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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车辆通行费政策出台啦

德信涉税咨询 德新税悟 2021-12-10

       在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改革正式启动的几个小时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两个重要的政策文件。其中之一就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在这个文件里,对于劳务派遣服务计税方法、收费公路通行费如何抵扣等政策进行了明确。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改革相关政策(财税【2016】36号文)出台后,有关劳务派遣服务如何征税的询问此起彼伏,劳务派遣公司担心按照劳务派遣费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会造成税收负担大幅度上升。因为在营业税时代,劳务派遣费收入是可以进行差额扣除的。也就是说,如果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是财税【2016】36号文里面并没有明确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可以继续差额征税,就造成了纳税人的疑问。因为如果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就需要按照收入的全额即包含劳动力公司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项目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款,而劳务派遣公司的实际收入则为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除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代为支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项目后的余额,行业整体利润空间不高。

        财税【2016】36号文下发后,根据我们自己的学习了解,以及接受企业的纳税咨询,已经积极将这一问题向上级机关反映。这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能够在5月1日到来之前就将这一问题进行明确,这说明政策制定部门还是能够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经营实际情况,从政策设计层面为纳税人减轻负担。

        车辆通行费在营改增后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进行征收,广大纳税人关心的是发生的车辆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如何抵扣问题,最迫切的当属交通运输行业。财税【2016】47号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47号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第二条有关规定适用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继续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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