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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六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篇

厦门税务
2024-08-28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支持企业投入研发、鼓励科技创新起到重要作用。为便于广大纳税人掌握相关政策,小编针对企业普遍关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热点问题整理了问题集锦,供大家测试,闲言少叙,我们马上开始!


问题一




以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中的任意一项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答案】错

【解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明确了负面清单行业,以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主业不突出的企业,即上述负面清单任一行业的收入占比都不超过50%,但合计收入占比超过50%的,也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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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




企业开展的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案】错

【解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明确企业的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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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




一般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答案】对

【解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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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




根据现行规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20%。

【答案】错

【解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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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答案】对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条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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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六




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凭证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案】错

【解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得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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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七




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同时,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答案】对

【解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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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八




房屋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不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答案】对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因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不包含房屋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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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九




委托研发项目中,如果研发成果所有权仅属于受托方,委托方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案】对

【解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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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十




技术开发(委托、合作)合同需要经科技局登记。

【答案】对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留存备查。因此,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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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答对了么?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企业所得税处  火炬高新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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