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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思维导图

财税脑图
2024-08-27
  1.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48号)

  2.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

  3.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4. 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5. 财税〔2018〕70号(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

  6. 财税〔2019〕21号(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7. 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8.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9. 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11.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12.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的申报表如下:(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固定为减半征收,同时明确了减半征收资源税,这一减半并不包括水资源税。文件原文表述: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16.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17. 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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