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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1〕34号)

小颖言税
2024-08-27

关于征求《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研究起草了《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现予印发,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1年10月31日之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四处  冯翠平


  联系电话:010-68553014(带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子邮箱:fengcuiping@mof.gov.cn


  附件:1.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9月30日


为进一步明确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现对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总体要求
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

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应当以所管理的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为主体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资产管理产品启用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与主袋账户仍属同一会计主体。

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资产管理产品具有有限寿命本身不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成立。

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首期会计期间的起始日为产品成立日,末期会计期间的结束日为产品终止日。

资产管理产品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要募集和兑付币种的,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并编报财务报表,同时应当将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编报的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本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违反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对于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科目。

资产管理产品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净值)变动表和附注。为满足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等需要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编制现金流量表。

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净值等于产品资产减去产品负债。资产管理产品的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二、关于资产管理产品持有投资适用的准则

资产管理产品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进行计量,并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资产管理产品不属于投资性主体的,其持有的投资应当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一)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二)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也可以根据该准则第三条(二)的规定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三)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外的金融资产投资,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三、关于资产管理产品持有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资产管理产品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相关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必须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出售为目标的,应当将相关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公募基金、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具有中短期寿命期或需满足定期开放申购和赎回要求的,其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通常为交易性而不符合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

(二)关于金融资产的计量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确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管理产品采用影子定价确定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加强金融资产的估值管理,确保所采用估值技术和输入值的适当性以及估值结果的可靠性,不得随意变更同一金融资产的估值方法。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通过自主投资和委外投资方式持有的相同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估值结果应当一致。

四、关于管理人报酬的会计处理

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收取管理人报酬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形进行会计处理:

(一)基于产品净值等按照固定费率收取管理人报酬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管理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管理人报酬计入当期损益,并确认相关负债。

(二)基于约定期间的产品业绩收取管理人报酬,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根据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的业绩表现和约定的业绩报酬计算方法,暂估管理人报酬计入当期损益,并确认相关负债。

实际发生的管理人报酬与前期暂估金额不一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五、关于其他主要交易的会计处理

投资人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产品份额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实收资金、其他综合收益、未分配利润占产品净值的比例,将认购款、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分别计入实收资金、其他综合收益和未分配利润。
投资人赎回或转换转出产品份额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实收资金、其他综合收益、未分配利润占产品净值的比例,将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分别计入实收资金、其他综合收益和未分配利润。
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为债券投资的,在持有期间可以将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计入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也可以将包含利息的公允价值变动额汇总计入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资产管理产品当期已经实现的利息等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托管费等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资产管理产品确认应税利息收入、金融资产转让利得等的时点早于按照税收制度确认增值税等相关税费缴纳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当在确认收入或利得时,暂估增值税销项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六、关于列示和披露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准则的要求进行列报。
资产管理产品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基本情况。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如管理人报酬相关损益金额的确定方法、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信息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与金融工具相关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披露。
(九)资产管理产品启用侧袋机制的,应当披露扣除侧袋机制影响后的期末所有者权益(净值)金额及其计算方法,以及侧袋账户的有关情况。
(十)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资本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信息。
(十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七、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1.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2.会计报表格式

附录1: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一、会计科目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明细科目。会计科目编号供资产管理产品参考,资产管理产品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2

银行存款

2

1021

结算备付金

3

1031

存出保证金

4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5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

111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7

1131

应收股利

8

1132

应收利息

9

1141

应收申购款

10

1221

其他应收款

11

1231

坏账准备

12

1303

贷款

13

1304

贷款损失准备

14

1501

债权投资

15

1502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16

1503

其他债权投资

17

1511

长期股权投资

18

1512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二、负债类

19

2001

短期借款

20

2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

21

211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22

2204

应付赎回款

23

2205

应付赎回费

24

2212

应付管理人报酬

25

2213

应付托管费

26

2214

应付销售服务费

27

2215

应付投资顾问费

28

2221

应交税费

29

2231

应付利息

30

2232

应付利润

31

2241

其他应付款

三、共同类

32

3001

清算资金往来

33

3101

衍生工具

四、所有者权益类

34

4001

实收资金

35

4004

其他综合收益

36

4103

本年(期)利润

37

4104

利润分配

五、损益类

38

6011

利息收入

39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40

6061

汇兑损益

41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2

6111

投资收益

43

6403

税金及附加

44

6405

管理人报酬

45

6406

托管费

46

6407

销售服务费

47

6408

投资顾问费

48

6411

利息支出

49

6605

其他费用

50

6702

信用减值损失

51

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主要账务处理

(一)1101交易性金融资产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金融资产,包括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本科目可按股票、债券、基金等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在本科目下单设“指定类”明细科目核算。

