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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大全】2023年度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全集

德新税悟
2024-08-28
本优惠政策集锦,由德新税悟整理出品,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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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注意事项】
1.适用范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申报表填报: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3.发票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纳税期限选择: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5.预缴税款: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6.小规模纳税人其他应税项目: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
1.【政策速递】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政策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3.【税法大全】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全集(含免征,征收率,开票,加计抵减政策及解读)
4.总局问答:政策发布前小规模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
(二)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注意事项】
1.发票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纳税申报表填报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3.预缴申报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其他应税项目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5.减征政策放弃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政策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如何处理
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政策依据】
1.【政策速递】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政策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3.【税法大全】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全集(含免征,征收率,开票,加计抵减政策及解读)
4.总局问答:政策发布前小规模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

二、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注意事项】
1.适用范围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申报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政策依据】
【政策速递】减半,再减半!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0 号 )
【附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三、“六税两费”减免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 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注意事项】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0 号 )
【附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四、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等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五、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主体】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六、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1.自2016年5月1日起,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七、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 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 其他单位。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 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 20 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 险费。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至 6 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3 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已缴纳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费款的企业,可从 5 月起申请缓缴, 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 4 月费款。缓缴期 间免收滞纳金。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 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 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 费,2022 年未缴费月度可于 2023 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3 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 计计算。 
【享受条件】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 部门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 险费。
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 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 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 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 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 23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 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 发〔2022〕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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