩。编辑部认为,此番讨论不仅有助于深化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亦有益于呈现学术切磋之美。编辑部经作者及审稿人同意,特摘编争论片段发表于正文后,以飨读者。


公共危机情境下官僚的亲社会

违规行为倾向: 一项调查实验研究 

蔡锐星 

(清华大学

胡威

(中国人民大学)


文参考:蔡锐星、胡威. 2022.公共危机情境下官僚的亲社会违规行为倾向: 一项调查实验研究[J]. 公共管理评论,4(2):网络首发


【编者按】为提高学术成果的传播效率,凡《公共管理评论》录用的文章,将在本刊知网主页和公众号网络首发。有转载需求的公众号请联系本公号开白名单。



摘要

在公共危机情境下,官僚的亲社会违规行为对危机管理能够起到弥补作用。本文对危机情境和官僚特征两类因素对官僚亲社会违规行为倾向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分析。本文采用调查实验收集数据,分层线性回归的结果显示,危机情境和官僚特征方面的因素对官僚的亲社会违规行为倾向都有显著的影响。其中,社会利益、组织成员旁观、公共服务动机和行为有效性感知正向影响了官僚的亲社会违规行为倾向;违规处置和防御焦点起负向影响作用。研究结果揭示了公共危机中官僚亲社会违规行为的规律,为公共组织的危机管理和官僚亲社会违规行为研究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

危机;官僚;调查实验;亲社会违规行为;公共服务动机



投稿时间:2021/7/8

送外审时间:2021/7/13

首轮外审完成时间:2021/7/28

录用时间:2022/3/18




一、 引言


2021 年年末,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进行了审议,该草案在 2007 年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基础上作了修订。此次修法吸取了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经验,草案中新增“管理体制”一章,其中第十八条提出要“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反应灵敏”是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原则,是要在兼顾统一指挥的同时,去除快速有效应对危机的规则障碍。


危机事件对公共组织管理能力提出了考验。危机具有紧迫性,要求人们快速做出判断和决策,但是公共组织运行的规则和制度可能滞后于现实危机应对的需要,进而阻碍整个组织对危机的快速应对。此时官僚的亲社会违规行为( Morrison,2006)能够起到一定弥补作用。受制于规则和程序,公共组织对危机事件回应迟缓,在此情境中,官僚受亲社会动机的驱使,主动违反规则,采取了对危机管理有益的行动,这样一种亲社会违规行为是对危机时刻组织行动速度不足的弥补。在组织中,领导者负责制定组织规则和做出组织的行动决策,官僚负责执行而不具有决策权;但是在对组织规则不完善、反应滞后等问题的感知和认识方面,领导者往往逊色于官僚。如果采用正式的决策流程和信息层级传递的方式来解决组织的反应迟缓和规则不足的问题,就可能会因为程序耗时过长而错失了应对危机的最佳时机。因此,官僚们打破“决策—执行”管理逻辑的亲社会违规行为或许能够更迅速地或者更好地对危机做出反应。


鉴于官僚的亲社会违规行为对危机应对的意义,本文感兴趣的问题是:公共危机情境下,什么因素会影响官僚的亲社会违规行为倾向? 已有的研究很少把危机和官僚的亲社会违规行为联系起来,在考虑影响亲社会违规行为的变量时也忽略了危机相关的因素和官僚特征的因素。因此本文采用调查实验的方法研究影响公共危机情境下官僚亲社会违规行为倾向的变量,包括危机情境因素(社会利益、违规处置和组织成员旁观)和官僚特征因素(公共服务动机、防御焦点特质和行为有效性感知)。本文尝试为解释官僚采取亲社会违规行为的原因增加理论思考,为公共危机应对提供政策建议。


本文的第二部分对既有文献进行了回顾,梳理了亲社会违规行为的概念内涵及其在公共部门中的适用性,分析了公共危机和官僚亲社会违规行为的关系,并根据理论选取本文的研究变量,提出研究假设;第三部分说明本文的研究设计;第四部分是数据收集和分析;第五部分讨论研究结果,总结本文的研究发现,并说明本文的不足和未来的研究方向。


二、 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一) 亲社会违规行为概念及其在公共部门中的适用性


亲社会违规行为是组织行为学中的一个概念,由 Morrison(2006)提出,它是指雇员故意违反正式的组织政策、规定或禁令,其目的是促进组织或组织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实现(Morrison, 2006)。和一般违规行为有别,亲社会违规行为的动机是特定的且利他的,而一般违规行为的动机是多样的,例如损人利己。Morrison(2006)认为亲社会违规行为有三种原因:更高效地完成职责、帮助下属或者同事以及提供更好的客户服务。依照 Morrison 的观点,“亲社会”意味着促进其他个体、群体或组织的利益的实现;“规则”是关于组织成员应该如何执行工作的政策、规定或者禁令;“违规”就是故意打破规则, 它既不是无意的打破, 也不是打破还没有实施的规则(Morrison, 2006)。


在学术 讨 论 中, 和 亲 社 会 违 规 行 为 意 涵 相 近 的 概 念 还 有 组 织 不 当 行 为(organizational misbehavior)、工作场所偏差行为( workplace deviance) 和规则变通(rule-bending)等,但是这些行为概念没有强调积极的行动动机,这和亲社会违规行为的亲社会动机有明显区别。学界还有同时包含积极动机和违规含义的行为概念,包括积极偏差行为 ( constructive deviance)、 吹哨 ( whistle-blowing) 和非 官 僚 行 为(unbureaucratic behavior),但它们和亲社会违规行为仍有区别。第一,积极偏差行为是指偏离参考群体的规范(norms)的行为,但其会使参考群体受益并符合普遍规范(Vadera et al. , 2013),是一个综合性的雨伞术语(umbrella term),其定义太过宽泛,以至于亲社会违规行为也能被视为积极偏差行为的一种。第二,吹哨的定义是组织成员(曾经就职或者现在就职的)向有能力采取行动的个人或组织披露在其雇主控制下的非法或不道德的行为(Near and Miceli, 1985),亦即吹哨是在存在不法行为(wrongdoing)的情况下揭露作恶者(wrongdoer),但是在亲社会违规行为中却不一定存在不法行为和作恶者。第三,非官僚行为是指为了改进程序的规则变通行为(Brockmann, 2017),和亲社会违规行为相比,它有更为具体的亲社会目的——“程序改进”(procedural improvements),但是按照规则变通的含义,这种行为可能不遵守规则或只部分遵守规则,这和“违规”的含义不完全一致。通过概念比较,可以总结出亲社会违规行为的突出特点,即聚焦于社会性利益和组织规则的冲突,可见亲社会违规行为是个体在两难情境中做出的行为选择。


鉴于亲社会违规行为对于危机情景下的公共组织具备一定补充作用,公共管理领域已开始尝试挖掘亲社会违规行为的实践价值。Fleming(2020)与街头官僚的文献对话研究了官僚工作场所(bureaucratic workplace)特征等因素对一线社会工作者亲社会违规行为的影响。Piatak et al. (2020)模拟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工作情境让被试参与实验,探究了规则的书面/ 非书面形式与性别因素对亲社会违规行为的影响。Borry and Henderson(2020)研究了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的亲社会违规行为倾向,并在街头官僚规则遵守偏差的文献基础上讨论研究结果。这些学者都注意到了亲社会违规行为这一概念和街头官僚群体及自由裁量权使用的紧密联系,认为亲社会违规行为对激发公务员的企业家精神、改善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公平性有重要意义(Fleming, 2020; Piatak et al. , 2020)。在亲社会违规行为之外,公共管理学者对于公职人员对待规则的行为研究其实不少,学者们的研究涉及公职人员的规则遵从 ( Portillo and DeHart-Davis, 2009; 杨帆和王诗宗, 2016; Assadi and Lundin, 2018; Zhang et al. , 2021)、规则违背(Meza and Zizumbo-Colunga, 2021)和规则变通(Loyens, 2014; Borry, 2017; Brockmann, 2017)等。公共部门的规则是关于规范政策制定者和行政官僚行为的制度,关注公职人员和规则或制度之间的互动,亦即关心公权力的合理运用,研究公职人员亲社会违规行为也有着同样的现实关怀。


(二) 公共危机与官僚的亲社会违规行为


目前学界将公共危机、官僚和亲社会违规行为共同讨论的文献还较少,但本文认为官僚的亲社会违规行为对于公共危机应对是有意义的,它能够弥补组织规则的缺陷,帮助组织及时应对危机和维护社会利益。公共危机是指决策者的核心价值观念受到严重威胁或挑战、有关信息很不充分、事态发展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和需要迅捷决策等不利情境的汇聚(薛澜等, 2003)。从基本动因维度划分,公共危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引起的突发性事件,如水灾、地震、核泄漏、质量事故等;二是社会中对抗的统一体引发社会冲突行为而导致的社会失衡和混乱,由一定的社会问题诱发,如战争和恐怖主义事件(薛澜等, 2003)。危机事件具有突发性、紧急性、高度不确定性、广泛影响性和非程序化决策等特征(薛澜等, 2003)。公共危机的出现和爆发会对自然环境、公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害,因此需要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部门积极主动地应对和管理危机。公共危机管理的实质是特殊的非常态管理,其目标是使社会生活恢复到正常状态,经常采用非常规的管理手段(张成福等, 2009)。危机管理主要依靠具有强制性的公权力进行(张成福等,2009),所以各级政府(公共部门)在危机应对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政府(公共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说官僚担负着处置危机的重要职责。


