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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了,这么丰富的一个改制重组……

骏哥集成 中国财税浪子
2024-08-28

关于征求《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14年地方税政策研究的通知》(财办税[2014]20号)要求,我们正在进行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契税、土地增值税政策研究,并于7月22日组织召开了企业座谈会。在此基础上,我们比照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规定,代上级部门草拟了《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发送给你们,请结合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的实际,充分考虑改制重组的各种类型、碰到的各类涉税问题,从有利于税负公平、符合税理、完善税制的角度,于8月15日前提出修改完善建议和意见并发送电子版至hnczt_sz@163.com。谢谢支持!

联系人:郑国荣;电话:0731-85165131

 

                         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

                           2014年8月11日

 

 

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公司向改建后的公司转让原有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向新设公司转让原有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土地增值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该国有控股公司向新公司转让原有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公司。

   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部分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承受公司100%股权(股份),且对应的资产形式中含有土地权属、房屋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公司合并(A+B+C+……=Z/A/B/C……)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合并各方向合并后的公司转让原有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投资、联营(A、B、C……→Z,ABC等仍作为出资方存在)

企业进行投资、联营,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土地、房屋权属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免征土地增值税;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联营的,转让土地、房屋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将上述土地、房屋权属再次转让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原公司向分立后的派生方、新设方转让原有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被出售企业法人向买受人转让原有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土地增值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七、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破产企业向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转让原有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土地增值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八、债权转股权
   
对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向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转让原有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土地增值税。
  
 九、资产划转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土地增值税。
   
十、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原事业单位向改制后的企业转让原有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土地增值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原事业单位向改制后企业转让原有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土地增值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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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7日星期三下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第一条学习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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