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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投资税率到20%上位法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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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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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0916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2-07-13 15:4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薛向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投资税率促进北京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提案收悉,我们会同市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收入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股权投资分红收入,另一种是股权投资转让收入。其中对于分红形式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股权转让收入,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超额累进税率。
2019年1月,国家为支持创投企业(基金)的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如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政策中所指的创投企业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完成相关备案。除此以外,其他合伙企业无特殊优惠政策。
曾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部分省市(包括北京)为鼓励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以地方规范性文件明确“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转让股权收益,可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执行,但范围仅限于经相关部门登记备案的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未扩大到其他合伙制企业。据我们了解,自新个税法实施后,尤其是财税〔2019〕8号文件出台后,很多省市如:上海、深圳、杭州、珠海、西藏等地,考虑到原有地方性文件上位法依据不足,陆续废止了自行制定的股权投资税收政策,统一按照国家现行政策执行。因此,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其他省份招商引资力度加大,北京的大批投资机构纷纷从北京迁出”情况,将越来越少。
近两年,为促进有限合伙企业有序、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在逐渐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税收管理,无论是税目的适用,还是征收方式的要求都更加明确。您提出的“合伙制企业股权投资,且被投资对象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建议按照20%税率征税”的意见,对于激发高新技术企业活力,有积极推动作用。由于我局作为税收政策执行部门,无自行制定政策的权限,我们会积极向税务总局反映您的建议,争取国家给予税收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4日
转自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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