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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自然人代开超360万大额发票未缴个税被稽查

德新税悟
2024-08-28

2021年5月26日,朱**在税务机关代开4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超360万元),未就其取得的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024年7月22日,税务机关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文书之日起3日内据实办理纳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案中,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认为,个人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取得所得应当按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践中,若个人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通常会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同地区的核定征收率存在差异。然而,也有部分地区发文明确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近期,大量往年存在代开发票情形的个人被催报催缴个人所得税。一方面,这意味着税务机关能够更加精准地监管个人收入的申报纳税情况,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就取得的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提高税务合规意识。另一方面,面对税务机关下发的催报催缴通知,纳税人切勿消极应对,避免被认定为偷税甚至逃税罪的风险,必要时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朱**(纳税人识别号:513723********3709):

事由:你于2021年5月26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张,价税合计3604500元,受票单位为青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其他建筑服务*安装,属于经营所得,存在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通知内容:请你自收到文书之日起3日内据实办理纳税申报。

2024年7月2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转自: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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