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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先税后证”来了!

小陈税务整理 小颖言税
2024-08-27

个人股权转让“先税后证”管理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
 
二、已明确发文税务前置的省市(截止2021年12月5日)
四川省(自2022年1月1日起)、重庆市(自2022年1月1日起)、安徽省(自2021年12月1日起,合肥自2021年7/8月1日起、黄山自2021年9/10月1日起)、湖北省(自2021年10月1日起)、北京市(自2021年9月1日起)、广东省(自2021年7月1日起,其中佛山市自2021年4月19日起,汕尾市自2020年10月10日起,云浮市自2021年1月1日起)、湖南省(自2021年7月1日起, 岳阳市自2021年1月1日起)、深圳市(自2021年6月18日起)、广西(自2021年6月1日起)、天津市(自2020年5月11日起)、青岛(自2018年12月26日起)、上饶市(自2021年11月1日起)、淄博市(自2021年9月29日起)、呼伦贝尔市(自2021年6月30日起
 
三、附件——各地方的具体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个人股权转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纳(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与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确认个人股权转让已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后,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21〕23号)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与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自然人股东(以下统称“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查验由申请人提供的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完税情况(《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表》)(详见附件),经查验已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与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
四、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5日
【备注】合肥市(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1号):2021年7月1日起,在蜀山区、巢湖市、新站开发区局开展试运行工作;2021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施行。
黄山市(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5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2021年9月1日起,在屯溪区、高新区开展试运行工作;2021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与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与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实时自动交互机制,黄山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无纸化”查验与该股权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后,依照有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2021年9月1日起,在屯溪区、高新区开展试运行工作;2021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7 日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与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与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中查验相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三、本通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司制企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的股东转让股权申请变更登记时,转让方为自然人的,适用本通告。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经查验已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四、本通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在我省登记注册的企业涉及个人转让股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7日
【备注】佛山市:自2021年4月19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与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佛山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无纸化”查验股权转让相关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后,依照有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汕尾市(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自2020年10月10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网络电子查验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完税凭证,未取得完税凭证的不予受理股权变更登记。
云浮市(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自2021年1月1日起,个人股权转让应当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发生个人股权转让业务的纳税人,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应纳税费,取得完税凭证后,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的注册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先查验完税凭证后方可受理业务申请,未能提供完税凭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股权转让的业务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扣缴义务人(股权受让方)或纳税人(股权出让方)应当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附件1)。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由税务机关提供的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完税情况(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附件2)。
三、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2.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7日
【备注】岳阳市(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与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殷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确认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已经进行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个人转让股权行为已完成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纳税申报信息交换需3个自然日,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提前办理纳税申报,以免影响股权变更登记。如股权转让相关个人所得税已申报完成,但因信息交互原因影响办理变更登记的,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四、本通告自2021年6月18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附件1);被投资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资料(附件2)。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在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附件3)后即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通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2. 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报送资料
 3.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确认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已经进行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5月11日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财源〔2018〕4号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一次办好”改革决策部署,完善股东股权交易税源管理程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就完善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法人股权转让税源管理
对企业法人持有的股权发生转让、赠与、继承、合并、分立及其他涉及股权变更的行为,税源管控通过“股权转让及变更信息”等涉税信息共享工作实施,即工商部门将办理的法人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名称、地址、变更前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变更后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变更日期等信息,通过“青岛市财源建设信息平台”实时传送税务部门,为税务部门征管提供支持。
二、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税源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对转让方为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变更,应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完税凭证)即时办理登记手续。
三、加强股东股权转让管理工作配合
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股东股权转让税源管理工作配合,全面做好涉税信息共享,发挥信息使用效益。同时,要认真做好股东股权转让税源管理工作程序的宣传,杜绝“搭车核税”等问题,提高办事效率,为股权交易提供优良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完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财源〔2014〕7号)停止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 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 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与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扣缴义务人(股权受让方)或纳税人(股权出让方)应当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纳税)申报,办理地点为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股权转让联办窗口”;
二、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已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本通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
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涉及个人转让股权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先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与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二、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与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确认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已经进行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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