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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成品油销售企业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款

德新税悟
2024-08-28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近期依法查处一起汽柴油销售企业偷逃税款案件。经查,涉案企业通过销售收入不入账、延迟抵扣进项发票等方式,共隐匿销售收入1845万元。在对企业检查期内经营成本和费用进行核定后,税务机关依法补征税费,并对企业进行了处罚。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嘉兴检察院传送的一条涉税违法线索。线索显示:嘉兴检察部门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发现F化工贸易公司具有逃避纳税违法嫌疑。

接到线索信息后,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迅速抽调检查人员,对F化工贸易公司情况进行核实。检查人员了解到,该公司为私营独资企业,主要从事汽油、柴油销售业务,名下有一家加油站。 仔细查看该企业的涉税信息后,检查人员不禁皱起了眉头。

企业涉税数据显示,2019年—2021年,该企业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分别为4454万元、5930万元和3925万元。2021年,因疫情受到控制,嘉兴地区经济快速恢复,当地加油站的汽油、柴油销售收入相比上年均实现增长,行业发展呈现上升态势。在此形势下,F化工贸易公司2021年申报的销售收入与2020年同期相比却出现了较大下降。市场回暖的情况下,为何企业销售收入却大幅下滑

不仅如此,检查人员在分析该公司油品购销和发票开具情况时发现,该企业2021年有大量油品增值税进项发票未抵扣,总金额达到1652万元。

由于行业管理部门对于加油站的油品储存有严格的安全监管要求,不允许企业长期大量存贮油品,加上加油站本身储油能力有限,因此一般情况下,加油站类企业均购销基本平衡,并无太多库存油品。在此情况下,该企业为何2021年有这么多的油品进项未予抵扣?

了解行业经营特点、分析F化工贸易公司涉税信息后,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认为,该企业在油品购销方面疑点突出,确有隐匿销售收入嫌疑,于是决定成立检查组,对企业2021年纳税申报情况立案调查。

案件经过:

针对F化工贸易公司的经营疑点,检查组决定首先对企业实施突击检查,通过调取、核查企业经营资料,核实其经营情况是否与申报信息相符,查清其进销油品的真实情况。

到达企业经营地后,检查人员按计划分两路实施核查。一组人员对企业财务部和办公室等部门进行检查,调取经营账簿、油品销售台账等经营资料;另一组人员则负责采集和记录企业加油机和油库的油品出入库数据

但突击检查却并不顺利。F化工贸易公司办公区为一幢两层小楼,检查人员在一楼只发现2022年的一份油品销售台账,其中记录的信息虽然与加油机中的数据相符,但十分有限。

负责到油库调取油品出入库信息的检查人员,在现场未找到任何油品出入库数据,企业人员声称加油站没有设立油品出入库台账,后来检查人员在二楼的财务室中找到企业账簿,并在另一个办公室的角落中,发现了企业以往年度的油品销售台账等经营资料。

在现场核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注意到,加油站的加油机旁边和前台附近,都张贴着二维码,不少来加油的车主用手机扫描这些二维码,似乎在支付加油费用。检查人员不动声色地对这些二维码进行了采集取证

随后,检查组对企业现场调取的账簿和油品销售台账等资料进行分析,但却发现这些信息并没有多少调查价值。该企业虽有账簿,但记录信息不仅凌乱,而且残缺不全。从账簿、销售台账中可查阅的资料数据来看,该企业2021年油品的购销情况与其申报信息均相符,并无任何异常。

在交流案件核查经过、分析企业情况、研究下一步调查方向的过程中,税源管理部门提出了一个建议:该企业是经营汽柴油这一特殊商品的企业,是否可尝试从企业物流信息入手,打开案件调查突破口。

税源管理人员介绍说,汽柴油属于危险化工产品,为了加强运输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爆燃事故,从2020年底开始,浙江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汽柴油运送时需要有资质的运输公司使用专用危化品运输槽罐车来运输,并建立了一套严格的运输管理流程。目前,浙江相关运输公司的槽罐车在开展油运业务前,按规定均须填写完整的具有装货地、卸货地、装载货物种类、重量和托运人、承运人等信息的电子运单,并上传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管理。

在进行可行性分析后,检查组认为这个调查方向可行。检查人员认为,由于涉及运输安全责任,运输企业上传的企业托运油品信息一般较为真实。按照行业安全监管要求,不允许加油站企业长期大量存贮油品,因此当地加油站一般购销均大体平衡,从不大量库存油品——只要核查清楚企业真实采购油量,即可基本掌握2021年其油品的购销真实情况。

