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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增值税专用发票难开,看看苏州、湖南、临海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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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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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增值税专用发票难开,看看苏州吴江、湖南、临海怎么做?
财税评论汪道平整理


全国首创!司法拍卖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  2020-09-26

9月24日,苏州市苏杭科技器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卫炳男激动地从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三方代表手中接过一张金额为4329.13万元的司法拍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据介绍,苏州市吴江区“法税检”三家共建的司法拍卖涉税协作机制,改变了国内司法拍卖很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历史,这在全国尚属首创。

“因为公司发展需要,我们拍下了一处工业厂区,面积为14500平方米。现在有了这张增值税发票,就可以帮企业抵扣将近180万元的税款,这些钱可是真金白银啊,对我们企业帮助太大了。”卫炳男对记者说。今年6月24日,苏州市苏杭科技器材有限公司通过吴江法院司法拍卖平台,拍得苏州膜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处工业资产。如今,通过吴江区“法税检”三家联手建立的司法拍卖涉税协作机制,不仅司法拍卖中核税、办税的速度明显加快,而且开具出金额为4329.13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税款178.38万元,真正做到了便企利企。

据悉,早在2016年,吴江区法院就与吴江区税务局共同签订了《关于执行涉税工作的合作协议》。去年,双方再次出台文件,深化涉税协作,从税金核算、协助扣税等环节,搭建互通平台,建立协助机制,畅通协税渠道,极大提高了司法拍卖中核税、办税等工作的办理效率。司法拍卖所涉税款核税时间压缩到15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可持税票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

针对国内司法拍卖买受人无法顺利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际问题,今年9月,吴江区法院与吴江区检察院、吴江区税务局通过协商,再次升级协作机制,引入检察监督,由区法院向区税务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再由区税务局协助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吴江区税务局法制股科员朱贺虹说:“以前因为被拍卖人的配合意愿不高,买受人很难顺利取得本次交易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协作机制进一步推进后,‘法税检’三方可以有效推动被拍卖人依法为买受人开具专用发票,使得资产要素在市场得到有效配置。”

据了解,目前税务部门已经受理4家买受人的开票事务申请,成功开票2家,票面金额合计3.11亿元,可抵税款达1680万元。

苏州市人大代表、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顾秦华表示:“司法拍卖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地方积极响应国家税制改革、深度推进司法涉税工作协作的扎实举措,在切实保护买受人税收权益的同时,对进一步优化区域营商环境也大有裨益。”

湖南进一步优化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2021-8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加强全省各级法院和各级税务机关之间联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协作,提高民事执行财产处置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意见》对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调查、定向询价和应缴税费测算、纳税缴费义务确定、税费凭证和发票取得等事项办理进行了明确要求或提出了明确要求。全省各级法院与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协作机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定期研究解决辖区内不动产拍卖涉税事项办理相关问题。要积极探索建立全省不动产拍卖涉税信息交换系统,通过开展省级数据集中交换,实现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双向信息交换。


拍卖公告中不得要求买受人承担全部交易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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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双方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被执行人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买受人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税费。人民法院应落实税法关于由相应主体依法承担税费的规定,不得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院可向税务机关查询不动产涉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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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因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状况和履行能力需要,可向被执行人不动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调查取证介绍函》,并按规定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和有效身份证件查询被执行人及其不动产涉税情况。人民法院因处置被执行人不动产需要,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定向询价应缴税费测算


明确依法缴纳税费后才能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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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拍卖、变卖不动产成交或者依法裁定以物抵债后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不动产处置成交告知书》,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成交价格或以物抵债价格计算,从而确定本次处置应缴税(费)金额,不动产拍卖环节的税费应在办理过户手续前依法缴纳,人民法院应在拍卖款中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费并缴入税务机关指定账户,买受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承担的税费。


明确以物抵债税费由双方各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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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不动产抵债的,视同买受人,被执行人视同出卖方,交易税费由买卖双方依法各自负担。