危机管理中可能出现一种特殊情况,即政府(公共部门)的管理规则要求和危机应对的需要不相符,这可能是由管理规则落后、危机中出现不为管理者所熟知的威胁因素、规则与危机管理的专业科学规范相冲突等原因引起的。危机管理具有时效性的特征(张成福等, 2009),因此应对危机需要管理者快速做出决策,以免错过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一旦出现管理规则滞后于危机应对的情况,如果政府(公共部门)按照常态化的程序去反馈和解决规则滞后的问题,就有可能延误危机管理的良机和造成严重损失。这种特殊情况可以视为危机管理和传统官僚制度内在紧张关系的体现。在官僚制的设计理念中,上级负责决策,下级负责执行(Weber, 1946)。按照这样的管理形式,如果用于应对危机的组织规则有缺陷,调整规则需要按照自上而下的方式处理,即上级修改规则、下级重新执行,这种传统的“决策—执行”管理逻辑可能会阻碍危机的及时处理。


面对规则滞后的情况,官僚的亲社会违规行为能够弥补组织行动迟缓的问题。虽然滞后的组织规则会对危机管理行动造成阻碍,但只要官僚愿意为了维护社会利益、违背组织规则而采取积极的应对方式,就能挽回不必要的损失和缓解危机的威胁。此时官僚的亲社会违规行为就成了一种危机管理的手段,官僚用个人受惩罚的风险换取受危机事件威胁的社会利益。从理论上说,政府(公共部门)在危机情境下应该宽容官僚的亲社会违规行为。官僚制内在的“上级决策—下级执行”、严格分工的一个前提是上级拥有做出决策的完整知识(张乾友, 2016)。在危机情况下,外部环境变化剧烈,新的决策信息不断出现,而且下级官僚往往比上级领导能够更快地获得新信息,官僚作为执行者可能会比决策者更快地了解到环境的变化和感知到组织规则在应对危机时存在的缺陷。此时组织内的知识权威已经从上级分散到下属,相应地,决策权威也分散了。为了提升组织整体处理危机的能力,应该让下属暂时获得决策权力,亦即应该包容官僚的亲社会违规行为。


(三) 危机情境下影响官僚亲社会违规行为的因素


不少学者研究了影响亲社会违规行为的前因因素,他们已经关注到了组织因素(道德氛围、违规处理、集权程度、正式化和规则的一致性) ( Borry and Henderson,2020; Fleming, 2020; Piatak et al. , 2020)、领导因素(变革型领导和领导成员交换关系)(Huang et al. , 2014; Fleming, 2020)、工作特征(工作意义、工作自主性和任务复杂性)(Morrison, 2006; Huang et al. , 2014; Kahari et al. , 2017)、个人特征(同情心、主动性人格和冒险倾向)(Morrison, 2006; Kahari et al. , 2017; Borry and Henderson,2020)以及同事的违规行为(Morrison, 2006; Fleming, 2020)对亲社会违规行为或行为倾向的影响。


但是已有研究有几点不足之处。一是尚未有学者研究危机下的亲社会违规行为,针对公共部门的研究也只是集中在街头官僚群体在一般政策执行情境中的违规行为(Ghosh and Shum, 2019; Borry and Henderson, 2020; Fleming, 2020; Piatak etal. , 2020),对公共危机情境中的影响因素关注不够。危机会损害经济和社会的运行,因此危机牵动的社会利益会深刻影响行动者的决策;危机还是一种紧急事件(emergency),而紧急事件中的救援行为会受到群体抑制的影响(Latane and Darley,1968);此外,公共部门危机管理制度中对违规行为的处置规定也会影响亲社会违规行为的倾向,这些因素作为官僚亲社会违规行为的前因变量都值得研究。


二是已有研究对公共部门员工(官僚)和私营部门员工的亲社会违规行为的差异缺乏关注,官僚亲社会违规行为的特殊意义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公私部门员工亲社会违规行为的核心差别是:官僚的亲社会违规行为中利他对象的范围往往更大,包含更多公共利益的意涵;私营部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私营部门员工的亲社会违规行为动机更多地和留住顾客、增加利润、挽救组织的经济效益等目的有关。公共部门追求公共利益,其利益相关者就是全体公民,官僚常常要在组织规则和社会利益之间做出抉择(Van Wart, 1996; Cleary, 1980; Maynard-Moody and Musheno,2000),官僚亲社会违规行为的动机常常和广泛社会成员的利益相关,这也是公职人员的公德历来备受重视的原因。 基于官僚和公共利益的紧密联系,官僚的公共服务动机(Perry and Wise, 1990)和亲社会违规行为的关系是值得考察的;官僚群体身上的风险规避特质——防御焦点(Higgins, 1998)和对于行动能否促进公共利益的判断——行为有效性感知也可能影响违规的意愿,这些值得进行实证检验。


① 例如,我国的公务员法(2018 年修订)规定:公务员的任用,要“以德为先” “公道正派”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又例,如英国在《公务员守则》(The Civil Service code)中强调公务员要“正直”(integrity)和“将公共服务的义务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参见:https: / / www. gov. uk / government / publications/ civil-servicecode / the-civil-service-code。


针对已有研究的不足,本研究以官僚的亲社会违规行为倾向为因变量,从危机情境因素和官僚特征因素两方面选取自变量,并提出相应的研究假设。本研究中的危机情境因素是指在危机发生前后,影响官僚做出行为决策的自身特征之外的因素,而官僚特征因素是作为行动者的官僚自身影响决策的个体特征因素。具体阐述如下。


1. 危机情境因素


在危机情境因素中,本文首先考虑到的是危机所关乎的社会利益。公共危机对经济和社会的正常运作有潜在的消极影响,这种消极影响即官僚亲社会违规行为需要衡量的社会利益大小。亲社会违规行为不是自利的行为,而是为了促进组织本身或者组织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Morrison, 2006)。在本文的语境中,和官僚相联系的组织及组织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就是社会利益,即官僚亲社会违规行为想要实现的利益。自然地,官僚面临的社会利益越大,其亲社会违规行为的倾向就越强。另一方面,从利他主义的角度看,任何会考虑采取亲社会违规行为的个体的目的都是利他的(Morrison, 2006);对利他行为而言,违规所能带来的社会利益就是个体的行为收益。怀有利他动机的行动个体能够在帮助别人时获得满足感和成就感,对这种满足感和成就感的追求本质上也是一种理性的自利行为(Batson, 2011)。违规行为涉及的社会利益越大,行为对别人的帮助就越大,继而官僚能够获得的满足感和成就感就越强,官僚采取违规行为的动机就越强。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H1: 公共危机涉及的社会利益越大,官僚的亲社会违规行为倾向越强。


其次,组织的危机管理制度对官僚的违规行为处置规定也会影响其亲社会违规行为倾向。在亲社会违规行为中,个体不是偶然、无意地违背规则,而是清楚自己的行为与组织规则相抵触(Morrison, 2006);当他违反正式规则时,他将受到组织制裁(Morrison, 2006)。危机管理制度对违规行为的处置,包括惩罚与否和是否保护违规员工免受报复等规定,构成了个体行动时需要考虑的违规成本。个体的理性选择行为会计算收益和成本(Scott, 2000),而人的行为趋利避害(Homans, 1974)。危机管理制度中的处置违规行为对官僚越不利,官僚采取亲社会违规行为要承担的后果便越消极,其行为倾向就越弱。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H2: 组织危机管理制度中的违规处置对官僚越不利,官僚的亲社会违规行为倾向越弱。


最后,危机情境下的亲社会违规行为是典型的利他行为,而利他行为常常受到旁观者的影响(Rushton and Sorrentino, 1981)。Darley and Latane(1968)较早研究了心理学中的旁观者效应,即旁观者的在场会抑制个体对他人的援助行为;亲社会违规行为同样是利他的,个体考虑的是要不要冒着违背规则被惩罚的风险以挽回组织利益,这个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旁观者效应。以往关于组织建言、员工吹哨行为的研究也考虑到这一变量(Robinson et al. , 2012; Gao et al. , 2015; Hussain et al. , 2019)的影响,将组织成员视为行动的旁观者。参照以往研究中对援助行为受旁观者抑制的因果路径解释(Latané and Darley, 1970; Fischer et al. , 2011),本文认为有如下原因。一方面是责任分散。旁观者的存在让个体认识到还有别的组织成员知道组织规则失灵的问题,并认为他们也都能够做出应对,所以亲社会行为的责任就分散到了众人身上,个体因此减轻了自身的责任负担,亲社会违规行为的倾向减弱(Latanéand Darley, 1970)。另一方面是观众抑制。在有旁观者的时候,个体会害怕因为行动犯错或表现不佳遭到旁观者的负面评价。例如,个体顾虑自己的亲社会违规行为会让自己出丑,会遭到其他人的非议。所以,旁观者的存在可能就会削弱个体的亲社会违规行为动机( Fischer et al. , 2011)。但如果从社会助长( social facilitation)(Zajonc, 1965; Bond, 1982; Harkins, 1987)或印象管理(Schlenker and Leary, 1982)的理论来看,在有旁观者的情况下,个体反而会顾及自己的形象,希望在旁观者面前有良好的表现。由于亲社会违规行为本身的动机是积极和有道德的,个体可能会害怕因为没有采取亲社会违规行为而被旁观者鄙视或排斥,因此,组织旁观者的存在可能会促使官僚采取亲社会违规行为。基于以上论述,本文提出一组竞争性假设:


