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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袭警是“本能的防护”,那么还有什么犯罪不可以原谅?

瓜尔佳 瓜尔佳 2020-02-21



非洲有个国家叫什么我忘记了,但那个故事我一直没忘:一个性犯罪者强奸了一个小姑娘。他说:不是我无耻,是那小姑娘太漂亮。


法官说:我知道你控制不了自己的本能,你控制不了就成为了动物,干脆给你割下来吧,割下来你就是人了。


后来,那玩意儿真的被血淋淋地割下来了。据说,从此那个性犯罪者很老实,再也没犯罪。


咱们国家法律非常人道,刑罚中根本就没这一项,韩国、俄罗斯的法律就有化学阉割的刑罚,这实质是用刑罚的方式改变其本能


割下来的刑罚让人听后心惊胆战,化学阉割也很残酷,咱国家没有这种刑罚,但从没有停止对以“本能”的理由实施犯罪的打击。


但是,近日出现了一种新动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法院在审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中,就把袭警行为看作是“本能的防护”,宣布袭警者无罪!


也就是说,犯罪者实施的犯罪是一种本能,无法控制,不能追究刑责。


2018年2月9日早上,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居民何庆炎被人举报用防盗锁将李某停放在小区内的小汽车左前轮锁住。警察去了没发现他,却找到他的儿子何中华,警方让他儿子配合一下帮助找到他父亲,结果不但被他骂成是“死猴子”,他还把一个警察和两个辅警察打了,他父亲赶到后也加入了殴打警察的行列,结果一个警察和两个辅警都打成了轻微伤。


这事儿经过当地检察院起诉,案子到了梅县区法院,法院不久做出了判决:一、被告人何庆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被告人何中华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


何家父子不服!


儿子何中华说:民警处警调处民事纠纷没有法律依据,执行公务行为的证据不足。我已经表明会叫父亲开锁,民警仍然强行拦截我,属于超越职权。


父亲何庆炎说:民警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执行公务,我进入现场的目的就是劝架,解决问题,主观上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三名警察的轻微伤也不是我弄的。


他们雇用的律师,论证来论证去的,说的都是民警没权处理民事纠纷,不是正常的公务,法律本来就不该保护他们所谓的公务。


他们父子上诉,引起了二审。今年的5月20日,梅州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下来了,让人大吃一惊的是二审居然认定他们无罪。


梅州中法认为,何中华不积极协助民警调查、解决纠纷,用不当语言谩骂及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这个肯定是不对;何庆炎为解救其儿子何中华,与民警发生拉扯、推搡及肢体冲突,这个也不妥。但何中华、何庆炎并不是故意使警察不能执行职务,其行为不属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具体说有这么以下两点:


第一,何中华不是民事纠纷当事人,他的反抗造成了处警民警和辅警的轻微伤,是其本能的防护行为,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第二,何庆炎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他进入现场的目的是劝架和解决问题,在其解救儿子的过程中拉扯警察和警察发生肢体接触,造成民警轻微伤,其行为虽有不妥,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最终的判决结果是:一、撤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18)粤1403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何中华、何庆炎无罪。


这个本判决还是终审判决,也就是说这个案子结束了。


这判决让人看后不禁哑然失笑,如同看了一场悲情滑稽戏,让人捧腹大笑后,细品甚恐。


跳出他们的判决书,我认为他们有两个观点支撑着他们的判决:


首先,没有认定民警处理民事纠纷是“不是正常的公务”,就是说民警可以处理民事纠纷。


其次,是他们认为出于“本能的防护”袭击警察不是犯罪。


梅州中级法院没有宣布警察处理民事纠纷非法肯定是动了心思的,如果宣布这个非法,那就是震惊全国的重要事件了。非法的事情警察是不能做的,因此涉及到民事纠纷警察就可以完全不管,由民事纠纷没有处理好而引起刑事案件也和警察无关了。如果真的宣布,值得全国人民警察的庆祝,可是,他们不敢。


奇葩的是判决中“本能的防护”这个字眼,如果这个打着法律旗帜的判决被全社会普遍认为是正确的话,那么这个世界从此就乱套了,因为“本能”而实施的犯罪都是可以原谅的。


中国孕妇去泰国旅游,被丈夫推下山崖,他杀妻的目的是为了妻子的遗产,这是贪婪的本性,也是一种原始的本能,这个可以原谅吗?


中国留学生章莹颖被国外的恶魔强奸后又斩首,犯罪者这样做的目的是满足其变态的心理欲望,杀了人就愉快,不杀就难受,这是他特殊的嗜好和本能,这个可以原谅吗?


如果法庭上的原告人或者被告人对法官的判决不满意,一气之下揍了法官,那也是出于“本能的防护”,这个可以原谅吗?


这个判决无疑是在鼓励人们,不想配合警察执法,你就大胆地和警察去斗,你的行为最多是“本能和防护”,警察不会把你怎么。


这个来自广东梅州中法的判决和黑龙江哈尔滨中法曲玉权案件的判决有异曲同工之处,都是对中国法制的极大玷污,是对中国警察职业尊严的挑战,让百万人民警察心中的正义感和革命英雄主义气概云消雾散,给中国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从一定意义上说,曲玉权是个案,但梅州这个案子则不同,如果承认因“本能的防护”袭击警察不是犯罪,那么中国警察每天牺牲个百八十人都是正常的。所以,这个南国的梅州中法的判决比北国哈尔滨中法的判决更奇葩、更古怪、对中国的法治破坏更大!


有报道说,全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以实行员额制为标志的法院的审判队伍素质实现了跨越性的提高。


看了梅州这个案件的审理,瓜哥的心中只有苦涩,仿佛被泼了一盆冷水,我至少怀疑梅州法院的改革远远没有到位。


作为刑事审判工作者,梅州中院的法官不会不知道刑法中的妨害公务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为啥总是强调“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他们对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应该了如指掌,袭击正在执行职务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可他们为什么就不这么做?


这样的判决如果多了,人们的是非观和价值观就会发生扭曲,社会就会缺少正义的力量,我们的生活空间少了应有的规则和秩序,道德水准的下降,危害的是一个民族的伟大梦想。


相关判决请见:广东法院:殴打警察是本能防护不是犯罪



一周热文:

11、广东法院:殴打警察是本能防护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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