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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薇】 国际组织中的权力计算——以IMF份额与投票权改革为例的分析

  投票机制是国际组织进行决策的重要机制,投票过程反映的是权力的博弈。以IMF在2008年份额与投票权改革前和2010年改革后的权力分配方案为基础数据,对其成员国在改革前后的决策权变化进行比较证实,改革的确有助于IMF成员国决策权力差距的缩小。如果采取70%多数票获胜规则将意味着美国绝对否决权的丧失,因而更有利于中国等新兴经济体的权力提升。但是美国在阻止行动方面仍掌握绝对权力。此外,测算结果还显示,投票权比重变化与决策权变动之间并没有严格对应关系。投票权比重的上升并不一定意味着决策权的上升。投票权比重不同的国家,其决策权仍可能相同。

 

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全球治理朝着多极化、多元化方向发展,世界银行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的领导结构迫切需要做出适应性改革。尤其是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在全球经济格局与政治活动中的重要性不断上升,它们在多边金融机构中的资金需求和出资能力已经发生相应变化。IMF最后一次全面增资是在1998年,其资金规模和份额分配明显落后于现实需求。为了让IMF能够在全球金融稳定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经由理事会绝对多数同意,IMF分别在2008年和2010年提出了两个份额与投票权改革方案。在成员国的支持下,2008年改革方案顺利通过,并于20113月生效。与此同时,二十国集团(G20)也在积极推动IMF2010年的份额与投票权改革方案走向实现。但是,由于成员国投票程序受阻,2010年改革方案直至2015年年底才获得足够的赞成票,直到2016年初才正式宣布获得通过。据这一改革方案IMF资金规模将扩大一倍,份额将实现向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整体转移6个百分点。IMF官方资料显示,2010IMF改革方案生效后,中国在IMF所拥有的份额比重从3.99%升至6.42%,投票权从原来的第六位跃居第三位,仅次于美国和日本。

那么,份额的提高是否意味着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在IMF的决策权也相应提升了六个百分点呢?要准确地回答这一问题,必须明确IMF份额与投票权之间以及投票权与实际决策权力之间的关系。

作为组织活动的重要方式和条件,表决制度是国际组织决策的核心内容,并直接影响到国际组织的工作效率和履行职能的效果。合理分配成员国的决策权是提升合作效率、保障国际组织可持续运行的核心内容。决策权即国际组织中各成员对重大事务的决定权,而投票则是各成员行使决策权的主要活动。通常人们会把投票权大小,即投票票数的多少,作为衡量权力的标准。以IMF为例,如果份额的提高意味着投票权的提高,那也就意味着决策权的提高。但是,投票权与决策权之间真的存在明确的线性关系吗?

目前,以IMF为例的相关研究大致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类偏向定性描述和评论,侧重介绍IMF份额与投票权改革的基本情况,强调资金规模不足、份额分配不公平、份额计算公式不合理等。这一类研究以定性分析与提供改革建议为主。第二类则关注投票行为和投票规则对权力的影响。在研究了IMF的投票规则以及执行董事会构成后,姚大庆通过实证方法,验证了美国在IMF执董会拥有霸权地位这一判断。但该该研究仅限于对执董会的权力分配,并未涉及更加根本的IMF份额及投票权改革前后的权力分配变化进行深入研究。里奇等学者分析了欧洲成员国在IMF份额与投票权改革前后的权力变化,认为IMF份额与投票权改革对欧洲成员的影响相对有限。但该研究未能进一步揭示IMF改革对非欧洲成员国决策权带来的影响。

随着国际地位的提升,中国在各类国际组织及国际机制中的参与度不断提高,厘清投票权与实际决策权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提升中国国际参与能力的迫切问题。作为一个存在超过60年的国际金融机构,IMF是国际多边金融机构的范本,深入分析其决策制度和权力分布,无疑将有助于中国未来在新型国际多边金融机构建设中的参与。

基于此,本文拟在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用权力指数对IMF中的权力分配进行量化研究

一、IMF份额与投票权的制度安排与改革

(一)制度安排

(二)份额与投票权改革 

二、权力测算方法的理论框架

(一)权力测算的文献回顾

(二)本文权力测算方法的选择

三、IMF决策权分布与改革前后变化

(一)采用绝对Banzhaf指数测算的决策权变化

 ()  采用Coleman指数测算的否决与倡议权力变化

 

西方国家在投票权及决策权的测算方面拥有相对悠久而完备的知识体系和方法论支持。相比之下,中国学术界对于国际组织中权力计算的研究则显得相对有限。随着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深度和广度地不断扩大,相关知识的匮乏将成为重要掣肘。中国在承担越来越多全球治理责任的同时,迫切需要厘清国际组织中不同成员之间的权力关系,特别是具有形式合法化特征的投票权和决策权的计算与分配。

IMF为例,通过绝对Banzhaf指数和Coleman指数的测算,本文发现,尽管IMF在加权投票制度中设置了基本投票权以保障平等原则,但在经历了历次增资所导致的基本投票权大幅稀释之后,份额已经成为投票权的决定因素。然而,由于一国作为关键参与者所形成的获胜联盟的情况存在差异,投票权比重的变化与决策权变动之间并不存在完全一致的线性关系。即当一国投票权比重上升时,有可能导致其决策权下降;而当两国的投票权比重不同时,这两国仍有可能拥有相同的决策力。这种情况的存在,一方面给各成员国提供了以最小代价实现最高收益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对各国参与国际决策机制改革或建设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此外,本研究还发现,对于中国等新兴经济体而言,着力推动IMF采用70%多数票获胜规则将有助于自身的决策权。在70%多数票获胜规则下,中国的实际决策权力将与投票权比重保持同步上升,其综合决策权力、阻止行动的权力以及倡议行动的权力均将显著上升。

总体上看,IMF改革所带来的权力分布呈现出明确的趋势,即成员国实际决策权力间的差距在缩小、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决策权力得到稀释。而这一趋势完全符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对全球治理所作的判断和预期,“世界上的事情越来越需要各国共同商量着办,建立国际机制、遵守国际规则、追求国际正义成为多数国家的共识。……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并不是推倒重来,也不是另起炉灶,而是创新完善,使全球治理体制更好地反映国际格局的变化,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特别是新兴经济体的意愿和利益。”



 (有删节。原文刊发于《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12期,第181-198页。点击“阅读原文”可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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