① 鉴于亲社会违规行为是一种组织行为,组织成员最有可能成为旁观者,因此在本文的语境中,旁观者是指和个体共同知晓组织规则滞后的组织成员。


H3a: 公共危机中旁观的组织成员越多,官僚采取亲社会违规行为的倾向就越弱。 


H3b: 公共危机中旁观的组织成员越多,官僚采取亲社会违规行为的倾向就越强。


2. 官僚特征因素


在官僚特征因素方面,本文首先考虑到官僚的公共服务动机。Perry and Wise(1990) 提出了公共服务动机的概念,认为它是个人对主要或独特的公共机构动机做出反应的倾向。但之后学者们对于公共服务动机的定义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给出的定义还常常与利他主义和亲社会动机等概念有交叉的地方(Bozeman and Su,2015)。除此之外,运用较广泛的还有 Taylor(2007)的定义,他认为公共服务动机是驱使个人从事有益于社会的行为的各种动机。可以说,公共服务动机的内涵丰富(Rainey, 1982),甚至不同个体的公共服务动机的侧重点都会不同(Brewer et al. ,2000),但总体而言,它是促进公共利益的动机的总和(Perry and Hondeghem, 2008)。以往很多研究都证明了公共服务动机和官僚的亲社会行为紧密联系(Esteve et al. ,2016; Piatak, 2016; Schott et al. , 2019),公共服务动机和官僚的组织公民行为(Kim, 2006; Shim and Faerman, 2017)、人际公民行为(Pandey et al. , 2008)、吹哨行为(Brewer and Selden, 1998)呈现正相关关系。亲社会违规行为是为了促进组织及组织利益相关者的利益(Morrison, 2006),由于公共组织的性质,官僚的亲社会违规行为归根结底还是为了促进公共利益。具有强公共服务动机的官僚,对公共利益的承诺水平更高,其同情心和社会正义感也更强,因此采取亲社会违规行为以促进公共利益的倾向更强。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


H4: 官僚的公共服务动机越强,其在公共危机下采取亲社会违规行为的倾向越强。


官僚特征中的第二个考虑因素是防御焦点。防御焦点的概念源自调节焦点理论,它可以指个体的一种长期特质,也可以指一种受情境催发的即时状态(毛畅果,2017)。20 世纪,Higgins(1998)在享乐主义原则、自我调节系统理论和自我差异理论的基础上建立了调节焦点理论。Higgins 认为,个体有两种基本的行为动机,即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这两种动机分别构成了个体的促进焦点和防御焦点。具体而言,防御焦点是指个体倾向于履行责任和义务,追求安全和无损失,其行动策略是谨慎和小心,尽量规避消极的结果(Higgins, 1998)。已有的研究表明,个体的防御焦点与安全绩效(遵守社会和监管规范、政策和程序)正相关(Wallace et al. , 2009; Lanaj etal. , 2012),与组织公民行为(帮助组织成员)负相关(Wallace et al. , 2009),与人际支持负相关(Righetti and Kumashiro, 2012),与偏差行为负相关,与角色内绩效正相关(Neubert et al. , 2008)。可见,防御焦点特质和主动行为、帮助行为呈现负向关系,具有防御焦点特质的个体习惯于服从。本文认为,亲社会违规行为是冒险性的,是挑战组织规则、制度或政策的行为,采取亲社会违规行为会面临很多不确定的后果。具有防御焦点特质的官僚倾向于维持现状、规避风险 ( Gino and Margolis,2011),避免犯错误和避免让自己陷入不安全的境地,会重复自己在任务执行中的行为选择,即使他的行为受到了道德质疑(Zhang et al. , 2014)。因此官僚的防御焦点特质会令其更加谨慎地按照组织规则行事,其亲社会违规行为的倾向就更弱。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


H5: 官僚的防御焦点特质越强,其在公共危机下采取亲社会违规行为的倾向就越弱。


第三个考虑的官僚特征因素是行为有效性感知。行为有效性感知是指个体在多大程度上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有效的。就亲社会违规行为而言,行为有效性感知是指个体在多大程度上相信自己的行为能够实现亲社会的目的。对于行为有效性的感知和信念,会直接影响个体的行为。一些研究发现,个体的行为有效性感知越强,他采取行动的倾向就越强(Herath and Rao, 2009; Wan et al. , 2014)。亲社会违规行为具有风险,官僚对这类行为往往会做更多的理性分析,而期望是理性分析中的一个要素。Vroom 提出的期望理论认为,人的工作动机受期望水平(通过努力能达到绩效的可能性) 影响,期望越大,工作动机越强(Vroom, 1964)。另外,Rotter et al.(1972)从社会学习角度出发,认为个体的行为可能性受期望(对行为效果的预测)因素影响,期望越大,行为可能性越高。行为有效性感知就类似于期望水平,官僚对于亲社会违规行为的有效性感知越强,其期望水平就越高,亲社会违规行为倾向就越强。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


H6: 官僚对亲社会违规行为的有效性感知越强,其在公共危机下采取亲社会违规行为的倾向就越强。


三、 研究设计


本研究在收集数据时采用了调查实验中的情境实验( vignette experiment) 方法(或称析因调查实验,factorial survey experiment) ( Jilke and Van Ryzin, 2017)。情境实验常用于研究多个自变量对一个因变量的关系,常常使用被试内设计,向被试随机提供多个由变量组合成的情境,且无需设置明显的控制组和对照组(Aguinis and Bradley, 2014; Auspurg and Albanese, 2015)。本研究的情境实验包含了对社会利益、违规处置和组织成员旁观等危机情境变量的操纵,官僚特征变量的测量在情境实验部分之后以测量量表的形式进行,调查还收集了被试的人口统计学特征作为控制变量。


(一) 调查实验


在实验部分中,为了给被试模拟亲社会违规行为的行动情境,研究采用了与公共危机事件相关的事例。行动情境的描述采用纯文字描述,具体内容如下:


您是某市直机关的一名普通公务员,目前有一项公共风险事件露出苗头,按照正常流程,这件事情已经向上级汇报了,组织上已经知晓风险的存在。但之后组织却迟迟未发布风险事件信息及应对措施,公众仍不清楚潜在的危机。此时,您有一个违规行为选择是私自向他人告知潜在的风险,但是这个选择受多种情境因素的影响。


以上文字的目的是描述一种两难情境:按照政府部门的公共危机事件信息公布规定,官僚个人没有发布公共危机信息的权力;但是官僚遇到了公共部门行动迟缓的问题,受到公共危机威胁的社会公众此时仍对风险毫不知情。如果遵守危机信息发布规则,危机事件的后果可能造成重大危害;而如果私自公布危机信息,又可能会面临组织的严厉惩罚。官僚此时面临“亲社会”和“亲规则”的抉择。本文在设计亲社会违规行为的行动情境时参考了 Fleming 的做法。Fleming(2020)为了测量社会工作者的亲社会违规行为,通过文献和访谈确立了与社会工作有关的 3 种亲社会违规行为,然后再调查被试采取这 3 种行为的频率。这样的方法是偏向主观性和共识性的,它是以经验的方式确定哪些工作行为属于亲社会违规行为,并将其作为该行为的表征。在考虑能否将上述公共危机的相关行动情境看作亲社会违规行为的情境时,笔者与公共管理专业的学者、政府部门的基层工作者、企业工作者和在校学生等进行了交流。讨论的结果是,该情境下如果官僚选择私自向他人告知潜在的风险,在构成违规行为的同时,也体现了行动者的亲社会动机。


在让被试阅读完上述文字描述后,研究给出了由 5 类情境条件描述构成的情境组合,具体如表 1 所示。



5 类条件描述是为被试做出决策提供的信息。其中,危机危害是指情境中的公共风险事件的潜在危害,包含 2 个水平:“危害很大”或“危害不大”。危机信息可靠性是指被试所获知到的风险信息的可靠程度,包含 2 个水平:有“90%”或“60%”的把握认为风险真实存在。组织成员旁观是指和被试一样知道潜在风险的组织成员的数量,包含 2 个水平:“包括您在内的极少数人知道”或“单位里的大多数人都知道”。正式惩罚是指组织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包含 3 个水平:“不追究责任” “综合研判处理”“一律视作违规行为处理”。报复保护是指个体采取违规行为后如果受到打击报复,是否能寻求保护,它包含 2 个水平:“有法律保护”或“没有法律保护”。在这5 类条件描述中,组织成员旁观的测量是直接的,而危机危害和危机信息的可靠性用于衡量危机关乎的社会利益。在有关危机管理或应急管理的研究中,危机是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影响程度共同作用的结果,危机评估要判断其不利后果和可能性(薛澜等, 2008;王宏伟, 2016),因此研究采用危机危害(不利后果)和危机信息可靠性(可能性)来衡量危机关乎的社会利益的大小。此外,正式惩罚和报复保护的条件描述用于衡量组织危机管理中违规处置对官僚的不利程度,正式惩罚越严重、报复保护越弱,代表着违规处置对官僚越不利。社会利益和违规处置属于间接测量,为了方便之后的数据分析,本研究根据一定的规则进行了编码,具体内容见附录。


