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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I“最具影响力学术文献”40篇 |【34】什么是真正的公共空间?——西方城市公共空间理论与空间公共性的判定

陈竹 叶珉 国际城市规划 2022-07-10

【编者按】去年是本刊创刊40周年,我们评选出了《国际城市规划》“最具影响力学术文献”共40篇。3月13日,本公众号发布了评选结果,并在之后将这些“老”文章整理出来,从3月26日开始分八次推送。在整理这些优秀文献的时候,小编发现,尽管时间已过去了40年,尽管在今天似乎出现了越来越多炫酷的新技术、新方法,但这些“老”文章里提出的“老”问题,直至今天似乎也没有很好的答案。这提示我们,“城市规划”关注的核心,始终应该是“人”。整理这些文献的过程,是一个回归初心的过程,希望您在阅读这些经典文献的时候,也有同感。


〔摘要〕城市公共空间虽然在近年来的城市空间环境及城市建设中占据了较重要的位置,但作为专门术语,它有别于其他城市空间概念的本质含义,在国内并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本文利用文献研究方法,通过对西方学术领域中城市公共空间概念的产生及主要相关理论的分析归纳,总结出西方城市公共空间公共性价值判定的主要因素。希望借此充实对城市公共空间概念和本质属性的理解,并指出对城市公共空间的研究将为在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领域内更全面地探讨建成环境与社会政治文化的关系意义提供参考视角。


什么是城市“公共空间”?这个问题看似多余。因为无论在建筑或城市学科领域,还是在大众媒体中,公共空间顾名思义是供公众使用的城市空间,这似乎早已被普遍接受。在国内学术界,一些学者认为城市公共空间基本同于开放空间或室外空间(周进, 2005)【一个较常被参考的定义,来自李德华等编著的《城市规划原理》:“城市公共空间狭义的概念是指那些供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它包括街道、广场、居住区户外场地、公园、体育场地等。......公共空间又分开放空间和专用空间。开放空间有街道、广场、停车场、居住区绿地、街道绿地及公园等,专用公共空间有运动场等。城市公共空间的广义概念可以扩大到公共设施用地的空间,例如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城市绿地等”。这一公共空间定义基本同室外空间相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公共空间与以自然环境为主的城市开敞空间的区别在于其作为人工创造物的属性【如学者赵蔚在其硕士论文《城市公共空间及其建设的控制与引导》中认为:“城市公共空间是人为因素占主导的城市开放空间”】。这些观点基本上是将公共空间视为随人类社会城市产生即存在的物质空间实体。然而,由于城市公共空间作为城市肌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由长期社会发展演变自然形成的,还是由规划形成的,其空间形态在城市整体环境中都占据了显要甚至是核心的地位,因而对城市公共空间或者城市空间作为客观的、实体的、容纳人及其活动的物质空间属性的研究构成了城市设计学科的主要内容。在城市设计学科一百多年的发展过程中,西方理论界逐步形成了基于城市空间的视觉质量和审美体验的视觉审美研究;以考察人对空间感知规律的认知意象研究;以及从行为心理角度关注空间与人的行为方式的相互关系等不同研究理论和方法,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对城市空间环境建设的指导依据。

