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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问答三则

小颖言税
2024-08-27

01



【问题】:

生产企业能否代集团旗下公司(比如越南)购买并出口设备、物料等,如果可以,免抵退系统里如何操作?谢谢,盼复!


【东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的货物,可参照出口自产货物执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视同自产的详细条件可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七、生产企业外购的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如配套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可作为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视同自产的货物退(免)税时,应按《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附件3),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业务类型”栏内填写对应标识,主管税务机关如发现企业填报错误的,应及时要求企业改正。” 二、生产企业出口非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或征税政策。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02



【问题】:

你好,我司生产企业出口适用“免抵退”的,现有一张出口报关单境外客户付款时直接扣了一点品质问题款,我们没有事先知道,总价USD300000元,扣了USD1000元,占比不到1%,请问这种情况我申报退税时是直接申报吗?发票已经在出货按报关单金额当月开具了,怎样做才没有风险呢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的规定:“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本公告规定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本条下同)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出口企业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冲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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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本公司是一家生产性出口企业,主要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同时我们在国内也采购同本企业相同的商品(或替代商品)进行一般贸易出口。请问:这些一般贸易出口的商品是和我们自产的商品一同作免抵退吗?如果不行,那我们应该怎样进行正确的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的货物,可参照出口自产货物执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视同自产的详细条件可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规定。生产企业出口非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或征税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转自:出口退税研究、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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