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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研发费用是否包括资本化金额?白酒生产企业整体转让要交消费税吗?赞助支出、广告支出、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区别等四问

财税脑图
2024-08-27
一、高新申报研发费用是否包括研发支出——资本化金额?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3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实务答疑
来源: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时间:2020-04-09
四、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发生的作为资本化核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
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核算政策规定,会计核算方式不是界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判断标准;只要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其对应的研究开发项目及其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定义和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不论是作为资本化核算的,还是作为费用化核算的,都属于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

二、甲白酒生产企业将资产、负债、劳动力整体转让给乙白酒生产企业,其中涉及的白酒转让是否能参照增值税整体转让不征收消费税?
观点一:不征收消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由于债权、债务、劳动力打包在一起进行转让,不再是一个单项的资产,而是构成企业全部或部分的产权,由于产权转让目前没有纳税,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受让方企业购买产权属于购买“非应税产品”,销售白酒时,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观点二:要征收消费税

增值税与消费税不同,增值税本环节不征,下环节可以征;消费税如果这个环节不交税,接受白酒的单位,后期再销售白酒,如没有特殊规定,其不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不是消费税的纳税人,就不需要缴纳消费税,这样就会是一个“漏洞”。
不同税种对整体资产转让的概念界定不同,只能分别适用。消费税上没有整体转让的概念,那么白酒生产企业发生的白酒转让一般情况下就应该征消费税,除非另有免税规定。
对企业来讲,会产生经济压力,但这也是企业决策成本的一部分,可以进一步考虑是否实施。


三、赞助支出、广告支出、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区别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1.什么是赞助支出?赞助支出是指企业或个人以现金或实物等形式赞助某个单位或某项活动,从而达到宣传或扩大自身影响等目的的各种无偿赞助支出。赞助虽然是无偿的,但是有条件的,赞助人往往都有要求被赞助人提供商业利益上的回报。如赞助人通过赞助某活动获取高级合作伙伴、赞助商、供应商等资格,从而达到宣传和扩大赞助人影响,提升赞助人或其产品的形象和价值的目的。2.赞助支出与广告支出区别: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3.赞助支出与业务宣传费区别: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通过广告或其他形式达到宣传促销的目的支出的费用;而赞助支出主要是为了提高社会声誉,而不是为了宣传促销,不对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4.赞助支出与捐赠支出区别: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不具有有偿性;而赞助支出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所捐助范围一般也不具有公益性质。
四、一居民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被判定为资本弱化,不允许将利息税前扣除,而且预提所得税按利息和股息税率的较高者扣缴,实质上已经视同股息了,那么增值税还用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6%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答:需要。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八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注: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增值税没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的税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文由小颖言税整理自小颖言税群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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