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虚开,按17%补增值税、25%补所得税,50%罚款。你还虚开吗?
某上市公司3月10日晚间披露了子公司SZJT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 。
一、处罚原因
2018 年 5 月 3 日,根据某市某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公司下属子公司SZJT出具的《某市某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吴国税稽处[2018]67 号)和《某市某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国税稽罚[2018]XX号),因SZJT的交易对方向SZJT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SZJT少缴增值税 1,163,246.03 元;应调增 2015 年度应税所得额 6,842,623.97 元,应补缴 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 1,710,656.00 元。
二、处罚及处理结果
某市某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及国税发[1997]第 13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对SZJT作出追缴增值税税款 1,163,246.03 元,追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710,656.00 元的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SZJT作出加收增值税滞纳金和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的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及国税发[1997]第 13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对SZJT作出处本案涉及的增值税税款及企业所得税税款 0.5 倍罚款(最低档)的处罚决定,罚款金额共计 1,436,951.02 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事项,2019 年 7 月 31 日,国家税务总局某市某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向SZJT出具《证明》:“因交易对方向SZJT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 年 5 月 3 日某市某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某国税稽处[2018]XX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国税稽罚[2018]XX 号),对SZJT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补缴税款并罚款的处罚决定。SZJT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陇上税语注:
不含税价款=6,842,623.97元
补缴增值税=6,842,623.97×17%=1,163,246.03元;
补缴企业所得税=6,842,623.97×25%=1,710,656.00元;
补缴税款合计=1,163,246.03+1,710,656.00=2,873,902.03元;
处补缴税款50%的罚款=2,873,902.03×50%=1,436,951.02元;
补税及罚款合计(不含滞纳金)=2,873,902.03+1,436,951.02=4,310,853.05元;
该交易价税合计=6,842,623.97×1.17%=8,005,870.04元;
补税及罚款合计占货值(价税合计)的比例=4,310,853.05/8,005,870.04=54%;
结论: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