被试阅读完组合的情境描述之后,会被要求回答“在这种情境之下,您向不同的群体告知潜在风险的可能性”,回答选择设置社会公众、认识的人、熟人圈子、家庭成员 4 类群体,分别以 4 点 Likert 量表(“非常不可能”到“非常可能”)测量被试向各个群体告知潜在风险的可能性。此处,本研究认为,只有向社会公众告知风险才构成违规行为,个体向社会公众告知风险的可能性就是亲社会违规行为的倾向程度。社会公众之外的 3 类群体是起参照作用的,目的是让被试更好地理解社会公众的概念与其他类型群体的区别。5 类条件描述及其各自的水平数共构成 2×2×2×3×2 = 48种实验情境。实际的情境实验采用网络问卷的形式发放,每个被试被随机分配其中3 种情境描述,之后完成 3 次亲社会违规行为倾向的回答。


(二) 测量量表


在调查实验部分之后,是对个体因素的测量。测量公共服务动机时采用了Wright et al. (2013)使用的量表,包含 5 个题项,具体设问有“对我而言,从事有意义的公共服务非常重要”“即便会被嘲笑,我还是会挺身为别人争取权利”“我已经准备好为社会公益作出巨大牺牲”等问题,实际测量时采用 5 点 Likert 量表(从非常不同意到非常同意)。该量表的 Cronbach's α 达 0. 83(Wright et al. , 2012)。测量防御焦点特质时采用了 Neubert et al. (2008)编制的工作调节焦点量表,原量表中有 9 道防御焦点的题项,Cronbach's α 达 0. 92。防御焦点的测量分为完成义务、追求安全和避免损失 3 个维度,本文在每个维度中各选取 1 道构成测量题项,包括“我总是注意避免在工作上犯错误”“ 在找工作的时候,工作安全感对我来说是重要的考虑因素”等问题,实际测量时采用 5 点 Likert 量表(从非常不同意到非常同意)。测量对行为有效性的感知时,使用自编的问题 “我认为,私自向社会公众透露消息对于防范公共危机事件能起到很大的作用”,被试回答对这一描述的赞同程度,以 5 点 Likert 量表测量(从非常不同意到非常同意)。调查问卷的最后是控制变量部分,包括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学历、政治面貌(是否为中共党员)、职业背景(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类型)等人口统计学信息。


(三) 样本和数据收集


在取样方面,本研究选择了在中国人民大学进修的 MPA 学生群体作为被试。MPA 学生绝大多数在公共部门任职,具有在政府、事业单位和国企等组织的工作经历,能较好地理解公共部门管理和运作的逻辑,可以较好地代入本文实验部分所模拟的现实情境。研究使用“问卷星”网络平台制作调查问卷,运用其中的“情景随机”题型实现随机化呈现实验情境的效果;问卷在 MPA 学生的课程微信群内发放,由授课教师邀请学生参与调查,参与者会获得 5 元左右的填写奖励。数据收集时间为2020 年 3 月中旬,最终收回 336 份有效数据,得到 1008 个实验观测数据。在实验中的情境随机方面,每种情境出现次数的平均值为 21 次,出现最少的 14 次,最多的 27次,出现频率的标准差为3. 12,64. 6%的情境出现次数在 19~24;此外运用方差分析,对人口统计学变量在每种实验情境下的表现情况做组间异质性检验,结果发现,不同实验情境下被试的性别(F = 1. 013,p = 0. 455)、年龄(F = 1. 242,p = 0. 144)、婚姻(F = 0. 898,p = 0. 665)、学历(F = 0. 903,p = 0. 656)、政治面貌(F = 0. 567,p = 0. 992)、职业背景(F = 0. 754,p = 0. 881) 都没有显著差别,这表明随机分配的效果能够被接受。


在 336 份样本当中,男性占比 46. 1%;年龄 26 ~ 30 岁和 31 ~ 35 岁的分别占比56. 0%和 25. 6%;已婚的占比 54. 5%;大学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分别占比54. 5%和 44. 3%;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的占比 80. 1%。此外,被试在公共部门中工作的占比 96. 1%(其中 76. 8%在党政机关、11. 9%在事业单位、7. 4%在国有企业)。因此,从构成来看,被试的选择范围支持本文开展对官僚群体的研究。


四、 数据搜集与分析


(一) 量表的信度和效度分析


数据分析部分首先检验公共服务动机和防御焦点量表的信度和效度(由于行为有效性的感知是单题项测量,受限于数据形式,此处不做信度和效度分析)。分析时采用 SPSS(24. 0 版本)和 Amos(21. 0 版本)软件。量表的信度分析结果显示:公共服务动机量表的 Cronbach's α 为 0. 74,防御焦点量表的 Cronbach's α 为 0. 62,虽然数值偏低,但仍属于可接受的范围,量表具有一定信度。


然后,从验证性因子分析结果中各项拟合指数(见表 2)可以看出,二因子模型拟合效度良;并且Δ χ2 的显著性(p<0. 001)表明二因子模型的拟合效果优于单因子模型。因此可以说,公共服务动机和防御焦点量表具有良好的效度。



(二) 描述性分析


对因变量、自变量和控制变量的描述性分析见表 3。


可见,总体上被试的公共服务动机较高(mean = 3. 85),防御焦点特质也比较明显(mean = 4. 10),这和官僚群体的特征吻合;另外,被试总体上认为亲社会违规行为的有效性比较一般(mean = 2. 65),亲社会违规行为的倾向偏低(mean = 1. 81),可见官僚对于亲社会违规行为的态度是偏保守的。相关分析方面,公共服务动机和防御焦点的相关系数达 0. 21(p<0. 001),两种个体特征有较高的相关度;公共服务动机和亲社会违规行为倾向也显著相关(p<0. 01)。行为的有效性感知和亲社会违规行为的相关性最高,达到 0. 33( p<0. 01) 。此外,婚姻状况和亲社会违规行为倾向呈显著负相关关系(p<0. 05),似乎相比于未婚人士,已婚人士更不愿意冒险;年龄和婚姻状况与行为有效性感知呈显著负相关(p<0. 05),可能社会阅历越丰富,越觉得违规行为的效果是有限的。



(三) 回归分析


在收集数据时,每个被试接受了 3 次情境实验,个体特征的数据和实验数据形成嵌套,因此为了更好地检验变量关系,参照 Aguinis and Bradley(2014)的建议,采用分层线性模型(HLM)做回归分析。分析时采用了 HLM(6. 08 版本)软件。


为了检验 HLM 这一分析方法是否必要,对因变量亲社会违规行为倾向进行零模型估计。结果显示,组间方差 τ00 = 0. 372,χ2(335)= 1387. 013,p<0. 001,组内方差σ2= 0. 355,ICC(1)= 0. 512,即模型的方差有 51. 2%来自组间差异,这说明 HLM 分析方法是适当的。进一步地,建立回归模型探究变量间的关系,结果见表 4。



回归分析中,在 M1 模型放入了个体的人口统计学变量作为控制变量,包括性别、年龄、婚姻、学历、政治面貌和职业背景;M2 模型加入官僚特征方面的解释变量(公共服务动机、防御焦点和行为有效性感知)和危机情境方面的解释变量(社会利益、违规处置和组织成员旁观),前者在 HLM 中属于第二层次,后者属于第一层次。比较两个模型发现,M2 比 M1 多解释了 13. 8%的方差(R2 = 0. 138),模型解释能力提升。


从结果上看,危机情境因素方面,社会利益( β = 0. 166,p<0. 001)和组织成员旁观(β = 0. 093,p<0. 05)对亲社会违规行为倾向有显著的正向作用,假设 H1 和 H3b 得到支持,H3a 没有得到支持;违规处置(β = -0. 061,p<0. 01)对亲社会违规行为倾向有显著的负向作用,假设 H2 得到支持。官僚特征因素方面,个体的公共服务动机(β =0. 174,p<0. 01)和行为有效性感知(β = 0. 255,p<0. 001)对亲社会违规行为倾向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假设 H4 和 H6 得到支持;防御焦点显著负向影响亲社会违规行为倾向(β = -0. 168,p<0. 01),假设 H5 得到支持。


