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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代扣代缴个税,某平台被罚239万

华税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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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税律师 整理/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2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信通车友科技有限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予以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2号1号楼307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2月23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对信通车友平台车险用户成交车险后支付的款项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你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向你单位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成你单位限期内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限期内你单位未补扣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订<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规定,拟处罚款2392049.9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华税短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此外,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本案中,涉案平台的保险营销员收取的车险用户成交车险后支付的款项,应当按照劳务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平台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

本案中,涉案平台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故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拟处罚款2392049.93元。在此,我们提醒相关企业注意,保险企业支付给保险营销员的佣金,保险企业为该笔款项的扣缴义务人,应积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避免因此被税务机关处罚。因保险行业的涉税业务较为专业,必要时相关企业可委托税务律师提供涉税法律服务,预防税务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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