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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享受注意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优惠备案、申报填写等涉税事项怎么办?看这里!干货满满,再也不用担心不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啦!

一、备案办理


1备案时间:

(1)季度预缴享受,备案应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2)在高新技术资格有效期内,如需享受则要逐年履行备案手续

2报送资料:

备案资料:《备案表》和部分相关资料,纳税人需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备查资料: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纳税人自行保管留存。

法律责任:根据2015年43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 Tip:

1、分支机构: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包括总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报送高新优惠备案资料。

2、职工教育经费列支: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需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申报填写即可。


二、高新资格有效期VS税收优惠享受期限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是具体日期,不一定是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且有效期为3年。这就导致了企业享受优惠期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具体处理如下:

1税收优惠享受起始时间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举例: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A企业可自2016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6、2017和2018年。

2期满重新认定期间的税务处理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举例:A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17年11月20日到期,在2017年季度预缴时企业仍可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如果A企业在2017年汇算清缴之前(2018年5月30日前)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2017年度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三、多种优惠叠加享受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以下情况需特别注意:


01


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优惠不可与其他定期减免税和其他减低税率类优惠叠加享受:

举例:企业2016年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条件,2016年申请享受了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优惠。2017年企业又取得了软件企业证书,且符合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的条件。此时,企业选择从2017年开始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则企业需要将该优惠享受到期满为止,即使在期间内企业自身各项指标不符合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要求,企业也不可重新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02


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特殊减半征收优惠项目的税率选择:

高新技术企业如同时存在以下减半征收项目,可同时享受,但需分别核算,减半征收的部分需按照25%法定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减半征收项目: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举例:C公司2017年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700万元,其他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企业取得的700万技术转让所得中的500万元部分免税,另外200万技术转让所得减半征收,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100万元(即(1000+700-500-100)万=1100万

1、法定税率25%计算的应纳税额275万(即1100×25%=275万)

2、应纳所得税额为1000×15%+200×50%×25%=175万元,减免所得税100万元(即275-175=100万),而非110万元【1100×(25%-15%)】


四、高新技术企业跨境抵免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其余企业按照法定税率计算境外所得以及抵免限额。


举例:

假设居民企业A符合上述政策条件,其在甲国设有分支机构B,2017年A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B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在甲国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

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20万

境外所得抵免限额=(200+300)×15%×200/(200+300)=30万>20万元

本年实际可抵免所得税额=20万元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境内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本年实际可抵免所得税额=300×15%+200×15%-20=45+30-20=55万元


假设A企业不是高新技术企业,而是其他减低税率优惠的企业,比如技术先进性企业:

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20万

境外所得抵免限额=(200+300)×25%×200/(200+300)=50万>20万元

本年实际可抵免所得税额=20万元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境内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本年实际可抵免所得税额=300×15%+200×25%-20=45+50-20=75万元


关于高企形式审查问题点击下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形式审查发现常见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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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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