按照这一思路,检查组随后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外调,从交通运输管理系统中提取了2021年收货人为F化工贸易公司的500多条电子运单数据。在对这些电子运单数据进行逐条分析和统计比对后发现,该企业2021年共采购运输汽油、柴油的数量为9225.46吨,而其当年账面申报的购进汽油、柴油量却为6402吨,两者相差2823.46吨。F化工贸易公司油品真实购销情况开始浮出水面。

为进一步确认企业检查期内的实际购油量,检查组接着对电子运单信息中涉及的、曾为F化工贸易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7家油运公司实施了调查。检查人员对7家运输公司同时期账簿信息、车辆运载情况和油品运输记录等均进行了仔细核查,并约谈了企业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

案件结果:

经核查,7家企业经营资料中所记载的、为F化工贸易公司运载的油品总量,均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系统中的数据相符。7家企业的负责人也均表示,汽柴油等危险品的运输管理非常严格,在为企业提供油品运输服务的过程中,司机需持电子运单才能从油库取油,无理由不取货会被运管中心处罚。此外,车辆的行驶路线也须与申报的电子运单路线一致,否则车载的定位系统就会发出报警信息,因此在油品运量和卸货地点等方面做不了任何手脚。

在核实企业真实采购油量的同时,检查人员对F化工贸易公司的对公账户和现场检查中提取的二维码相关账户的资金流转情况进行追查。检查人员调查发现,加油站二维码关联的几个银行账户的开户人王某,正是F化工贸易公司负责人张某的母亲。检查期内,通过加油站的二维码,王某账户内收取了大量加油费,累计金额有1800多万元。这些资金最终均由王某账户,转入了张某账户和F化工贸易公司账户。经检查人员测算,王某账户资金的数额与企业少申报的2000多吨采购油品量的金额基本相符,这些收入F化工贸易公司均未依法申报。

随后,检查组约谈了F化工贸易公司负责人张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翔实证据,张某最终承认企业瞒报油品真实购销数量、利用他人账户收取销售款、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经查,F化工贸易公司通过私人账户收取加油费方式,2021年共隐匿销售收入1845万元未依法申报。在对企业检查年度进销数据及成本进行核算后,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310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的执行工作已结束,企业补缴的税费和罚款等均已入库。

税案评析:广采数据,以进核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赵振贤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加油站类油品销售企业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案件。

本案查办过程中,检查人员在“销售端”调查企业真实销售情况受阻的情况下,深入分析加油站企业的经营特点,抓住加油站油品存储能力有限,并且汽柴油为特殊化工产品,企业购入后须及时销售,不能私自长期存贮这一特征,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协作,从油品“购进端”入手,核查取得了企业真实的油品购进数据,并以此为突破口,最终确认了企业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

本案的查办为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加油站类企业税收监管,防止税款流失,提供了启示。

关注油品零售企业进项抵扣数据。本案中,涉案企业为了达到隐匿销售收入的目的,“设计”申报收入和抵扣额度,按照每月其申报的销售收入数额,控制增值税进项抵扣数据,因此其增值税税负率长期未表现出异常。但纸包不住火。这一小伎俩,也显露出企业有大量进项发票未抵扣的破绽。本案检查人员对此疑点一查到底,最终锁定了企业的违法事实。油品零售企业的商品和行业特殊性,决定了其当期购销油品数量须基本平衡,不应有大量存货和大量未抵扣进项发票。因此,税务机关应完善预警指标,加强对企业进项信息的监控和预警管理。对于未抵扣进项发票数额超标企业,迅速采取征管措施,及时发现并查处涉税违法行为。

加强部门协作,增强辨识能力。由于汽柴油属于危险化工品,因此,交通运输部门要求相关运输公司在开展油品运输业务前,须上传具有重量、托运人等详细信息的油品电子运单进行备案管理,这为税务机关进一步强化监管创造了条件。税务机关可与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协作,及时获取企业电子运单数据,对企业申报采购信息实施定向分析管理。若电子运单数量明显多于申报采购数量,则企业存在隐匿销售收入嫌疑;若电子运单数量明显少于企业申报采购数量,则企业存在虚开进项发票嫌疑。通过加强部门协作,增强企业购销业务辨伪能力,防止税款流失。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刘秋山 宋辛茹 ,记者 虞立教,转自【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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