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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挂牌期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涉及个税

陇上税语
2024-08-26

 

2021113日晚间,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在相关资料中披露,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期间三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涉及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发行人代扣代缴的情形。

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三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系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201611日起施行的《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0号公告)规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陇上税语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二条“关于转增股本”第二项内容为:“(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括号中的内容肯定不是新出台的免税或不征税规定,但谁能说的清楚是什么意思?



延伸阅读:

姜新录公开发表的资本交易类税收文章(截至2020年底)

陇上税语2020年度十大资本交易税收案例

陇上税语2020年度税收案例100则


吴健、姜新录等合著的《企业重组财税处理实务与案例》于2020年8月份出版,全书67.2万字,546页,欢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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