1  公共空间概念的产生
 
无论是将公共空间作为视觉审美的对象,还是研究空间中抽象的“人”对空间的感知及其行为与空间的关系,这些研究中“公共空间”的概念大多着重于城市公共空间中“空间”作为建成环境的物理空间属性,似乎“公共空间”的属性同一般的城市空间并没有太大区别。然而学者纳道伊(L. Nadai, 2000)对“公共空间”所作的语义上的历史研究指出,“公共空间”作为一个特定名词最早出现于1950年代的社会学和政治哲学著作【根据学者纳道伊(Nadai),路克(Luc)(Nadai, 2000)对“公共空间”概念进行的历史研究,“公共空间”(public space)作为一个特定名词最早出现是在1950年代,在英国社会学家查尔斯 马奇于1950年发表的文章《私人和公共空间》,以及政治哲学家汉娜阿伦特的著作《人的条件》中】。1960年代初,在建成环境中“公共空间”的概念才逐渐进入城市规划及设计学科领域,出现于芒福德(L. Mumford, 1960)和雅各布(J. Jacobs, 1964)及其后的一些建筑学术著作中【根据纳道伊的文献研究,公共空间在1960年代最早出现在城市学科领域是刘易斯 芒福德于1960年发表在《景观》(Landscape)杂志上的文章“开放空间的社会功能”(The social function of open space),及简雅各布于1961年发表的《美国大城市的生与死》。其后在60年代早期涉及使用“公共空间”的学者包括劳伦斯·哈普林(Lawrence Halprin)、瑟奇·切尔马耶夫(Serge Chermayeff)及维克多·格鲁恩(Victor Gruen)等】;而直到1970年代“公共空间”才被普遍接受并成为学术界广泛研究的议题。这一概念的出现并非偶然,它不是一个跨越时空的概念,而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的产物。当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随着二战后经济和技术的迅速发展,城市空间出现了深刻而快速的重构:一方面,由于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中产阶层的郊区化居住趋势,城市空间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空间扩张和分散化现象;另一方面,大量的城市人口外迁以及不同阶层空间隔离的加剧带来了日益严重的社会分化和城市中心区的衰败。随着1940—1950年代经济的迅速发展,这些城市问题到1960年代逐步显现,引起城市学科领域广泛的反思。同时,随着二战后经济和社会结构的转型,西方社会出现了一系列政治文化和社会思想运动,对于明确界定公共和私人利益的关系,以及保障社会个体的权力,朝向更加多元和民主的市民社会的思想意识逐步从西方学术讨论中扩展开来,在1970年代成为美国等西方国家的主流意识。在这一社会背景下,出现了城市“公共空间”的概念,并逐步成为城市及相关学科探讨城市问题及建成环境与社会关系的平台。
 

在追溯公共空间概念起源中,纳道伊(Nadai, 2000)认为,这一术语被城市学者从社会政治范畴引入到建成环境就是为了区别于其他城市空间的概念。首先,它不同于“开放空间、开敞空间、休闲空间、绿地、广场、公园”等强调功能属性的空间类别;其次,它也不同于现代主义规划者在1940—1950年代提出的“市民空间”(civic space)或“公民空间”(communalspace)概念。后者的倡导者吉迪翁(S. Giedion)等认为,现代城市提供维系市民社会的空间是在雅典宪章中被忽略的第5种城市基本功能。这一概念虽然关注到空间的抽象精神价值,但仍将城市建立在功能分离的基础上,而这正是“公共空间”的倡导者所竭力反对的(Nadai, 2000)。实际上,“公共空间”概念的出现标志着在建筑和城市领域中出现了新的文化意识,即从现代主义所推崇的功能至上的原则转向重视城市空间在物质形态之上的人文和社会价值,并因其中含有的“公共”与“空间”的双重概念而使其自产生开始即成为一个跨学科的讨论议题。因此,研究建成环境中“公共空间”的学者都无法只关注公共空间作为物质“空间”的特性而忽略空间背后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背景;公共空间的本质属性也只有将物质空间环境同实体环境之上的社会意义结合才能得到认识。

 
2  公共空间的价值判定
 
自1950—1960年代以来,西方学术界围绕着“公共空间”的概念(什么是“公共空间”)及其意义(为什么需要“公共空间”)展开了多学科的讨论研究,针对“公共空间”不同层面的含义形成了不同的思想理论。为了探寻在西方理论领域中公共空间的真正含义,笔者回顾了西方公共空间理论的发展,利用文献综述的方法从认识论和不同学科范畴的角度将“公共空间”的主要研究理论大致归纳为两类【汉娜·阿伦特在《人的条件》中指出公共(public)和私人(private)的差别可以用“可见性”(visibility)和“集体性”(collectivity)两个认识范畴来区分。前者意义上的公/私之分是指公开的、显露的、可见的(the open, the revealed, the visible)相对于隐藏的、内向的、不可见的(the hidden, the withdrawn, the invisible)。后者是指集体的相对于个人的(the collective versus the individual),全社会的相对于部分组织的(the whole of a social collectivity versus a group)。这两个认识范畴中的内容并不是对应而是交叉重叠的,例如属于集体的并不一定就是公开和可见的,属于个体也并不一定就是隐藏的不可见的。笔者认为,阿伦特的这两个概念为判定公共空间提供了用来分析和归纳的认识论基础。公共空间的“可见性”即作为社会活动的平台是相对于私密的私人活动而言;公共空间的“集体性”即作为公众参与的平台,强调公共空间作为汇聚个体意愿形成集体认知的意义。纳道伊在综述公共空间的理论时也参考这两个认识概念】:一类是城市及社会研究角度,即将公共空间视为不同社会生活发生共存的平台;另一类是政治哲学研究角度,即将公共空间视为政治社会生活的平台。
 
