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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导图:物流业专题学习

严颖整理 小颖言税
2024-08-27


一、什么是物流企业
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物流企业主要经营流程:货物托运人签填托运单;托运单内容的审核和受理;核实理货;货物的监装和监卸。营运部门在完成每单运输任务后,将托运单据转交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收到的确认完成的运输作业的单据,据以确认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
物流业主要经营流程:货物托运人签填托运单——托运单内容的审核和受理——核实理货——货物的监装和监卸——营运部将运输单据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确认已完成的运输单据,作为收入确认。物流业的税目包括两类:
(一)运输服务
物流公司兼营不同业务,有的是货运+代理,有的是货运+仓储,有的是仓储+代理,根据物流包含的具体业务,分别适用税率。
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适用9%税率。其中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二)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适用6%税率。其中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
1.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2.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1)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2)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3)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物流与快递的区别,按接收货物重量,一般30公斤以上发物流;按服务对象,快递一般为个人,物流一般为企业;按末端派送模式,快递一般可以送货到家,物流一般不送货上门;按仓储不同,快递注重及时性,随到随走,物流仓储则根据需求而定。   
注意事项:
(一)如果物流企业混合经营业务无法准确划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收派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物流企业如兼营快递服务,需要将简易计税项目与一般计税项目分开核算,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发票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规定,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2.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3.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4.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重新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注意:发票开具可能存在的风险
1.发票分类编码选择错误,将“运输服务”项目开具为“物流辅助服务”项目
2.虚开发票: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和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记账联不需要盖)。
4.备注栏未按规定填写:
货物运输服务,备注栏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公告2015年第99号)
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备注栏注明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公告2015年第99号)
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税总函〔2019〕405号)

四、进项抵扣
注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详见: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思维导图

五、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二)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例:某物流企业自有土地上自建仓储设施,主要用于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等商品。占地面积共9500平方米,其中:仓房(含配送中心)占地7000平方米,道路、装卸搬运区域占地1500平方米,办公、生活区用地1000平方米。仓储设施所在地段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为每平米9元。2020年甲企业应交多少土地使用税?
 1.仓储设施用地:(7000+1500)=8500平方米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8500×9×(1-50%)=38250元
2.办公、生活区用地1000平方米,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1000×9=9000元
合计应交土地使用税38250+9000=47250元。

(三)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1.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2.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七、会计处理
(一)收入实现
借:现金/银行存款/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货运收入)/装卸收入/收派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二)总分站之间业务
1.收到分站交来运输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进款往来  
2.根据分站编制的营业收入日报定期汇总确认营业收入  
借:其他应收款——进款往来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三)成本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车队甲)
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车队乙)
辅助运营费用——共同费用
营运间接费用——汽车运输分公司
管理费用——人工费用
管理费用——油料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原材料——燃料 

物流企业发生的辅助营运费用,费用发生时在辅助营运费用科目中核算,月底按照每个车间的千吨行驶千米数比例分配。
2019年6月份,第一车队营运货物汽车运输业务3000吨精煤,平均运输距离320公里,即960千吨/千米;第二车队运营货物汽车运输业务4000吨焦煤,平均运输距离220公里,即880千吨/千米。
第一车队的分配率为:960÷(960+880)×100%=52.17%
第二车队的分配率为:880÷(960+880)×100%=47.83%
根据以上分配率对辅助营运费用进行分配。

(四)计提工资、社保和公积金
借:劳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承担)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五)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六)缴纳社保、公积金和个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承担)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八、案例分析
来源:“苏保税稽罚[2022]13号”
一、处罚事由
(一)涉案发票认证抵扣及成本列支情况
你单位取得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沈氏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93130,发票号码32498951、32567158、48761236、48998269、49051384、49181332-49181333、49338278、49541718、49622983,金额6079911.02元,税额547189.60元,价税合计6627100.62元),于所属期2020年4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42385.11元,所属期2020年7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6539.80元,所属期2020年8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46569.89元,所属期2020年9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3870.48元,所属期2020年12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824.32元,并于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6079911.02元。
(二)取得发票的过程
1.对涉案人员的调查情况
根据你单位实际负责人黄某询问笔录,及账务处理等证据资料,你单位主要从事运输业务,运力不足时会把部分运输业务根据货源地分包给各地的货物配载,而这些货物配载作为个人运输者一般都不开具运输发票或让其他公司开具发票。
为了保证取得的运输发票没有问题,经朋友介绍黄某认识了浙江一大型物流平台企业——浙江沈氏公司的业务推广员张某,双方选定“无车承运模式”作为合作方式,并签订合作协议。(小颖言税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无车承运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双方只就协议完成资金走账,在形式上完成“无车承运”业务,实际运费并不支付给浙江沈氏公司,而是按运费5.5%作为开票“服务费”支付给浙江沈氏公司。
你单位现无法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
你单位根据发票金额通过银行转账到浙江沈氏公司账户,浙江沈氏公司在扣除5.5%的“服务费”后将余额转入黄某提供的个人账户。
根据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你单位打款给浙江沈氏公司后,浙江沈氏公司扣除开票“服务费”后把余款直接转给“实际承运方”,杨某红等个人账户是黄某以“实际承运方”名义提供给浙江沈氏公司的。你单位无法换开/补开发票。
2.资金流检查
你单位账面支付给浙江沈氏公司6627100.49元,其中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浙江沈氏公司6627100.43 元,差额部分为现金支付。浙江沈氏公司扣除5.5%的“服务费”后将余额转入黄某提供的实际承运个人账户,如杨某红、石某飞和郭某等,共计6262010.00元,差额 365090.43元。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提供的材料同样印证了回款情况以及服务费率5.5%的事实。
3.货物流检查
你单位提供有运输服务清单和运输车辆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材料。
综合上述检查情况及证据材料来看,浙江沈氏公司与你单位并无真实业务,你单位通过支付开票“服务费”的方式取得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税款计算
1.增值税
你单位取得定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计算后少申报缴纳2020年4月增值税142385.11元、2020年7月增值税76539.80元、2020年8月增值税246569.89元、2020年9月增值税63870.48元、2020……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以支付开票“服务费”方式取得发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同时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处造成少缴增值税税款547189.60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328313.76元,处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7359.48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6415.68元。
税舟后语:
无车承运有一定的资质要求和必要的形式要件,不是简单的包装能够成为“合法合规“的经营模式。一般来说,平台就像信息超市,其主要的功能是信息的撮合服务,或者说是信息的交易“场所”。与传统的线下交易中心的实体场所相比,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场所的虚拟化、场景化以及去实体空间化。
除了真实的直接对接的业务外,通过虚拟的时空操作的所谓信息对碰,基本上就是游走在虚开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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