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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3号

德新税悟
2024-08-28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复合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云国税发〔2009〕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注: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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