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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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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 
文号:琼办发〔2020〕53号 发布日期:2020-09-27  

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2020年9月14日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9月23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中央组织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支持海南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精神,深入实施《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服务管理体系,加快引进培养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依据市场认可、专业共同体和社会认可等方面标准所划分的a、b、c、d、e类人才。
  第三条《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由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编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适时调整,动态发布。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德才兼备、公平公正、属地管理、权责统一原则。

  第二章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对象,不受国籍、户籍限制。
  第六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对象为在海南省全职工作的人才。“银发精英”汇聚计划所引进的退休返聘人才可以参与认定。
  在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列为认定对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认定另行规定。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对象年龄一般应当在60周岁以下。a类人才可以放宽至70周岁;b、c类人才可以放宽至65周岁。特别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八条高层次人才除应当具备《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业绩显著,贡献突出。

  第三章认定权限与程序
  第九条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
  第十条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发布具有认定权限的中央驻琼企事业单位、总部经济企业、省重点园区、省属事业单位、省属重点企业、法定机构、市县等单位名单,并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高层次人才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认定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选择认定类别,填写《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
  (二)审核和认定(备案)。申报人所在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
  具有认定权限的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a、b、c、d类人才作出认定意见后,将认定意见与申请材料报省人才服务中心认定备案;对符合条件的e类人才直接进行认定,将认定名单报省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不具有认定权限的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a、b、c、d、e类人才作出推荐意见,将申请材料报市县或者重点园区人才服务部门。各相关市县或者重点园区人才服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a、b、c类人才作出认定意见后,将认定意见与申请材料报省人才服务中心认定备案;对符合条件的d、e类人才直接进行认定,将认定名单报省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三)发证。推行高层次人才认定电子证书。省人才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a、b、c、d类人才颁发相应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证书》和“天涯英才卡”;授权具有认定权限的市县和省重点园区人才服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d、e类人才颁发相应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证书》和“天涯英才卡”;授权具有认定权限的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e类人才颁发相应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证书》和“天涯英才卡”。
  第十二条高层次人才认定从受理到办结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认定过程中对相关证书等材料的核查核验,以国家或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信息或者正式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对《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未纳入,但具备a、b、c类人才标准相当条件的人才,可以由用人单位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送省人才服务中心汇总,由省人才服务中心报送省委人才发展局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第十四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后,达到更高类别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认定相应人才类别。

  第四章认定管理
  第十五条依据本办法对高层次人才作出认定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服务保障待遇。
  第十六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周期为5年,5年后应当在到期前3个月内重新认定。没有继续认定的,不再享受相关服务保障待遇。
  超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认定年龄且已在琼全职工作15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不需再作认定,经年度核查后,可以按照最后一次认定的人才类别,凭相应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证书》,继续享受相关服务保障待遇。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不再在我省工作的,人才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开前1个月内向省人才服务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建立全省统一的高层次人才库,推进高层次人才数据共享。
  第十九条省委人才发展局会同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对具有认定权限的单位认定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随机开展抽查,加强风险评估与应对。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高层次人才称号并停止享受各项服务保障待遇:
  (一)未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的;
  (二)违反规定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三)被列入个人诚信黑名单的;
  (四)学术、业绩弄虚作假的;
  (五)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不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进行处理:
  (一)申报人弄虚作假的,永久取消认定资格,列入个人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具有认定权限的单位协助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作出虚假审核意见的,在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权限,5年内不再授权认定。
  (三)不具有认定权限的单位协助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作出虚假审核意见的,在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推荐资格,5年内不再接受推荐。
  (四)个人协助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作出虚假审核意见的,列入个人诚信黑名单,在全省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人才发展局承担。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2日印发的《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琼办发〔2019〕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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