(四) 变量优势分析


从表 4 各自变量的标准化系数可知,对亲社会违规行为倾向影响从大到小依次是行为有效性感知、公共服务动机、防御焦点、社会利益、组织成员旁观和违规处置。但是标准化系数对自变量贡献的分析,需要以自变量间不相关为前提(Nimon and Oswald, 2013),因此进一步采用优势分析( dominance analysis)的方法确定自变量的重要程度排序。优势分析的原理是计算和分解自变量对因变量的解释贡献,通过比较解释贡献的大小来确认变量的重要性。根据 Luo and Azen(2013)的建议,在 HLM回归分析中,分别采用 R&B R12 和 S&B R12 来计算比较一层和二层内自变量的解释贡献, 用 S&B R12 计算比较不同层自变量的解释贡献;考虑到自变量子集模型数量的问题,先按照危机情境因素和官僚特征因素分组计算解释贡献(若 6 个自变量共同比较,子集模型数量会膨胀到 56 个),再比较两组中影响最大的两个变量的解释贡献。分析结果见表 5 和表 6。



从表 5 和表 6 可以发现,危机情境因素中作用最大的是社会利益变量(解释贡献mean= 0. 1099),官僚特征因素中作用最大的是行为有效性感知(解释贡献mean=0. 0878),对此二者再做跨层的变量优势比较,结果见表 7。可知行为有效性感知的 影响要大于社会利益,被试在进行亲社会违规行为的判断时,违规行为是否能取得预期效果比危机关乎的社会利益起更大的作用。




五、 结论和讨论


(一) 发现和启示


官僚的亲社会违规行为对于公共危机应对有一定补充作用,在危机管理的时效性和传统的官僚制管理产生冲突时,亲社会违规行为能成为应对危机的有效手段。本研究检验了在公共危机情境下危机情境和官僚特征两大类因素对亲社会违规行为倾向的作用,结果发现,危机情境因素和官僚特征因素对亲社会违规行为倾向都有显著的影响。通过回归分析,本文检验了社会利益、违规处置、组织成员旁观、公共服务动机、防御焦点和行为有效性感知的作用,并分析了变量影响的重要性。


数据分析结果发现,社会利益是危机情境因素中影响最大的因素,其中社会利益和违规处置分别正向和负向影响了官僚的亲社会违规行为倾向。危机关乎的社会利益越大,官僚在公共危机情境下的亲社会违规行为倾向越强。Henderson(2013)在对一线医护人员的行为研究中也有类似的发现,医护人员的规则遵从/ 偏差行为受到患者需求的影响,病患的护理需求越强,医护人员就越会主动为了病人而违规,可见利他行为倾向和预计利他行为的实际影响紧密相关。此外,组织危机管理对违规行为的处置越消极,官僚的亲社会违规行为倾向越弱,这和 Fleming(2020)研究得出的惩罚威胁越强,亲社会违规意愿越弱的结论一致,对于潜在损失的厌恶会抑制亲社会违规行为的动机。研究结果对危机管理的启示是,组织对违规行为的处置(包括组织的正式惩罚和其他类似私下报复的不利后果)是严惩还是宽容,会增加或降低违规成本,继而官僚在危机情境中的亲社会违规行为倾向就会减弱或增强。


研究还发现,危机情境下旁观的组织成员越多,官僚采取亲社会违规行为的倾向就越强。在研究假设中,本文认为,旁观者对亲社会违规行为可能有两种相反的作用,而实际数据支持的是社会助长或印象管理的理论,即官僚出于自我展示的动机,希望在旁观者面前表现好,因此采取亲社会违规行为的倾向变强。当然,也有可能因为知晓情况的人增多后,官僚对惩罚或风险的预期降低(如果其他人也违规传播消息,惩罚就可能分散),更敢采取违规行为。另外,旁观者效应为什么没有起影响作用这一点是本研究需要反思和在之后的研究做进一步探索的。


官僚特征因素方面,研究发现,官僚的公共服务动机和对亲社会违规行为的有效性感知越强,其采取亲社会违规行为的倾向就越强。这和 DeHart-Davis(2007)的较早研究所发现的公共服务承诺促进非官僚人格的形成以及近期 Weißmüller et al.(2021)等人发现的公共服务动机和公职人员的亲社会行为正向相关的结果相一致。亲社会违规行为是让官僚在服从权威和促进公共利益之间做选择,让他们在功利和道义之间做选择(Vardaman et al. , 2014)。公共服务动机作为研究官僚群体的经典构念,正向预测了亲社会违规行为倾向,由此引申出的思考是:是不是公共部门都需要具有强公共服务动机的人来任职? 具有强公共服务动机的员工在亲社会动机的驱使下倾向于采取违规行为,会挑战组织的管理秩序。对于某些类型的公共部门来说,服从权威会不会才是首要的? 一些部门更需要的会不会是工具性的执行者?


行为有效性的感知也会显著正向影响亲社会违规行为倾向,对变量的优势分析发现,这是官僚特征因素中起最大作用的变量,也是比危机关乎的社会利益更能影响亲社会违规行为选择的因素。这一结果对危机管理的实践启示是,如果公共组织想用官僚的亲社会违规行为来弥补危机应对中组织规则的疏漏和不足,那么就要给员工树立起亲社会违规行为能起到作用的观念,实际中可以通过从宽处理或接受员工正当的亲社会违规行为或在员工亲社会违规行为发生后改进组织的规则的做法来实现。最后,官僚的防御焦点和亲社会违规行为倾向之间有显著的负向关系,和官僚风险规避的特征及作用相吻合,追求工作中的安全感的人不愿意采取冒险的、哪怕是对他人有利的行为。


忽视亲社会违规行为的潜在价值可能是一种短视,亲社会违规行为有助于识别需要修订 的 书 面 规 则, 可 以 被 用 作 改 善 公 共 服 务 的 工 具, 企 业 家 型 公 务 员(entrepreneurial public servants)借助亲社会违规行为能够创造性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实现组织的目标(Fleming, 2020)。本文采用情境实验的方法探索了危机因素和官僚特征因素对公职人员在公共危机情境下采取亲社会违规行为倾向的影响,得到了有益的启示。比如,知晓危机信息的人数会影响违规选择,而公共服务动机会激发管理者可能不愿意看到的违规行为,等等。但是,公职人员在实际情况中所体会到的道德困境可能更为矛盾。Gormley Jr(2001)认为,官僚在工作中会遇到的伦理冲突包括是否违反命令、撒谎和容忍他人违法等;根据不同的反应可把官僚分为道德家、实用主义者或流氓(rogue),其中,道德家遵守法律和既定程序,流氓不服从命令或掩饰错误,而实用主义者在服从、政治、正义和自身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现实中的官僚可能大多是实用主义者,违规行为不仅不鲜见,甚至或已成了官僚惯例的本质(the essence of bureaucratic routine)(Martin et al. , 2013),违背上级意愿的“游击队式公务员”在公共管理运作的复杂环境中顽固地存在着(O'Leary, 2010)。职业官僚是忠于组织规则还是对公民负责,这种紧张关系很难消失,政府管理者需要思考的是,危机情境下政府需要的是道德家还是实用主义者;如果是后者,则要考虑如何能让实用主义者拿起亲社会违规的工具,弥补组织制度、规则的不足,并且在事后要尝试对亲社会违规行为去个人化,把人从问题中分离出来( separate the people from the problem)(O'Leary, 2010),从危机管理的角度研判违规者的行为。当然,我们也应该对亲社会违规这类行为保持冷静,虽然亲社会违规行为有积极的动机,但其结果有可能是消极的(比如提升了员工对管理的不信任度) (Bryant et al. , 2010)。管理者在对亲社会违规行为保有容忍立场的同时,也要注意消除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 研究不足和未来的研究


本研究存在几点局限。一是本研究的情境设计可以更为清晰、包含更多细节,以提高实验和现实情境的匹配度,提升研究的内外部效度。二是对被试的社会期望偏差控制不足,本研究进行数据收集时,国内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讨论激烈,这可能会影响被试的亲社会违规行为选择。三是研究聚焦的群体是笼统意义上的官僚,结论推广到具体的层级、职能的官僚时需要谨慎,未来研究可围绕某一类细分的公职人员群体进行研究。四是在干预信息设计上并非直接干预,而是对 5 种情境特征进行重新编码(附录),可能会引入新的测量偏误。


未来对于官僚亲社会违规行为的研究切入点如下。第一,在变量上进一步探索组织成员旁观变量对亲社会违规行为的影响规律,分析是否有别的影响因素在调节旁观者对亲社会违规行为的影响,或者可以进一步分析不同变量之间的交互作用。第二,对危机情境与官僚亲社会违规行为这一主题开展定性研究。官僚在危机情境下的亲社会违规行为选择过程可能包含了复杂而隐秘的决策思考,同时综合了“经济人”和“社会人”假设的特征。因此,采用定性研究方法,运用归纳逻辑去研究这一问题,可能会得出更贴近事实和更有趣的研究发现。



附  录


危机情境变量的编码规则如下。由于缺乏可参考的文献,编码规则由本文作者自行讨论决定。危机情境变量皆编码为定序变量,数值越大,表征越明显。其中,“社会利益”得分由危机危害得分和危机信息可靠性相乘得出,“违规处置”得分由正式惩罚得分和报复保护得分相加得出。分值相等代表程度相当,例如,“危害不大+危机信息可靠性为 90%”和“危害很大+危机信息可靠性为 60%”都编码为 3 分,虽然二者有差别,但本文认为在表征“社会利益”的程度上是相当的,因此分值一致。




