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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凭证28个精答

严颖 图解税收 2021-12-10

税前扣除凭证28个精答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对于税前扣除凭证遵循的原则、分类、条件、补救措施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为了便于大家记忆和梳理,小编精心梳理了27个问答,希望能帮到您~

 

1、什么是税前扣除凭证?

答: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2、税前扣除凭证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3、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应以什么作为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4、企业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要求是什么?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5、为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企业应当留存哪些资料备查?

应当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6、付款凭证属于税前扣除凭证吗?可以用来证明什么?企业应当如何保管?

付款凭证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7、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类,可以分为哪几类?

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8、什么是内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

 

9、什么是外部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10、什么是其他外部凭证?

其他外部凭证是指除发票以外的外部凭证,包括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

 

11、什么情况下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2、什么情况下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3、什么情况下以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4、什么情况下可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二是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

 

15、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16、收款凭证应当载明哪些信息?

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17、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什么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8、哪些发票属不合规发票?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19、什么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不合规发票和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0、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在汇算清缴前该如何处理?

(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21、哪些原因属于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特殊原因?

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原因。

 

22、可以用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资料有哪些?哪几项资料为必备资料?

一共有以下六项资料,其中一至三项为必备资料。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23、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在汇算清缴后该如何处理?

(1)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2)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24、除税务机关发现并告知外,企业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需满足什么前提条件?

一是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

二是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

三是追补年限未超过五年。

 

25、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如何分摊?企业和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的其他企业各自以什么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共同接受的是非应纳增值税劳务呢?

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1)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的支出:

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共同接受非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

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6 、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什么情况下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什么情况下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7、税前扣除凭证与税前扣除是什么关系?

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28、其他个人与企业交易要开发票吗?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刘宝柱副司长对28号公告解读时明确,对方为个人且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即企业与个人发生交易,且与该个人应税交易额未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起征点的,企业支出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以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政策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但是,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下发后标准相应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未办证的其他个人与企业发生交易,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的,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可以不要发票,而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依据:

(1)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2018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

  1.境内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要求

(1)增值税应税项目

A.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凡对方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必须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以往一些企业(如银行)用利息单代替发票给予企业,而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本公告发布后,必须统一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否则,相关企业发生的利息,将无法税前扣除。

B.对方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企业与一些单位发生交易,这些交易虽为应税劳务,但这些单位无需办理税务登记,无法日常开具增值税发票,此种情形,可以用代开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从政府机关、团体收购废旧物资,这些单位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要么代开,要么以收款凭证即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018-08-30 10:25 ]

[ 刘宝柱 ]

      C.对方为个人且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即企业与个人发生交易,且与该个人应税交易额未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起征点的,企业支出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以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政策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但是,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018-08-30 10:25 ]


(3)2019年4月,广西税务微信公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下发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规定的“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是否有调整?(辽宁省税务局提问)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考虑到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


(4)2019年5月29日,厦门税务“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  在线政策讲解

[主持人:] 有网友想了解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下发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规定的“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是否会有调整?

[嘉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10:51)


(5)2019年2月28日,天津税务门户网站“在线访谈”

A.公司培训聘请外部机构人员来我公司培训支付的劳务费,外部培训人员无法提供发票,该费用我公司是否需要调整纳税调增?

答: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B.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由违约的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

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发票、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在税前扣除,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非现金支付凭证、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C.我们企业去年申请了商标,侵权个人著作权,打官司败诉赔偿26000元给个人,没有取得发票,我们只有银行回单和开庭等资料,该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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