2.1  城市及社会研究角度:公共空间作为社会生活交往的场所
 
作为最早将“公共空间”术语引入城市研究领域的学者之一,雅各布在《美国大城市的生与死》(Jacobs, 1964)中强烈抨击了美国城市1950年代建立在功能主义之上的城市重建政策和郊区化扩张的住区开发方式。当时,多数城市规划者推崇由勒 柯布西耶等现代主义建筑师所提倡的“公园中的塔楼”的现代主义城市建设模型,认为由大型的开放绿地隔离开设施齐备、各自独立、犹如空中城市一般的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划方式,能够解决由城市居住密度增加所带来的拥挤和卫生条件差等城市病(Nadai, 2000)。在雅各布看来,这种现代主义规划方式破坏了传统城市中具有活力的城市街道和城市肌理,将密切关联的城市街区转变为孤立的建筑个体,她还进一步指出,被功能划分而相互隔离的城市空间的产生是导致许多美国城市出现衰落的重要原因。她认为,为了挽回被城市建设所破坏的空间的社会价值,必须倡导发展“城市空间”中的“公共空间”,将公共空间作为在城市开发和社区建设中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交往、恢复城市活力的关键要素。在她看来,公共空间的价值在于它的存在能促进城市中不同社会阶层或团体的人们进行交流、融合,它的多元化和包容性的特征是形成社会相互理解和共融、促进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因素,是城市活力的重要来源。雅各布所提倡的具有混合功能的、异质的、具有一定密度的城市空间形态方法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对当时占主导地位的现代主义城市规划的反思,并成为城市设计学科最重要的理论原则之一。
 
当雅各布对现代主义功能至上的城市理念发起颠覆性抨击之后,在1960年代的文化反思浪潮中,许多建筑和城市学科领域的学者从不同角度论述了现代主义建筑规划对于城市空间肌理及建立于其上的社会生活的摧毁性影响,如大规模城市重建和空间扩张对原有城市社会文化肌理造成的破坏(Mumford, 1961; W. H. Whyte, 1972)、郊区化居住方式和“城市蔓延”对土地和空间造成的浪费等,逐渐在城市学科得到广泛的重视(Cullen, 1961; Mumford, 1961)。传统城市中缜密的城市肌理及其所维系的个人和群体社会关系的价值被重新重视,并在1970年代被主流规划意识所接受,成为后现代城市规划理念的重要内容。学者们普遍认识到,在现代主义城市规划下所产生的分离的城市空间中,无法建立积极的物质空间之上的社会联系,是现代主义规划的重要缺陷。当原有的城市肌理被现代主义所推崇的以功能主义和消费主义为主导的城市改造破坏时,公共空间作为城市公共社会交往场所的重要性就愈发显著。公共空间最根本的意义在于其中所容纳的丰富和多元的城市生活,这一观点逐渐成为城市学科领域建设发展城市公共空间的重要思想。自1970年代至今的城市理论发展过程中,关注公共空间的城市设计学者都普遍强调公共空间作为生活和社会交往场所的重要性。如蒂巴尔兹(F. Tibbalds, 1992)认为,由城市公共空间所构成的公共领域是“人们相互接触和交往发生的地方,是城市中最重要的部分”。而卡尔(S. Carr, 1992)在探讨城市公共空间的《城市空间—公共空间》中指出,公共空间是“人们进行功能性或仪式性活动的共同场所,无论是在日常生活或周期性的节日中,它使人们联合成社会”。在公共空间中,“公共生活的质量以及它所服务的公共目的是最重要的”。
 