参考文献 略


附:

                                 

审稿人 2021 年 7 月 20 日审稿意见


文章的研究问题非常有趣,但需要注意,在危机情况下是否上报信息,这个算不算亲社会违规行为(pro-social rule breaking,简称 PSRB)或许存在一定的争议。按照Morrison (2006) 的界定,PSRB refers to (1) more efficiently perform job duties for the organization, (2) help another employee with job-related duties, and (3) provide better customer service。文章关注公务员在公共风险事件中的个体选择,设计问卷,如果逻辑上讲得通,可以丰富学者们对于官僚亲社会行为的认知。但目前来看,研究关注的现象似乎和主流的 PSRB 有些区别,因为公务员是否向公众告知与风险相关的信息更像是一种应急状态下的职业(专业) 道德判断(不管是否违背规则,都会这么做),而不是一种违背规则的亲社会行为。


作者 2022 年 1 月 28 日回应


由于问卷中概念化操作已成事实,笔者难以进行修改。同时,笔者有两点回应。第一,审稿人所引的“ PSRB refers to (1) more efficiently perform job duties for the organization, (2) help another employee with job-related duties, and (3) provide better customer service”是 Morrison (2006)在开山之作中基于实证资料总结的三类亲社会违规行为,Morrison (2006)也对亲社会违规行为给出了定义:Pro-social rule breaking is defined as any instance where an employee intentionally violates a formal organizational policy, regulation, or prohibition with the primary intention of promoting the welfare of the organization or one of its stakeholders。Morrison 强调了一点:雇员违规的目的是促进组织或组织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在危机情况下私自透露信息给组织外部人员,笔者认为这是为了组织的利益相关者(某种伦理上,公共组织为公众服务)的利益而违规,一定程度上是属于亲社会违规行为的。第二,用实验方法对变量进行操纵,似乎难免和原变量的共识性定义产生差异,这种差异与研究者操纵时的认识和认知有关,比如魏昕和张志学(2014)的研究中对下属专业度、促进性/ 抑制性建言变量的实验操纵,Baekgaard et al. (2020)对被试准确性和方向性的动机推理类型的实验操纵,研究者基于变量理解对变量做实验操纵,在某种意义上都带有特殊性。


① Morrison E W. 2006. Doing the job well: An investigation of pro-social rule breaking [J]. Journal of Management, 32(1), 5-28. https: / / doi. org / 10. 1177 / 0149206305277790.


② 魏昕,张志学. 2014. 上级何时采纳促进性或抑制性进言? ——上级地位和下属专业度的影响[J]. 管理世界,(1),132-143+175. 


③Baekgaard M, James O, Serritzlew S, et al. 2020. Citizens' motivated reasoning about public performance:Experimental findings from the US and Denmark[J]. International Public Management Journal, 23(2), 186-204. https: / / doi. org / 10. 1080 / 10967494. 2019. 1659891.


审稿人 2022 年 2 月 8 日审稿意见


作者在回复意见中提道:“危机情况下私自透露信息给组织外部人员,笔者认为这是为了组织的利益相关者(某种伦理上,公共组织为公众服务)的利益而违规,一定程度上是属于亲社会违规行为的。”其实争议的焦点在于行动者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规的,然后仍然为了要维护他者的利益付诸行动。


作者在回复意见中也提道:“Morrison (2006) 也对亲社会违规行为做了定义:Pro-social rule breaking is defined as any instance where an employee intentionally violates a formal organizational policy, regulation, or prohibition with the primary intention of promoting the welfare of the organization or one of its stakeholders。Morrison 强调了一点:雇员违规的目的是促进组织或组织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难看出,PSRB 仍然是一种组织场域内的工作行为,并没有脱离工作本身。所以,违背的规则是“正式的组织规则和规定”(formal organizational policy, regulation)①,PSRB 是为了“组织或利益相关者” ( organization or one of its stakeholders)②。典型的 PSRB 行为在 Morrison(2006 ) 的 论 文 中 如 下 表 中 前 三 类 ( Efficiency, Helping subordinate / colleague,Customer service)所示:


①关于违背了什么“规则”,Morrison ( 2006) 引用了马奇等人的文章,原文如下:it is important to clarify what I mean by the term rule. In using this term, I mean an explicit organizationally defined policy, regulation, or prohibition pertaining to how members of an organization are supposed to execute their jobs(March, Schulz, & Zhou, 2000 ) and for which there is reasonably wide consensus, legitimacy, and enforcement (Edgerton, 1985; Jackson, 1966)。在 PSRB 中,违背的规则应该是有关“如何工作”的规则(execute their jobs)。在本研究的情境设计中,读者很难看出违背的规则就是组织内部有关“如何工作”的规则,而更像是一种“职业规范”(professional norm),即专业人士看到组织隐瞒一些信息,认为自己有义务把事情的真相告知公众,这其实是个体反思工作中的职业规范和社会道德后的反应,而不是违背一种具体的规则。正如 Morrison (2006)所言:(PSRB)can be distinguished from a norm, which is an informal rule governing behavior within a social context (Axelrod, 1986; Feldman, 1984). More precisely, norms have been defined in the literature as ranges of behavior that are tolerated or expected by a particular social group (Jackson, 1966; Rushing, 1975). Unlike formal organizational rules, which are imposed from the top down, institutionalized, formally enforced, and part of the “ bureaucratic control system” of the organization ( Ouchi, 1980), norms are emergent, enforced informally, and a form of “ social control” (Axelrod, 1986; Feldman, 1984). When employees violate norms, they are subject to punishment from the social group. When they violate formal rules, however, they are subject to organizational sanctions(reprimand, write-up, termination ). Although the line between formal and informal rules is sometimes blurred, and these two terms sometimes are used interchangeably (Edgerton, 1985), this analysis focuses on explicit and formal organizational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②PSRB 中关于利益相关者的界定是非常明确的,包括组织、同事、客户、自身等,这些主体基本上都在行政场域内互动,而不是一个笼统的社会中的利益相关者。



可以看到,利益相关者并不包括所有的社会公众,而是有权利获得组织服务的客户(client)或下属与同事。比如,如果我是一名医生,我所在的医院让我向病人推广某种药物,每天要卖出一定数量才能合格,但假如病人并不需要,我因专业的背书,拒绝向病人推销,依然按照原先的方式看病,可看作 PSRB;如果我是一名社区干部,为了节省社区的经费,在保证菜品质量不变的情况下,换了一个更便宜的供应商给社区老年食堂供应蔬菜,可看作 PSRB;如果组织让我使用的某种新的绩效测评的工具不能反映同事的真实业绩,我拒绝操作,为的是保护同事的利益,也可以算成PSRB。所以参考上述例子,PSRB 的发生逻辑应该是:组织让我做 A,但 A 明显削弱了利益相关者(组织、同事、客户)的福祉,我换了 B 方式把事情完成了。作者的理解或许与 PSRB 不同,下面是正文中提到的实验情境。


“您是某市直机关的一名普通公务员,目前有一项公共风险事件露出苗头,按照正常流程,这件事情已经向上级汇报了,组织上已经知晓风险的存在。但之后组织却迟迟未发布风险事件信息及采取应对措施,公众仍不清楚潜在的危机。此时,您有一个违规行为选择是私自向他人告知潜在的风险,但是这个选择受多种情境因素的影响。”


可以看到,作者界定的这种情境反映的并不是官僚为了维护与组织密切关联的主体,拒绝做 A 而做 B。首先,利益相关者过于宽泛,“他人”这一界定几乎把所有可能的其他社会主体都包含了进来,超越了 PSRB 中利益相关者的外延。在 PSRB 中,利益相关者主要是同事、组织、客户等非常具体的、与行政活动有明确利益关联的主体,而非有可能受到影响但无法确证的社会大众。其次,“违规”界定不清楚,什么算是违背? 违背了什么规定? 是组织的规定吗? 再次,作者测量的并不是官僚主动拒绝做 A 而做 B,而是直接给被试一个 B 方案(私自向他人告知潜在的风险),看被试是否足够有勇气去做,这其实已经背离了 PSRB 概念中非常关键的一个要素——“员工有目的地违背……”(employee intentionally violates……),如果不是有目的地违背,情境设计就与 PSRB 的含义不同了,而且拒绝做的 A 也不明确,A 是一种具体的做事方式,显然“保持沉默”并不算是一种具体的做事方式。所以,综合上述判断,审稿人仍然认为,作者研究的情境并不是 PSRB,而更符合吹哨行为(whistle-blowing)的界定,作者在文献综述中也提到了吹哨行为。如果是一种社会风险,但组织隐瞒,迟迟不报,可被理解为一种不合适的行为(wrongdoing),此时官僚主动向社会披露,与吹哨行为更加接近。如果作者执意将本文中提到的情境算作 PSRB,存在改变 PSRB 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可能性。所以,作者的文献综述和后面的数据分析其实是两个研究,文献综述针对的是 PSRB,但数据分析针对的是一个与吹哨行为更接近的对象展开的。


