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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什么是分割单?如何凭它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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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到底什么是分割单?如何凭它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同时,28号公告也明确了实务中较为常见的情况,即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那么究竟什么是分割单?有官方的格式吗?

河北省税务局模板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非直供电力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为了妥善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实际用电单位)通过经营场所出租方、经营场所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电能表总表单位)向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或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供电公司)代购电力产品取得进项抵扣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实际用电单位通过电能表总表单位代购电力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仅适用于电能表总表单位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实际用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电能表总表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由其按照电能表总表单位电价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实际用电单位。

二、实际用电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赁经营场所,通过电能表总表单位的电能表向供电公司结算电力产品费用的,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的以下资料,由供电公司按照扣除农村电网维护费等免税项目金额后的电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非直供电电能表总表单位与实际用电单位电费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见附件1)、《非直供电实际用电单位电费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实际用电单位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电能表总表单位时提供,见附件2)。

(二)实际用电单位与电能表总表单位的结算凭证(应包含电量、电费信息)。

三、供电公司为实际用电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核对以下信息:

(一)《分割单》《汇总表》表格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二)实际用电单位提供资料所载单价与电能表总表单位电价是否一致。

(三)实际用电单位的分割电量是否小于等于总表电量。

(四)开票金额是否扣除农村电网维护费等免税项目金额。

四、供电公司对于实际用电单位提供的资料,经核对确认无误的,按照《分割单》注明的电量、单价、金额等,扣除免税项目金额后,向实际用电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非直供电”。

五、实际用电单位、电能表总表单位和供电公司应将《分割单》《汇总表》、结算凭证等资料留存备查,以便核实业务真实性。电能表总表单位和实际用电单位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非直供电电能表总表单位与实际用电单位电费分割单

2.非直供电实际用电单位电费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18日

财税星空提示:

从国家税务总局28号公告与河北省税务局的公告来看,对于分割单的格式,税务机关没有提供官方的分割单格式,但是河北省税务局提供的电费分割单可以借鉴用于实务中分割单的开具,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该模板进行修改后开具。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分割单进行税前扣除的核心要点是必须证明没有加价,成本摊出单位须提供相应的资料来证明该成本真实发生,如电费总表单位须提供电费发票的复印件,供成本摊入方留存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且在使用分割单的情况下,须如实对已经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摊,摊出单位不能在其中增加价格,否则涉及服务的转售问题。

转自财税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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