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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还是不转,这是一个问题

德新税悟 2021-12-09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截至目前,尚未看到有后续文件明确2020年仍然可以继续办理转登记。
因此,如果您现在是符合转登记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要抓住这最后21天的机会,需要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客户需求、企业发展规划、税负变动和议价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需要转登记。
 
这里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办理转登记需要重点注意的事项吧。
一、办理转登记的条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二、转登记办理程序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三、转登记后业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2)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原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3)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4)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5)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6)转登记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四、转登记相关问题
问题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何时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一)按月纳税申报的企业,转登记后继续按月纳税。转登记日的当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例,5月10日办理转登记手续,则所属期5月份仍按照一般纳税人规定申报纳税,次月,即所属期6月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
(二)按月纳税申报的企业,转登记后改为按季纳税。转登记日的当月,仍应该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转登日的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例,转登记日的所属月份为7月份,纳税人在7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进行缴纳税,从8月起,改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按季缴纳,所属8-9月份的销售收入,在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企业,转登记后继续按季纳税。转登记日的当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下一个季度起改为简易计税。
问题二: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后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可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转登记当期已完成勾选确认、认证稽核比对且相符的抵扣凭证。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抵扣凭证。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可持税控设备,至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办理选择确认。其中,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至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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