① 在 Morrison(2006)的界定中,主动地、有目的地违背非常重要,正如她在文中所说:It is also important to clarify what is meant by “rule breaking. ” By rule breaking, I am referring to intentional violation of an explicit organizationally defined policy, regulation, or prohibition. This excludes, then, accidental violation ( whenthe actor is unaware of the rule) as well as violation of a rule that is not enforced ( i. e. , a rule that most people know does not really need to be followed)。作者在情境中,将选择的结果,即“私自向他人告知潜在的风险”直接呈现给被试,其实没有给被试“主动地、有目的地违背”留出空间,反而变成了一种做出“是否愿意承担风险”的道德判断的诱导,失去了对结果能动性和主体性的选择和设计,也就失去了PSRB 的一个核心关怀:Pro-social rule breaking is a form of positive deviance, but distinguished by the fact that it goes against a formal rule or policy rather than just being “ different from the norm” or “ exceptional”(Morrison,2006)。


作者 2022 年 3 月 1 日回应


关于 PSRB 的概念,按笔者的理解,审稿人针对“本文将情境设计中的行为界定为 PSRB”的这一做法质疑如下几点。


问题一,PSRB 中违背的规则是“正式的组织规则和规定” ( formal organizational policy, regulation),是有关“如何工作”的规则( execute their jobs)。而本研究的情境设计中,读者很难看出违背的规则就是组织内部有关“如何工作”的规则,而更像是一种专业规范( professional norm),亦即本文的实验情境设计中对“违规” 界定不清楚。


问题 二, PSRB 是 为 了 “ 组 织 或 利 益 相 关 者 ” ( organization or one of its stakeholders),而“利益相关者”基本上都在行政场域内互动,不是一个笼统的社会中的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并不包括所有的社会公众,而是有权利获得组织服务的客户(client)或受到影响的政策目标群体。本研究对利益相关者的定义过于宽泛。 


问题三,参考Morrison (2006)给出的典型例子,PSRB 的发生逻辑应该是:组织让我做 A,但 A 明显削弱了利益相关者(组织、同事、客户、我个人)的福祉,因此我换了 B 方式把事情完成了。亦即情境设计中没有设置“拒绝做 A 而做 B”,没有体现“有目的地违背”,更像是“是否愿意承担风险”的道德判断的诱导。


根据上述几点,审稿人认为:研究的情境并不是 PSRB,而更符合吹哨行为(whistle-blowing)的界定,并提出支持界定为吹哨的理由:“如果是一种社会风险,但组织隐瞒,迟迟不报,可被理解为一种不合适的行为(wrongdoing),此时官僚主动向社会披露,与吹哨行为更加接近。”


笔者对此想先回应“应该将实验情境中描述的行为界定为吹哨”这一点。笔者基本同意这一审稿意见,笔者基本认为它确实可以是吹哨。但在本研究设计中还有问题需要商榷,具体地,笔者想做两个方面说明。


一方面,笔者在界定本研究情境中所描述行为时考虑过“吹哨”这一概念,但彼时读文献不深,笔者的判断是:在情境中的行为不是吹哨。为什么这么说? 回顾这方面的文献可以发现,研究吹哨的两位学者 Janet P Near 和 Marcia P Miceli 对吹哨的经典 定 义 出 现 在 1985 年 的 文 章 “ Organizational dissidence: The case of whistle-blowing”中:吹哨是组织成员(前任或现任)向可能能够采取行动的个人或组织披露其雇主控制下的非法、不道德或无合法性的行为。原文如下:Whistle-blowing is “ the disclosure by organization members (former or current) of illegal, immoral, or illegitimate practices under the control of their employers, to persons or organizations that may be able to effect action”。(Near & Miceli, 1985) ①


①Near J P, Miceli M P. 1985. Organizational dissidence: The case of whistle-blowing[J].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4), 1-16.


Near and Miceli(1985)在文中还说道:“如果将吹哨视为一个过程,那么很明显,它至少涉及 4 个要素:吹哨人、吹哨行为或投诉、投诉的对象以及投诉所针对的组织。”原文如下:If whistle-blowing is to be viewed as a process, then it is clear that it involves at least four elements: the whistle-blower, the whistle-blowing act or complaint, the party to whom the complaint is made, and the organization against which the complaint is lodged。后来 Near & Miceli(1996)①在另一篇文章中又强调:“在组织中进行吹 哨 需 要 三 样 东 西: 犯 下 被 指 控 的 不 法 行 为 ( wrongdoing ) 的 不 法 分 子(wrongdoer);吹哨人观察不法行为,将其定义为不法行为并报告;以及不当行为报告的接 收 者。” 原 文 如 下: Three things are required for whistle-blowing to occur in organizations: wrongdoer(s) who commit the alleged wrongdoing; whistle-blower(s) who observe the wrongdoing, define it as such and report it; and recipient (s) of the report of wrongdoing. In other words, whistle-blowing is a dynamic process involving atleast three social actors, each of whom takes actions in response to the others。


①Near J P, Miceli M P. 1996. Whistle-Blowing: Myth and Reality[J]. Journal of Management, 22(3), 507-526.


彼时笔者很关注两位学者强调的 wrongdoing 和 wrongdoer 这两个要素,当时笔者理解的 是: 吹 哨 行 为 一 定 要 有 明 确 的 做 错 事 的 主 体 ( wrongdoer ) 和 做 错 的 事(wrongdoing),典型例子是斯诺登揭发美国政府的棱镜项目,他指出了“”做了什么“错事”。


在读了审稿意见后,笔者又仔细回顾了文献并重新思考,发现当初的想法是有疏漏的。Near、Miceli 和 Dworkin 在 2008 年的著作①中界定吹哨概念时,首先界定的就是 wrongdoing,将 wrongdoing 广泛定义为“非法、不道德或无合法性的行为(活动或是不作为)。” 原 文 如 下: In the definition of whistle-blowing that we will provide, wrongdoing is defined broadly, as “illegal, immoral, or illegitimate practices” (activities and omissions)。Near 和 Miceli 在该书中强调不道德的行为也算,乃至 omissions、“没做什么”也可以算。


①Miceli M P, Near J P, Dworkin T M. 2008. Whistle-blowing in Organizations [M]. 1st ed. New York: Psychology Press.


更加仔细阅读文献后发现,Near & Miceli(1985)提道:“对于被指控的不法行为,对该活动的合法性( legitimacy of the activity) 可能存在一些争议。对某些组织成员(包括告密者)来说可能不合法的东西,在占主导地位的联盟看来可能是完全正确的,因为两方中的一方使用不同的决策规则或拥有额外的信息。” 原文如下:What may appear illegitimate to some group of organization members, including the whistle-blower, may seem perfectly correct to the dominant coalition, because one of the two parties operates with a different set of decision rules or possesses additional information。也就是说,wrongdoing 的评价并不需要广泛共识。


这么说来,只要吹哨的人认为官僚体制的迟钝是 wrongdoing,或者存在这样一派的观点即可,因此笔者彼时的观点是有偏颇的,好比在斯诺登看来棱镜项目是错的,但在美国政府高级政治家看来其可能是合理的。此外,关于吹哨是否要点明“谁”做了什么“错事”这两个要素,笔者此时觉得无须太过绝对(或者需要再讨论),比如斯诺登如果当时只是爆出棱镜项目存在,而不说是哪国政府所为、是哪个部门的项目,也不能凭此就否定他是吹哨人,一是公众可能迟早会查出是何人所为,二是应该允许吹哨者因某些原因(如害怕被报复)没有应说尽说。因而,笔者同意审稿人的观点,研究情境中假设的行为属于吹哨。


另一方面,审稿人在意见中没有继续对吹哨的情境设计作进一步讨论,但笔者按照“属于吹哨”的路径继续思考,觉得如此界定的话,还有问题需要厘清。原文研究情境中,笔者描述的是:“组织上已经知晓风险的存在;但之后组织却迟迟未发布风险事件信息及采取应对措施。”这样的描述与笔者的设计初衷中认为这是官僚体制自身的消极影响所致有关,笔者没有说组织迟迟不公布的原因是什么,它可以是政府在确认风险时需要花费更多时间,或者在部署接下来的风险应对方案上遇到了问题,也可以是政府故意隐瞒(审稿人在审稿意见中用的也是“隐瞒”一词,但是情境中没有这样说)或者不重视。那么,在这样的情境设计下,要被试产生“认定它是不合法或不道德的”的想法可能存在问题,这可能也是需要考虑到的。


接下来笔者要回应关于“本文所描述的行为不是 PSRB”的意见,对应审稿人的各点意见,依次回复如下。


回复一:同意审稿人说的“本文的实验情境设计中对‘违规’界定不清楚”,这的确是研究设计的缺陷,笔者只是简单说“……您有一个违规行为选择……”,被试中可能有人会默认当作违背组织规则,有人可能不会,这是研究的缺陷。