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等,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应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为债券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将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确认为投资收益,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也可以不单独确认前述投资收益,而通过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汇总反映包含利息的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化。将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确认为投资收益的,对于已过付息期尚未收到的利息,应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3)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分录。

(4)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照应收取的金额,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成本、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可以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借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1111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2.本科目可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分别“成本”、“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3.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管理产品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3)返售日,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减值准备余额,借记“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

(三)1112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损失准备。

2.本科目可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

3.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计提的损失准备余额。

(四)1141应收申购款

1.本科目核算应向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资产管理产品份额的投资人收取的认购款、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不含认购、申购或转换的相关费用)。

2.本科目可按办理认购、申购或转换业务的机构或投资人进行明细核算。

3.应收申购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投资人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资产管理产品份额,按应收的认购款、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借记本科目,按实收资金占产品净值的比例,将认购款、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中含有的实收资金,贷记“实收资金”科目,按其他综合收益占产品净值的比例,将认购款、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中含有的其他综合收益,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实际收到认购款、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认购款、申购款和转换转入款。

(五)1303贷款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按规定发放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各类贷款。

2.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3.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发放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2)资产负债表日,应将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对于已过付息期尚未收到的利息,应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管理产品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3)资产管理产品处置贷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按该贷款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4)到期收回贷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按该贷款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的账面余额。

(六)1304贷款损失准备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损失准备。

2.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进行明细核算。

3.贷款损失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贷款”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计提的损失准备余额。

(七)1501债权投资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取得债权投资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利息在“应收利息”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权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3.债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取得债权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等,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应将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对于已过付息期尚未收到的利息,应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管理产品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3)出售债权投资,应按应收取的金额,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按相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借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

(4)到期收回债权投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八)1502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损失准备。

2.本科目可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权投资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3.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债权投资”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计提的损失准备余额。

(九)1503其他债权投资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本科目可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债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取得其他债权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等,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应将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对于已过付息期尚未收到的利息,应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管理产品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3)资产负债表日,其他债权投资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分录。

(4)出售其他债权投资,应按应收取的金额,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按相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按应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借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

(5)到期收回其他债权投资,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按应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十)2101交易性金融负债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

2.本科目可按金融负债的类别,分别“本金”、“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可在本科目下单设“指定类”明细科目核算。

3.交易性金融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承担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按应收取的金额,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公允价值,贷记本科目(本金)。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等,借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

(2)交易性金融负债持有期间,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将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确认为投资收益,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也可以不单独确认前述投资收益。将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确认为投资收益的,对于已过付息期尚未支付的利息,应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3)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分录。

(4)处置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按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本金、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按应支付的金额,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借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资产管理产品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十一)2111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回购协议约定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2.本科目可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分别“成本”、“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3.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根据回购协议卖出金融资产,应按应收取的金额,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成本)。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等,借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3)回购日,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成本、应计利息),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支付的证券清算款,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账面余额。

(十二)2204应付赎回款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付产品投资人的赎回款和转换转出款。

2.本科目可按办理赎回和转换业务的机构或申请赎回和转换业务的投资人进行明细核算。

3.应付赎回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人赎回或转换转出产品份额,按实收资金占产品净值的比例,将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中含有的实收资金,借记“实收资金”科目,按其他综合收益占产品净值的比例,将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中含有的其他综合收益,借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按应付产品投资人的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实际支付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产品赎回款和转换转出款。

(十三)2205应付赎回费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付给办理赎回或转换业务的机构的赎回费和转换转出费。

2.本科目可按办理赎回或转换业务的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应付赎回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人赎回或转换转出产品份额,按实际收取的赎回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付给办理赎回或转换业务的机构的赎回费或转换转出费,贷记“应付赎回费”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2)实际支付给办理赎回或转换业务的机构的赎回费或转换转出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产品赎回费和转换转出费。

(十四)2212应付管理人报酬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付给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报酬。

2.本科目可按管理人报酬的类别(如固定费率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进行明细核算。

3.应付管理人报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计提管理人报酬时,借记“管理人报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管理人报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报酬。

(十五)2213应付托管费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支付给托管人的托管费。

2.应付托管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计提托管费时,借记“托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托管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托管人的托管费。

