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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接受虚开案例:100万的补税,50万的法定代表人被判刑

陇上税语
2024-08-26

 

2020年7月31日,《青岛普天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披露,青岛普天因取得虚假增值税发票导致多抵扣进项税 145,299.42 元,补交增值税产生滞纳金 7,774.56 元;因取得虚假增值税发票导致多列支销售成本 854,702.46 元,补交所得税产生滞纳金 31,094.72 元。

青岛普天有限于 2015 年 11 月入账青岛衍天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9 份,货物名称均为钢材,金额合计为 854,702.46 元,税额合计为 145,299.42 元,价税合计为 1,000,001.88 元。上述 9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 2015 年 11 月份通过认证,并于 2015 年 11 月全额申报抵扣增值税145,299.42 元;发票所载货物钢材已于 2015 年 11 月生产领用并在当月全部结转产品销售成本85,470,246 元,且 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缴期未作纳税调整。

根据山东省胶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经查询,青岛普天有限取得的上述 9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发票提供方车亚明本身没有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后从青岛衍天商贸有限公司处非法取得,公司在没有严格审核的情况下取得了上述发票,并已申报抵扣增值税款和全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山东省胶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因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款,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 145299.42 元,因你单位已全额作了进项税额转出,并进行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故本次检查不再作补缴增值税处理。(二)你单位取得的上述虚开的发票不得在税前列支,应调增 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所得 854,702.46 元。……1.应补缴 2017 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77,946.30-575,832.11) × 25%=50,528.55 元(陇上税语注:第一个数据应为777,946.30,但计算公式没看懂);2. 应补缴 2017 年 第 二 季 度 企 业 所 得 税(2,237,535.43-575,832.11×25%-201,750.22-50,528.55=163,147.06 元。(三)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其补缴的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中对其转出补缴的增值税税款 47,118.57 元,按规定加收2015 年 12 月 16 日至 2016 年 11 月 9 日期间的滞纳金7,774.56 元(47118.57×0.05%×330 天)。”

受到该项处罚后,公司已于 2018 年 4 月 13 日补缴全部税款及缴纳滞纳金。

 

 

2020年7月31日,《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中回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问题 1、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根据申报材料,李郁丰作为发行人创始人股东,持股 8.65%,因经营理念不合于 2013 年底退出发行人实际经营管理,2017年 2 月李郁丰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发行人未将其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股东李郁丰 2013 年退出经营管理前在发行人处担任的具体职务、主要工作内容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2)李郁丰在 2013年退出发行人实际经营管理的判断依据,后续主要工作经历;李郁丰目前对发行人日常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是否仍能施加重大影响,其前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是否与发行人相关,会否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是否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违法行为。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4)李郁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对发行人的影响

2012 年 11 月间,武汉山科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以深圳市飞越达广告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武汉山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 份,价税合计人民币 500,000 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向税务机关抵扣税额人民币 72,649.55元。由于李郁丰时任武汉山科法定代表人,上述违法行为系李郁丰个人同意后实施,2017 年 2 月 23 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郁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李郁丰受到前述刑事处罚时未在发行人处担任经营、管理相关职务,刑事判决书中认定李郁丰作为武汉山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前述犯罪行为系经李郁丰同意后实施,系其个人行为,与发行人无关;为武汉山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深圳市飞越达广告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业务、资金等往来;且发行人所持武汉山科股权已于 2013 年 12 月全部转让给李郁丰及其配偶,报告期内武汉山科不作为发行人子公司。李郁丰受到刑事处罚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 

链接:《武汉山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郁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鄂0192刑初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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