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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名股实地”税收筹划遭深交所发函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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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被深交所问出的税收筹划:上市公司以收购股权方式获取土地

2022年8月16日晚间,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其中披露了一起税收筹划。
2022年7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对宏创控股下发了关注函,称: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邹平宏硕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硕铝业”)拟以自有资金6,000万元购买关联方邹平县汇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盛新材”)持有的山东宏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宏清”)100%股权。山东宏清净资产账面价值7,063.40 万元,评估价值6,201.20万元,评估减值率为12.21%。对此,我部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问题进行核查,并作出说明:山东宏清成立于2021 年 9 月,成立时间较短,尚未开展主营业务,未来面临战略转型的不确定性因素,2021年和 2022 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均为0,净利润分别为-237.00 万元、-229.14万元。公开资料显示,山东宏清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参保人数为0。请说明山东宏清的成立背景,你公司在山东宏清成立未满一年且尚未开展主营业务时收购其100%股权的原因及必要性,你公司收购山东宏清后的经营计划。
宏创控股回复的主要内容经整理如下:
一、汇盛新材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资产组对子公司山东宏清进行出资,适用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山东宏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宏清”)成立于2021 年 9 月8日,系由公司控股股东山东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宏桥”或“集团公司”)间接控制的邹平县汇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盛新材”)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2021 年9 月 8 日,山东宏清股东汇盛新材料同意宏清新材料接收汇盛新材料通过重组(划转投资)方式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构筑物、机器设备以及相关债权、债务、人员组建的资产组(作为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处理)。宏清公司于2021 年 9 月进行了工商登记。
2021 年9 月 8 日,双方签订了《资产划转协议》,并于2021 年 9 月14 日完成资产划转,并进行了交割确认,同时股东方配合山东宏清办理变更相关产权手续等,山东宏清于2021 年 9 月14 日进行了账务处理。
股东汇盛新材向山东宏清按账面净值划转其资产组,股东汇盛新材获得山东宏清100%的股权支付。山东宏清按接受投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处理,同时以账面价值入账,计税基础以划转资产组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 40 号)规定,公司接受出资资产按照投资方账面价值入账,适用股权支付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2021年12月份,汇盛新材就本次实物资产出资办理了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相关土地房产过户至山东宏清名下。
山东宏清接受资产组划转出资,构成业务要素,因此属于业务出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业务出资按照同一控制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二、上市公司收购股权后,对标的公司建筑物进行拆除,以获取土地使用权
2021 年12 月,山东宏桥调整了关于山东宏清的业务规划,山东宏清后续将不会再继续运营,其土地及地上建筑闲置。山东宏桥基于自身对山东宏清的定位及房地一体不可分割出售原则考虑,决定整体出售山东宏清。
上市公司拟为募投项目购置土地。经与山东宏桥协商,上市公司拟直接购买山东宏清100%股权,从而获取土地的不动产权。在收购山东宏清后,由于山东宏清拥有的房产主要用于电解铝生产,而上市公司并无经营相关业务计划,因此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需将地上建筑物拆除,并建设募投项目所需的厂房。
如上市公司直接向山东宏清购买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山东宏清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契税、企业所得税等,承担一定税收成本。
鉴于上市公司直接向山东宏清购买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存在一定税收成本,出于房地一体原则,经与山东宏桥双方协商一致,上市公司收购山东宏清股权并将其土地作为募投项目用地。
山东宏清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2  年 3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0,127.23

10,356.37

负债总额

3,063.83

3,063.83

应收款项总额

1,505.49

1,565.49

净资产

7,063.40

7,292.54

项目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度

营业收入

0.00

0.00

营业利润

-305.52

-316.00

净利润

-229.14

-237.0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56

0.33

2022年8月3日,上市公司公告,股权收购事项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来源:陇上税语


华税点评//

本案中,宏创控股公司在特殊性税务处理完成后12个月内转让股权,且作出标的股权对应的主要资产为土地使用权,这一系列安排受到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关注。就宏创控股公司的回复内容来看,前述交易安排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方面均存在税收风险。

其一,依据《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2条,由于宏清接受的资产组投资伴随宏硕铝业公司股权收购发生产权变更,且土地被用于与原经营活动(电解铝生产)实质不同的募投项目厂房建设,构成改变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不符合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资产划转、股权收购均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4条第3项进行一般性税务处理。

其二,国家税务总局就“名为股权收购,实为房地产交易行为”作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415号)三个批复,以汇盛新材公司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转让股权存在被穿透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风险

因此,纳税人在进行企业重组税收筹划时应当全面理解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准确把握适用情形、时间节点等实体要求,防范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的涉税风险。


来源:陇上税语,转自华税,推荐: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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