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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案例之一(宁德市中院):透资额超一万长期不还,应移交刑事立案——工商银行VS张雪珍信用卡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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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索引:中国工商银行福鼎支行与张雪珍信用卡纠纷案【案号:(2015)宁民终字第1228号)】
  • 审理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要旨:信用卡透资数额超过一万元,经发卡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应按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移送刑事立案,民事案件驳回起诉。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民终字第12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中山中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85750242-1。

代表人汤海鸿,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雪珍。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以下简称福鼎工行)因与被上诉人张雪珍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5)鼎民初字第211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张雪珍超过规定期限大量透支信用卡资金,且经福鼎工行多次催收,未能清偿,具有经济犯罪嫌疑。据此,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裁定:驳回张雪珍的起诉。

一审宣判后,原审原告福鼎工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信用卡纠纷是指商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特约商户、实际取款人或刷卡人在信用卡发行与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信用卡纠纷属于民事案由的范畴,本案属于信用卡透支纠纷,系民事案件,应当以信用卡纠纷为由进行审理。张雪珍无论是否有涉嫌犯罪,不影响福鼎工行就信用卡欠款事宜向其主张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以民事案件中的信用卡纠纷为由对本案进行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福鼎工行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雪珍未依约偿还信用卡欠款达1万元以上,且经福鼎工行多次催讨仍未归还,故张雪珍的行为存在恶意透支的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福鼎工行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福鼎工行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庆兴

代理审判员  周琼

代理审判员  王晓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巧彬


§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十最新版)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18〕19号)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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