同时,西方许多社会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论述了建成环境中的公共空间在形成积极的社会生活和人际交往中的意义。尽管不同学者对城市“公共空间”有着不同的定义,但他们普遍认为,公共空间所提供的由人共同存在而产生以及可能产生的公共交往行为是维系不同层次社会关系的重要纽带,人们由于公共交往而形成的公共领域作为私人领域的平衡机制是不可或缺的(Nadai, 2000)。在对公共空间的社会价值的探讨中,一些社会学者关注城市中超出个体私人或家庭领域的、建立在共同性和邻里交往之上的社区公共空间作为维系社区社会关系和形成个体归属感的意义(Gans, 1962; W. F.Whyte, 1955)。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在多元的现代城市中,由于人口密度的增加,以及由基本而共同的城市交通等功能集中化而带来的不同人共存的状况不可避免。公共空间的意义即在于它为有差异的社会个体提供了相互了解、交流和融合的机会。社会学家希奈特(R. Sennett, 1990)指出,“城市的文化”特质就在于它能将不同差异性的人,无论其种族、年龄、阶层和爱好,集聚在一起。通过在城市中的公共交往,突破了原来建立在亲近的共同性上的个体身份,为人们在复杂的城市生活中形成更广泛层次的社会关系及重塑个人身份提供了无尽的可能。这一观点对在社会学领域中研究人与现代社会的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城市的多元和复杂性从需要逃避和抑制的对象转变为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无法逃避的现代社会的产物。这一观点逐步被主流的社会学观点所接受。社会学者扬(I. M. Young, 1986)在研究现代社会关系中特别将城市公共空间与她提出的“差异性的政治”(politics of difference)联系起来并指出,城市公共空间所支撑的、建立在陌生人交往上的容纳差异性的社会生活,与建立在共同性基础上的社区关系相比具有更积极的社会意义。这一观点无疑符合并支持了雅各布所提倡的具有混合功能的、异质的城市公共空间理论,真正意义的公共空间应是消除了排它性的空间。从社会学角度所揭示的社会公共交往在现代城市中的意义,也成为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学科领域中创造能容纳异质的社会人群以及促进多元化活动的城市公共空间的理论依据。
 
2.2  政治哲学研究角度:公共空间作为政治参与的平台——公共领域理论
 
“公共空间”(public space)在社会民主政治生活中的意义直接与“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这一西方政治哲学领域的核心议题相关。政治学家本哈比(S.Benhabib, 1992)对西方政治哲学层面公共空间概念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文献研究,将公共空间理论归纳为三个主要思想模型:阿伦特关于公共领域(public realm)的哲学观点、自由主义者对于权力合法性的观点以及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理论。这三种政治思想从不同角度论述了公共领域的重要性。阿伦特(Arendt, 1958)的《人的条件》是最早提出“公共空间”这一术语的理论著作之一。她将“公共领域”(public realm)的形成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polis)中公开民主的政治辩论。她认为,人的生存意义从本源上是政治性的,即需要在共同的活动中交换和展现自己的价值观点。这就要求公共领域应是透明、公开和公正的,并对所有公民提供平等的言论和行动的场所。公民生活的意义和价值都来源于公共领域中的公众参与。这一建立在生存意义上的哲学观将公共领域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对城市和社会学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阿伦特推崇的公共空间是一个摆脱了权威性的政治意识和经济因素影响的纯粹意义上的公共领域。而西方自由主义者认为,权力的合法性问题是自由主义民主政治观念中最核心的问题,如政治哲学家布鲁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 1980)指出:“当任何人质疑权力的合法性时,权力的占有者应该回答自己为什么比提问者更有资格被赋予权力而不是压制他”。因而,一个提供广泛和开放的政治辩论基础的公共领域应是受到社会权力和机制保障的,这是一个民主社会区别于封建社会和其他专制制度的重要特征。此外,哈贝马斯(Habermas, 1989)于1960 年代提出了另一个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公共领域”哲学理论。他认为由自发形成的、独立于政治和经济力量干预的、能容纳自由的社会交流的公共领域对于形成一个健康的政体至关重要。公民在公众交往中所提供的社会融合的作用和政治机制及经济体制对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同样重要,且不可或缺。因此,公共领域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其性质应该是中立的、对所有公众开放的、能产生对话的领域。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认为,不同的社会个体通过公共交往和参与能达成超越私人利益之上的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集体意愿,即个人领域的集和形成市民或社会的公共领域,并对权力产生良性的制衡作用,是市民社会形成的基本条件之一。
 
