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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茉:逐条理解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小颖言税 2021-12-10

既然有黑名单,自然也有红名单。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明确指出要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

在税收领域,给予奖励的一般是A级信用纳税人,等同于红名单。


而税收黑名单则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不仅包括对企业的惩戒,还包括对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的惩戒。


接下来,我们通过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的逐条理解,来说一说税收“黑名单”的相关知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制定本办法。


理解:税收信用不过是社会信用的冰山一角,在各行各业不同的领域,一旦被打上“失信”的烙印,可以说是寸步难行。


    第二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理解:公布失信案件信息,意味着黑名单的成立。税务公布之后,接下来将是全社会的联合监管和惩戒。比如贷款贷不到,荣誉被取消等等


    第三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对当事人实施惩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统一规范的原则。


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条 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布的案件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对公布案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理解:税收黑名单并不是随意为之,税务机关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风险。

  

  第二章 案件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前款第八项所称“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理解:偷(逃)、欠、骗、抗、虚开、发票违法、走逃失联等。要注意的是对于各种违法行为条件的限制,比如虚开普通发票,有份数或者金额的要求,而对于虚开专票,则没有要求。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者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本办法处理;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按本办法处理。

理解:本条指出向社会公布的案件前提,也是企业会被列入税收黑名单的前提。一是有以上九种违法行为,二是税务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没有行使法律救济措施。但这里有例外,这个例上就是对于符合走逃(失联)条件的案件,不用满足第二个前提。

  

  第三章 信息公布

  

    第七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团伙成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走逃(失联)情况;

     (五)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六)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

     (七)实施检查的单位;

     (八)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前款第一项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一致的,应一并公布,并对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标注。

     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理解:承担责任的主体除了企业自身以外,还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


在实际业务中,发现很多企业都是冒名的法定代表人,被冒名者或知道或不知道,因此,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实际责任人,并且没有涉案行为,税收黑名单只存在实际责任人的名称。对于财务负责人来说,公布的前提在于是否被裁判为负有直接责任。


    第八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符合公布标准的案件信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本级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设立专栏链接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的公布内容。


理解:公布的途径多种多样,纸质网络都有。所以说,失信行为是掩藏不住的。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在公布前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只将案件信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在公布后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理。


理解:对于偷税(逃避缴纳税款)和欠税行为,如果能正确履行税务机关的处理和处罚决定,可以不予向社会公布。已经公布的撤出,并告知联合惩管部门。但要注意的是,仍然可以在税收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相关记录。


    第十条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变化后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理解:“知错能改,善莫大焉。”黑名单不是永远的,税务机关确认企业税收违法行为不再存在,自然也会给予相应的鼓励措施。撤出就是一种鼓励。


    第十一条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理解:这里有两个时间段要关注。如果被公布的案件是2019年1月1日之前,撤出的时限是2年。如果案件公布是自2019年1月1日之后,撤出的时限为3年。


    第十二条 案件信息一经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当事人的税收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理解:即使只有一年被评为D级,以后数年都是A级,信用记录也不可能把D级的历史抹去。如同人生,尽量不要行差踏错,否则即使再努力仍然会有阴影存在。

  

  第四章 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对按本办法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四)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理解:这里可以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相结合,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一定会被判为D级信用纳税人。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境,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含税务局在内共31个部门)也会采取相应措施。

具体可以参考《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2016〕2798号)。


    第十四条 对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理解:内部惩戒的表现。不向社会公布,但税务机关内部给予D级严管处理。


    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通过约定方式,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本辖区内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市以下税务机关是否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对外公布的本辖区内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由市以下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部门协商决定。


理解: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采取约定方式与同级联合惩戒部门进行信息共享,这是必须的。而市以下税务机关是否与同级提供,由几方自行协商决定。


    第十六条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案件信息撤出或者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提供更新信息。


理解:一荣皆荣,一损皆损,及时更新,尊重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提出异议的,由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复核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级。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提示:如何避免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一)规避并降低税收违法风险。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是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最主要原因,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收违法案件中数量最多的5类案件分别是: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逃避追缴欠税。


(二)按时申报缴纳税款,及时清理欠税。纳税人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后,出于各种原因未及时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造成长期欠税的,按照现行的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规定,这类纳税人可能被列入黑名单。


来源:野渡无人舟自横,作者:苏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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