明确税务机关和法院的处置权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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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需处置的被执行人不动产被税务部门在先查控的,税务机关应将该不动产处置权移交人民法院并依法申请受偿。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受偿被处置不动产历史欠缴税费,被执行人系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由被执行人注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受偿,被执行人系个人的(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受偿。


明确法拍后可申请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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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拍卖环节税费缴纳后,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完税(费)凭证。被执行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买受人开具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被执行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解除非正常户手续,税务机关在解除非正常户后应为其提供发票或代开发票。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开具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买受人凭《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完税(费)凭证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法拍房”税费谁来交?湖南长沙中院5方面破难题 2021-10

“法拍房”要交税费吗?怎么交?买卖双方各自如何承担?原房主不配合开发票怎么办?……

10月12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举行“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司法事项办理协作机制”会签仪式,从5个方面来破解“法拍房”税费难题。

涉税调查、询价、税费测算和缴纳信息交换

被执行的不动产所在地在市区范围内的(不含长望浏宁地区)的,由拍卖方法院与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具体对接;所在地在长望浏宁地区的,由拍卖方法院与不动产所在地县市区税务机关具体对接。

拍卖税费信息公示

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司法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所涉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承担。

拍卖税缴纳方面

法院在拍卖、变卖不动产成交或者依法裁定以物抵债后,会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核算本次处置应缴税(费)金额,并向法院出具《协助征收税费函》。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费,由法院从拍卖款中扣除并缴入税务机关指定账户;买受人应承担的税费,由其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处置不动产历史欠税申请受偿

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不动产时,若被执行人有欠税情形,且税务机关申请受偿被处置不动产历史欠缴税费的,法院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顺序分配不动产拍卖款项,依法保障税收债权。被执行人对税费征缴有异议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提出。

代开发票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开具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买受人凭《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完税(费)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在省税务局和省高院未明确具体规定前,被视为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开具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的情形包括: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逾期未开具发票,经税务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符合条件的其他情形。

临海:法税联合 破解司法处置开票难题2022-3

本报讯(通讯员罗锦雯)司法处置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一环。近年来,临海市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不断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通过拍卖、变卖等司法处置手段,及时兑现申请人胜诉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21年,临海法院司法拍卖成交131件,涉及金额1.48亿元。

然而在司法处置中,买受人无法顺利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也日渐突出。例如法院拍卖了被执行人企业的土地厂房,买受人竞拍后用于生产、经营,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被执行人企业若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便无法开具发票,对买受人造成困扰。

今年3月16日,临海法院与临海市税务局签署了关于“司法处置指定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会议纪要,针对司法处置过程中增值税发票开具无章可循问题,制定了执行涉增值税发票开具规范细则。这意味着此后在临海司法处置开票这一“老大难”问题将得到解决。

根据会议纪要,司法处置买受人可以提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合法申请。被司法处置的被执行人企业正常经营,依法具有开票资格的,将由法院督促其限期申请开具,并告知不履行将被强制指定代为开具;若被执行人企业未正常经营或拒不申请开票的,由法院发函指定税务师事务所向临海市税务局申请代为开具。

依法具有代开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由临海市税务局提供,法院依法指定代开人,并向税务师事务所发送指定代开函。被指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凭函,向税务局申请代为开具增值税发票,交给申请人。

财税评论注:由税务师事务所申请代开别具特色,一般而言,如果被执行人企业非正常经营,则需要先申请恢复正常后自开,但由于被执行人往往各种欠税或不配合,正常流程很难走通,临海的举措很有参考价值。

此外,为提高办事效率,避免申请人往来各部门耗时耗力,临海法院坚持数智赋能,以司法处置涉税事项“一件事”为切口,打通线上督促渠道,可通过移动微法院、浙政钉、钉钉等平台,或借助“共享法庭”,向被执行人企业发送督促令。同时,该法院还与税务局、税务师事务所建立线上通道,实现文书、数据及相关信息在线高效流转。

(转载请在显要位置注明来源于财税评论公众号,特别是连标注等一起转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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