在将政治哲学范畴的公共领域同城市学科的公共空间概念的关联性进行比较时,纳道伊(Nadai, 2000)指出,尽管以上关于公共领域的概念并不特指城市公共空间,比如阿伦特的公共领域概念并没有明确强调它的实体空间形式或地点,但从她对公共空间特征的论述中可以明显看出,这一抽象的公共领域应是能促进不同人以一定密度聚集和交往的、对所有人开放的公共平台。无论是希腊城邦中的市政广场、集市,还是伦敦海德公园中的政治角,能产生阿伦特所指的公众“言论”和公开“行动”的公共空间必须依靠能持续和客观存在的物质空间场所。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也是一个松散的、漫的抽象概念,它是在公民开放交往中自发形成的,没有非常明确的组织方式和实体形式。但另一方面,哈贝马斯将资本主义国家公共领域的产生归溯于18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公众聚集在图书馆、咖啡馆、剧院、音乐会、博物馆、俱乐部的公共空间中进行的对话,认为这些公共场所中的“理性和批判性的辩论”即形成了公共领域。建筑理论家贝尔德(G.Baird, 1995)指出在抽象的人类历史文化和物质空间之间存在本质必然联系:“整个现实世界中人类活动的历史及其持续性依赖于两个基本条件:首先,这一活动必须能被其他人看到、听到并记住;其次,是能够将无形的事物转成有形的事物记录下来”。后者的方式除了文字,还包括将事件同物质空间相联系形成的场所和文脉记忆。尽管现代社会中作为政治交往的公共领域平台已从人们面对面的议论拓展到媒体、网络等非实体空间,但西方学术界对作为实体的城市公共空间在现代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一直给予了持续和广泛的重视(Nadai, 2000)。

阿伦特和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为建成环境中的公共空间提供了政治哲学上的意义,对城市学科的学者产生了深远影响。如卡尔莫纳(M. Carmona, 2003)在《公共空间—城市空间》一书中概括城市设计学科的社会维度(social dimension)(即城市设计学科的社会意义)时指出,城市设计中经常涉及公共领域(pubic realm)的概念,这一概念首先表明公共空间具有民主政治上的意义,即空间中应能容纳市民进行社会政治参与的各种公共活动。赛德丽和班纳吉(A. Loukaitou-Sideris & T. Banerje, 1998)等关注公共空间的城市设计专家也指出,理想的公共领域是一个中立的、提供社会交往、信息交换、政治社会参与的平台。可以说,公共领域理论为城市公共空间存在的意义提供了政治哲学上的理论基础。
 