(十六)2214应付销售服务费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支付给销售机构的佣金和服务费。

2.本科目可按销售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应付销售服务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计提销售服务费时,借记“销售服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销售服务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销售服务费。

(十七)2215应付投资顾问费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应向第三方投资顾问支付的投资顾问费。

2.本科目可按投资顾问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应付投资顾问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计提投资顾问费时,借记“投资顾问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投资顾问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投资顾问费。

(十八)2221应交税费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2.本科目可按应交的税费项目,分别“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等进行明细核算。

3.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确认应税利息收入、金融资产转让利得等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当在确认收入或利得时,按应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利息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等科目,按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待转销项税额、待转城市维护建设税、待转教育费附加)。

(2)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借记本科目(待转销项税额、待转城市维护建设税、待转教育费附加),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

(3)实际交纳税费时,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各项税费。

(十九)2232应付利润

1.本科目核算应付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人的利润。

2.本科目可按投资人进行明细核算。

3.应付利润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利润分配”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利润。

(二十)3001清算资金往来

1.本科目核算因买卖证券、申购新股等业务而发生的,应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对手方办理资金清算的款项。

2.本科目可按不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对手方等进行明细核算。

3.清算资金往来的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管理产品取得或出售金融资产等发生的应与证券登记结算或证券交易对手方办理资金结算的款项,参见相关资产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清算资金,在资产负债表的“应收清算款”项目中列示;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清算资金,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付清算款”项目中列示。

(二十一)3101衍生工具

1.本科目核算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形成的衍生金融资产或衍生金融负债。

2.本科目可按衍生工具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3.衍生工具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取得衍生工具,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分录。

(3)终止确认的衍生工具,应当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衍生工具形成资产的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的“衍生金融资产”项目中列示;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衍生工具形成负债的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的“衍生金融负债”项目中列示。

(二十二)4001实收资金

1.本科目核算对外发行资产管理产品份额所募集的资金。资产管理产品成立时,本科目反映对外发行产品份额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总额。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成立后,本科目反映对外发行资产管理产品份额所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分摊至其他综合收益和未分配利润部分后的余额。

公募基金、理财产品、信托等也可将本科目改为“实收基金”、“实收理财”、“实收信托”等。

2.对分级或分类等特定资产管理产品品种,本科目可按不同级别或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3.实收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募集结束,在产品合同生效日,按投资人投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产品申购或转换转入确认日,参见“应收申购款”科目的账务处理。

(3)产品赎回或转换转出确认日,参见“应付赎回款”科目的账务处理。

(4)产品红利再投资,按产品红利再投资金额,借记“应付利润”科目,按实收资金占产品净值的比例,将产品红利再投资金额中含有的实收资金,贷记“实收资金”科目,按其他综合收益占产品净值的比例,将产品红利再投资金额中含有的其他综合收益,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对外发行资产管理产品份额对应的总金额。

(二十三)4004其他综合收益

1.本科目核算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利得和损失,包括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其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损失准备等。

2.本科目可按其他综合收益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综合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其他债权投资”、“应收申购款”、“应付赎回款”、“实收资金”等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累积的其他综合收益。

(二十四)4103本年(期)利润

1.本科目核算本年(期)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净收益(或净亏损)。

2.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金额转入本科目相应明细科目,结平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当期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的净亏损。

3.年度终了(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十五)4104利润分配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分配给产品持有人的净收益以及历次分配(或弥补亏损)后的余额。

2.本科目可按“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进行明细核算。

3.利润分配的主要账务处理。

(1)除权日,根据资产管理产品利润分配方案,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2)产品申购或转换转入确认日,参见“应收申购款”科目的账务处理。

(3)产品赎回或转换转出确认日,参见“应付赎回款”科目的账务处理。

(4)产品红利再投资,参见“实收资金”科目的账务处理。

(5)期末,应将本期实现的净利润转入本科目,借记“本期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净损失做相反分录;将本科目“应付利润”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贷记本科目(应付利润)。结转后,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累积的未分配利润,借方余额反映未弥补亏损。

(二十六)6011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

2.本科目可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3.利息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等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年(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十七)6101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本科目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工具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2.本科目可按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3.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工具”等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十八)6111投资收益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包括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工具等实现的损益等。

2.本科目可按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3.投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工具”等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十九)6405管理人报酬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计提的管理人报酬。

