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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征求《专利申请集中审查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推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拟订了《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请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部门)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研提意见,于2019年6月14日前反馈书面意见。

特此致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9年5月17日

 

 

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要求,支持培育核心专利,加快产业专利布局,推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中审查是指,为了加强对专利申请组合整体技术的理解,提高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有效性,提升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依请求或根据需要将同一申请人围绕同一项关键技术的高质量专利申请组合,集中进行审查的专利审查模式。

第三条 请求进行集中审查的专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质审查请求已生效且未开始审查发发明专利申请。

(二)涉及国家重点优势产业,或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三)同一批次内申请数量不低于100件,且实质审查请求生效时间跨度不超过一年。

(四)未享受过优先审查等其他审查政策。

第四条 提出集中审查的申请人需要交集中审查请求资料、证明专利申请重要性的相关材料。集中审查请求材料中应详细说明请求集中审查的具体理由,专利申请清单以及每一件专利申请与专利申请组合的对应关系,全部专利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以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专利申请清单同时还应当提交一份电子件。

第五条 专利申请集中审查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下称“审查业务管理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部门单位(下称“审查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开展。

第六条 审查业务管理部负责集中审查工作的统筹与协调,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集中审查请求进行受理、初步审核,并报请部门领导批示。

(二)纳入集中审查的申请的应当是高质量专利申请。同日申请暂不纳入集中审查范围。

(三)综合考虑申请人需求、案源审序和所属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等因素,集中审查的启动时间一般在实审生效已满3个月后,并在案源系统中对集中审查案件进行标记。

(四)组织相关审查部门单位实施集中审查。

(五)其他需要统筹与协调的工作。

第七条 审查部门单位负责案件的集中审查,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成立集中审查工作管理小组,由处级以上领导担任组长,组织协调本部门单位的集中审查工作。

(二)组织审查质量高、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审查员承担集中审查工作。

(三)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技术说明会、会晤、调研、巡回审查等。

(四)其他与集中审查有关工作。

第八条 经审批同意进行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人,应积极配合集中审查实施,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根据审查部门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二)积极配合审查部门单位提出的技术说明会、会晤、调研、巡回审查等。 

(三)及时对集中审查开展过程中的问题、经验、效果和价值等情况进行反馈。

(四)其他需要配合的工作。

第九条 正在实施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业务管理部和/或审查部门单位可以停止同批次集中审查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二)申请人不履行本办法第八条的相关义务。

(三)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

(四)申请人主动提出终止集中审查程序。

(五)其他应停止集中审查的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查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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