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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发生在116号生效前,且税局未要求纳税

陇上税语
2024-08-26


 

202086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披露了历次股权转让、转增注册资本、利润分配及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相关股东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时间:20156月,资本公积转增出资事项

事由:天阳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将 11,069.9177 万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增加至13,500 万元。其中,欧阳建平以资本公积转增出资3,961.5297万元;李青以资本公积转增出资1,687.1259 万元;天阳投资以资本公积转增出资3,283.5425 万元;时间投资以资本公积转增出资1,226.6844 万元;华元金控以资本公积转增出资321.7064 万元;杨梅以资本公积转增出资53.6982万元;华睿互联以资本公积转增出资178.5367 万元;中联众行以资本公积转增出资44.6367 万元;光大资本以资本公积转增出资312.4572万元。

交易价格: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欧阳建平、李青、天阳投资持有注册资本金额高于其初始投资成本。

是否纳税:相关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发生在“财税〔2015116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80 号”文生效之前,本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办理了税务变更,税务局未要求缴纳税款在后续新三板挂牌及 IPO 申报过程中出具了无违法证明,相关股东已出具承诺如被要求补缴则依法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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