回复二:不同意“‘利益相关者’不应包括所有的社会公众”的说法。笔者认为,审稿人是从 Morrison(2006)典型例子中推导出“利益相关者”应该是“有权利获得组织服务的客户(client)或受到影响的政策目标群体”而不是广泛的公众,但是定义里没有这种说法,笔者给原作者 Elizabeth Morrison 发了电子邮件(见下图,为保证匿名接受评审,图中抹去了笔者的个人相关信息;可提供原电子邮件内容) 咨询这一问题。Morrison 认为,PSRB 旨在帮助客户,对于公务员来说,客户就是他们所要服务的公众(the public)。诚然,Morrison 是概念提出者,这不表示概念的发展由 Morrison 全然把控,但是在这一问题上笔者和 Morrison 持同样的看法,在此与审稿人再做商榷。


回复三:不同意 PSRB 中“拒绝做 A 而做 B”以及“A 是一种具体的做事方式”的内在要求。和前述相似,这是审稿人从典型例子中总结出来的,不代表 PSRB 的定义,笔者很难认同,在此仍认为“拒绝沉默”“选择告知他人(具体选项中的公众)”是PSRB。此外,审稿人指出情境设计中没有体现“有目的地违背”,笔者有困惑,确切的“有目的地违背”是何种状态? 情境中描述“您有一个违规行为选择是私自向他人告知潜在的风险”,被试就应该知道自己要采取违背规则(没有清楚界定何种规则是研究的不足)的行为了,他应该就知道他行为的目的了。



综上,笔者不能完全同意“研究的情境并不是 PSRB”的观点,研究设计确实存在不足——没有界定何种规则,但从亲社会的对象、目的性来说,笔者认为它是 PSRB。另外要补充的是,PSRB 和吹哨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我想审稿人也清楚),Morrison(2006)区分过两者,吹哨和 PSRB 的区别是:它没有明确解决员工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 会违反规则以从事这些积极的行为的问题。原文如下: do not explicitly address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and under what conditions) employees will break a rule in order to engage in these positively intended acts。两者有各自强调的部分,但是从二者的定义出发,可以想象二者是可能存在交集的(笔者尝试举例:出于亲社会动机且违背了组织对外保密规则的吹哨,就近似于 PSRB)。综上所述,研究情境描述的行为应该同属于 PSRB 和吹哨,所以对于第二点意见,修改稿也未做修改。


审稿人 2022 年 3 月 9 日审稿意见


感谢作者认真地求证。


目前,问题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 PSRB 的概念。在前述对 PSRB 的定义中,Morrison(2006)非常清晰地指出:with the primary intention of promoting the welfare of the organization or one of its stakeholders。目前理解上差异的焦点在于如何界定“primary intention of”后面的部分。按照作者的界定,显然可以排除“promoting the welfare of the organization”,那么什么是“ one of its stakeholders”? 如果将“ the public”作为公职人员服务的目标对象“ stakeholders”,会不会有问题呢? 还是要回到实验的具体情境。


作者设计的情境是:“您是某市直机关的一名普通公务员,目前有一项公共风险事件露出苗头,按照正常流程,这件事情已经向上级汇报了,组织上已经知晓风险的存在。但之后组织却迟迟未发布风险事件信息及采取应对措施,公众仍不清楚潜在的危机。此时,您有一个违规行为选择是私自向他人告知潜在的风险,但是这个选择受多种情境因素的影响。”


这一情境设计留给被试诸多主观臆断的空间。比如,什么是“露出苗头”? “公共风险”是对谁的风险? “公众”指的是谁? “上级组织”是谁? “他人”是谁? 由于情境设计不清晰,我们无法否认被试有开脑洞的可能性。


我们可以假设如下情景:目前,来自 A 国的一个犯罪团伙进入 B 国,他们要制造一起恐怖袭击,但目标是同样来自 A 国的一批游客,“您”目前是一名市级安全部门的工作人员,“来自 A 国的游客”也不知道自己面临的风险,“您” 有一个违规的选择,即私自向“A 国游客或他们的亲友”告知风险,A 国游客乱作一团,最后导致恐怖团伙改变计划提前引爆炸弹,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那么,“您”向他们告知消息的做法,还算是“亲社会”的吗?


再次强调,由于作者设计的情境并不清晰,所以上述开脑洞提出的情况完全有可能存在。审稿人之所以提出上述案例,是希望能充分放大现有研究设计中一些值得重视的要素:


第一,由于“the public”的外延不确定,有没有可能存在不是公职人员应该服务的“the public”? (Morrison 无论在论文还是回复作者的邮件中,都强调“ the public they serve”。)比如在上述案例中,“A 国的游客”是否可以算作 B 国的公职人员要服务的对象? 假如“我”只是一个地级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A 国游客坐大巴路过“我市”,但很快,他们就跑到了另外一个市,“我” 是否还要对他们负责,为他们提供服务?


第二,“组织上已经知晓风险的存在”,什么是“组织”? 假如“我”所在市的公安部门是“组织”,知道了潜在的恐怖袭击的风险,“迟迟未发布风险事件信息及采取应对措施”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我”没有权限,更没有义务,不让公众过早知道危机是为了保护他们,如果知道了,公众一时慌乱,采取非理性行为,后果更加严重。


第三,“他人”指的是谁? “他人”有没有可能是会加重社会风险的人? 如果“他人”有可能加重社会风险,那就不是“亲社会”了。


审稿人之所以在上一版意见中提出 PSRB 是一种组织内部的行为,是因为一旦牵涉没有外延约束的服务对象(the public),那么就会存在权限、责任、义务、正当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的疑问。因此,审稿人仍然坚持上一版的观点:PSRB 中违背的规则应该是“正式的组织规则和规定” ( formal organizational policy, regulation),PSRB 是为了“组织或利益相关者”(organization or one of its stakeholders)。①


① PSRB 中关于利益相关者的界定是非常明确的,包括组织、同事、客户、自身等,这些主体基本上都在行政场域内互动,而不是一个笼统的社会中的利益相关者。


Morrison 在邮件中强调的是“customers, the public they serve”。对于 Customer 的一种理解如下所示:



很难看出,没有明确服务和被服务关系的“the public”能被算成 customer,否则的话,对于公职人员来讲,责任的泛化就会非常严重。


值得肯定的是,作者目前对 PSRB 的认识已经远超在设计这项研究时的认识,但实验情境的设计是一个硬伤。审稿人希望强调的是:实验设计需要充分考虑现实情境和外部效度。与民众直接互动的行政工作可以笼统地分为规制类和服务类这两大类。查阅 PSRB 的研究,可以发现主要集中在公共服务领域,很少涉及执法或其他规制类的情境。在设计情境时,如果不做具体的限定,就会将公共服务与行政执法融合在一起。但在两类情境中,向“他人”告知自己认为应该公开的社会风险,产生的后果是完全不同的,有些情况下甚至是违法的,有可能产生更大的伤害,尤其是在牵涉一些公共安全、涉密信息时。所以,如果被试看到实验情境,即可联想到自己的行动有可能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那么实验测得的可能就不再属于 PSRB。


此外,关于什么是“有目的地”讨论可以再展开一下。在词典中,intend 的含义如下图所示。无论是概念中“有目的地违背……” (intentionally violates……),还是“有目的地提升……福祉” ( primary intention of promoting the welfare of……),审稿人认为,这里的“目的”可能不是外界设定好行动方案,再问行动者是否愿意做,而是行动者自己计划方案。


本研究的情境提到“您有一个违规行为选择是……”,这说明研究已经给被试设置好了行动方案,被试只需要决定做还是不做,如此一来,被试似乎就不是“目的”的主体,而是在给定方案中做选择。比如,一个被试选择“私自向他人告知潜在的风险”,并不能确定其是出于 PSRB 的三个典型目的( doing their jobs more efficiently, helping other employees, and providing good customer service)中的一个,所以是否能认定为“亲社会”(pro-social),是不确定的。



作者 2022 年 3 月 10 日回应


上次回复中,笔者还就 PSRB 中的“利益相关者”争辩,提出公众也算是 PSRB 的利益相关者。此次审稿人进一步阐述了所要表达的意思,审稿意见中有两句话切中要害:“……PSRB 是一种组织内部的行为,因为一旦牵涉没有外延约束的服务对象(the public),那么就会存在权限、责任、义务、正当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的疑问。”“很难看出,没有明确服务和被服务关系的‘the public’能被算成 customer,否则的话,对于公职人员来讲,责任的泛化就会非常严重。” 笔者理解和接受审稿人的观点。


综上,笔者对审稿人的判断和评价没有异议,但此文到此已无法再修改(再修改也没有意义,最好是从理论、方法方面都推翻重来),本文是否还有贡献,是否还有发表意义,笔者也无法判断了。


最后,彼时做这个研究时,笔者对于概念、理论对话、假设提出、研究设计、方法等的理解还不深,经过审稿流程学到了很多很多,向审稿人表达衷心的感谢。


编辑部 2022 年 3 月 18 日回应


编辑部经讨论,拟接收稿件。不知道两位是否同意我们把关于 PSRB 的讨论发表在《公共管理评论》上? 感谢成全!


作者 2022 年 3 月 18 日回应


好的。


审稿人 2022 年 3 月 18 日回应


没问题。



文章已于中国知网网络首发,经授权由《公共管理评论》公众号转载。建议到中国知网下载原文阅读,尊重版权,尊重学术。






编辑 | 常远  李舒敏

排版 | 王书铭

核发 | 梅赐琪

微信推送:2022年第9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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