2.本科目可分别“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进行明细核算。

3.管理人报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参见“应付管理人报酬”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年(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十)6406托管费理。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计提的托管费。

2.托管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应付托管费”科目的账务处。

3.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年(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十一)6407销售服务费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2.销售服务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应付销售服务费”科目的账务处理。

3.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年(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十二)6408投资顾问费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向第三方投资顾问支付的投资顾问费。

2.本科目可按投资顾问费的类别和支付对象等进行明细核算。

3.投资顾问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应付投资顾问费”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年(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十三)6605其他费用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记费、持有人大会费用、账户服务费、估值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咨询费等。

2.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按照实际发生的注册登记费等其他费用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年(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十四)6702信用减值损失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

2.本科目可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3.信用减值损失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贷款”、“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等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年(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明确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研究起草了《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8年4月,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对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进行了统一规范。根据我部2020年1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适用资管新规的资管产品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日期可以推迟至2022年1月1日。在此背景下,研究制定《规定》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落实资管新规,助力资管产品净值化转型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资管新规是贯彻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宗旨、有序化解和处置“影子银行”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平稳运行的重要举措。
资管新规要求打破刚兑、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还要求金融机构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制定《规定》有利于细化和落实资管新规的前述要求,有效指导资管产品的会计处理和净值生成,助力资管产品的净值化转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二是有利于解决资管产品面临的具体计问题,指导新金融工具等准则实施。
在净值化管理模式下,净值作为生成产品份额申赎对价的基础,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经济利益的公平分配,而且很多开放式产品每日开放申赎并披露净值,对会计核算的精度和频率要求高。
同时,由于资管产品的存续期普遍较短,流动性管理要求高并存在侧袋等特殊机制,经营活动以投资为主且可能存在嵌套等复杂安排,管理人业绩报酬的形式及条款多样等,因此,需要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应用、主袋与侧袋的关系等予以明确,对持有投资的分类、确认、计量和管理人报酬的会计处理等作出更细化的规定,在会计科目设置、报表格式等方面需结合行业特点予以特殊考虑。
三是有利于统一各类资管产品的会计实务,提升资管产品的会计信息质量
我国资管产品规模大、种类多、社会影响面广,发行和监管主体不一。资管产品按照投资性质可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其发行主体包括银行及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
制定《规定》有利于统一各类资管产品的会计核算和净值生成,增强资管产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起草过程
《规定》的起草主要经历了以下过程:
(一)前期调研阶段。
自2021年2月开始,我们与银行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管产品发行主体、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监管部门等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开展讨论交流,梳理资管产品面临的具体会计问题,并先后赴多家公司开展实地调研。
(二)起草内部讨论稿。
自2021年3月开始,根据前期座谈和实地调研收集到的情况和信息,我们对资管产品相关会计技术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起草形成《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内部讨论稿)》。
(三)起草征求意见稿。
2021年6月,我们组织银行、基金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召开会议,就《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内部讨论稿)》开展专题讨论,并赴上海听取信托机构意见。结合各方面反馈意见,在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要求。
《规定》第一部分主要对资管产品会计主体、编制基础、会计分期、记账本位币、会计科目设置及财务报表构成等总体要求予以明确。
(二)资管产品持有投资等交易的会计处理。
《规定》第二至五部分主要结合资管产品业务活动的特点,针对实务中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投资等相关交易的会计处理问题作出细化规定,包括持有投资应当适用的准则、金融资产的分类、减值及公允价值计量、管理人报酬以及产品份额申赎、涉税事项等。
(三)列示和披露。
《规定》第六部分主要考虑资管产品自身特点、投资者财务报表信息需求以及相关监管要求等,对其财务报表列示作出规范,并对附注中应当披露的信息作出细化规定。
(四)生效日期及附录。
《规定》第七部分明确施行日期为2022年1月1日,与我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相衔接。附录部分主要对资管产品会计科目设置、主要账务处理和会计报表作出了规范,其中,附录1为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附录2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净值)变动表的参考格式。
四、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一)您认为《规定》中有关投资会计处理的规定是否恰当?如果不恰当,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二)您认为《规定》中有关管理人报酬会计处理的规定是否恰当?如果不恰当,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三)您认为《规定》中有关列示和披露的规定是否恰当?如果不恰当,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四)您认为《规定》中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是否恰当?如果不恰当,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五)您认为《规定》中的会计报表格式是否恰当?如果不恰当,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六)您对《规定》还有哪些其他意见和建议?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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