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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为5%,2024年底前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内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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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盘点房地产税收20个热点问题汇总(2022-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3月26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14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18年至2022年,短短五年时间先后调整了四次,根据(财税[2018]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文规定,具体调整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安徽税务: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攻略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适用主体仅指个体工商户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适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范围包括: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需要注意的是,本项新政的主体仅包括个体工商户,并非适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计税方式的全部纳税人。

  如何计算减免税额

  情形一 没有享受其它税收优惠政策

  1、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50%)

  2、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

  减免税额=(100万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50%)

  情形二 同时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

  政策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他政策减免税额)×(1-50%)

  2、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情形三 多处取得经营所得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例:纳税人李某是同时经营了A店和B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其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和80万元,李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应将两处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视为一处所得计算税收优惠。那么李某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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