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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

小颖言税
2024-08-2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5〕52号 发布日期:1995-06-15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9.03.20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本文中的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8.04.04 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本文中的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7.04.28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本文中的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调整为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9.03.20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自2019年4月1日起,本文中的农业产品税率调整为9%。】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8.04.04 财税〔2018〕32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本文中的农业产品税率调整为10%】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7.04.28 财税〔2017〕37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本文中的农业产品税率调整为11%】


  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05.01.18 国税函〔2005〕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1995.09.14 国税明电〔1995〕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本文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08.12.08 国税函〔2008〕10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自2008年12月8日起执行。】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2.03.2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玉米胚芽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2.03.2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09.04.07 国税函〔2009〕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麦芽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1996.12.31 国税函〔1996〕7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淀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科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0.08.1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干姜、姜黄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1.12.3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详见:财税〔2011〕137号】


  (三)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凉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园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征税范围。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1.03.1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自2011年3月16日起施行。】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0.07.2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八)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九)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09.08.21 国税函〔2009〕4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复合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上述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2.09.2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详见:财税〔2012〕75号。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类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2.09.2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详见:财税〔2012〕75号。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1.07.0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自2011年7月6日起施行。】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1.07.0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自2011年7月6日起施行。】


  (三)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四)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毛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06.08.15 国税函〔2006〕7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水洗猪鬃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09.10.28 国税函〔2009〕6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人发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踊。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3.12.0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动物骨粒属于本文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0.03.04 国税函〔2010〕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农产品分类明细(节选自《分类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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