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上市公司披露其支付的大配套未缴契税被追缴

姜新录整理 陇上税语
2024-08-26


 

某上市公司在202039日发布的一份资料中披露,其曾支付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申报缴纳契税,被当地税务机关追缴契税11.2万元。另外,少缴的印花税2.9万元被定性为偷税。

2017 9 22 日,台州市XX税务局稽查局向上市公司出具黄地税稽罚[201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黄地税稽处[201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确认:

12014 6 6 日,上市公司支付城市施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1,898,842.50元;2014 10 22 日,支付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1,761,656.70 元;2015 7 2 日,支付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77,274.00 元;合计支付3,737,773.20元,上述款项未申报缴纳契税112,133.20 元。

22014 12 月,上市公司与XX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申报缴纳 2014 12 月份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印花税15,960.00 元;2015 7 月,上市公司与XX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打桩工程施工合同,与XX建设有下家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述两份合同未申报缴纳 2015 7 月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印花税1,908.60元;2016 4 月和 5 月,上市公司与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述两份合同未申报缴纳 2016年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印花税2,101.90 元。

32014 年度,上市公司与XX企划广告有限公司等广告发布单位签订 44 份广告发布合同,上述合同未申报缴纳 2014年加工承揽印花税4,176.00 元。

42015 年度,上市公司与XX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等广告发布单位签订 43 份广告发布合同,上述合同未缴纳 2015年加工承揽印花税3,614.10元。

52016 年度,上市公司与XX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签订 20 份广告发布合同,上述合同未申报缴纳 2016年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1,183.10 元。

6)上述违法事实第(2)( 3)( 4)( 5)点少缴税款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是偷税;

7)决定追缴契税112,133.20元,其中所属 2014109,814.98 元、2015 2,318.22 元,决定处少缴印花税款 28,943.7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4,471.85 元。

2017 9 26 日,上市公司支付了欠缴的契税、印花税及滞纳金和有关罚款。

在相关材料中,错别字真不少,标点符号也乱用。老姜特意隐去了该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名称。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陇上税语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