3  公共空间的真实性判定
 
尽管西方学术界从不同的认识论角度对公共空间进行了不同的定义,但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笔者发现不同学者对于城市公共空间的根本属性的判定存在很多共同的认知。首先,对将公共空间视为社会生活和社会交往平台的城市和社会学者而言,公共空间与现代主义规划理念下由于功能分区而产生的提供观赏或休憩的城市开放空间和绿地是完全不同的,它存在于具有相当的密度和混合使用功能的城市肌理中,是能容纳各种自发的社会活动的城市空间。这一层面的公共空间强调空间被不同人使用和容纳不同的活动内容的“异质性”的特征,即多元的社会元素共存和交融的能力。在社会和城市学科领域中,一个抽象而宽泛的概念——“可达性”(accessibility)被许多学者强调作为公共空间中最重要属性。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历史学家霍华德的著作《中世纪的城市》中,他将公共空间的定义建立在空间实体的可达性上——尽管他此时用的词是“可透性”(penetrability):“也许城市中公共空间同私人空间最本质的差别在于两者的可透性。公共空间是具有很少限制的、对所有人是可达的”(Nadai, 2000)。社会学家洛夫兰的著作《陌生人的世界》是第一部主要针对城市公共空间的社会学专著。其中,她明确地指出,可达性是公共空间的前提条件,公共空间是“所有人能合法进入的城市的区域”,是“陌生人碰面的地方”(Nadai, 2000)。这一产生于历史和社会学科领域的概念也频繁出现在关注公共空间的城市设计学者的著作中,例如卡尔莫纳(Carmona, 2003)等指出公共领域/公共空间的关键在于其可达性。卡尔在《公共空间》一书中将公共空间定义为“开放的、公共的、可以进入的个人或群体活动的空间”(Carr, 1992)。他认为,公共空间能被人使用首先在于它可以允许人进入的特征。他进一步将空间“可达性”归纳为三个方面:实体可达性(physical access),即空间能够方便人进入;视觉可达性(visualaccess),即空间在视觉上能被感受并具有吸引力;象征意义的可达性(symbolic access),即空间对观察者产生空间含义上的吸引力。其中,公共空间实体可达性是最受城市设计学者关注,并已经形成丰富的研究成果的空间属性。例如盖尔、本特利(J. Gehl & I. Bentley, 1987)等提出公共空间应具有紧凑宜人的空间尺度,空间与围合的建筑应具有开放和相互联通的空间关系等;怀特等通过公共空间中人的行为方式研究提出空间应具有良好的步行可达条件以及适当的环境设施以满足人停留的需求等(W. H. Whyte, 1980)。公共空间的可达性除了物质空间特性上的吸引力外,更重要的是社会意义上的可达性,它既包括“不同的人”——即允许不同社会阶层、种族和团体都能进入,还包括“不同的活动”——即能允许各种社会活动发生的特性。根据卡尔的观点,城市公共空间除了满足空间使用者或者抽象的人的需求外,还应被视为一项空间权力,即人们对公共空间不仅应具有“进入的自由”(freedom of access),还应具有“行动的自由”(freedom of action)(Carr, 1992)。这一概念直接关系到公共空间的象征意义,即空间通过物质环境表达的精神和文化层次的含义是否具有最广泛的包容性,是否在最大程度上被不同社会阶层接受,还是具有排斥性。对空间的管理和控制对使用空间的人群或行为的控制是否超过了基本的安全需求而有其他目的等。
 
在政治哲学领域,与社会和城市领域的空间“可达性”相近的重要概念是“公共性”(publicness)——只有实现了公共性的城市空间才能构成真正意义的民主政治生活的公共领域。公共性的概念首先涉及对公共与私人概念的定义,这个问题本身就构成西方理论政治、哲学及相关社会学科长期探讨的一个核心议题。社会政治学者本和高斯(S. I. Benn & G. F. Gaus, 1983)等在综述和比较了西方学术理论中对“公共性”(publicness)和“私人性”(privateness)的不同定义后指出,尽管这两个概念在不同的理论范畴中的含义不尽相同,但也有共同的理想基础,即“任何公共的事物都是与包括‘社会关系中的人’在内的因素有关,因而‘公共’可以参考的范围就被限定了”。基于此,他们指出,对公共性问题不同的讨论都涉及“可达性(access)、经管者(agency)、利益(interest)”三个方面。“可达性”就是接近和访问的权力,对物质空间而言代表了进入和使用的权力;“经管者”指管理者的价值取向,它是为自身利益服务还是为公众服务,它的行为对其他人造成什么影响;“利益”是指最终为谁服务。另一个较具影响的公共性的判定来自阿伦特(Arendt, 1958)对公共领域所设定的三个标准:公共领域应能够被所有人获取;能够被所有人使用;能够(形成集体的历史记忆从而)超越一代。在她的概念中,真正具有“公共性”的公共领域应是排除了政治意识形态的压制,脱离了与权力和经济利益相关的机构组织控制的、自发、中立和完全自由的领域。阿伦特有关公共领域的概念,被一些城市学者作为判定城市公共空间公共性的标准【例如刘易斯·W. 迪杰斯特拉(Lewis W. Dijkstra)(Hutchison, 2000)对城市公共空间公共性的研究即完全参考阿伦特的公共领域的标准】。这两种分析公共性的角度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强调了针对“所有人”平等的可达性——进入和使用的权力,但有明显的不同。相对于后者将空间脱离社会背景的理想主义,前者显然更广泛地涉及社会机制问题,因而对研究现代社会中广泛存在的、在一定机制框架下产生的城市公共空间更有实际价值,它将对城市空间的观察与更宽角度的国家权力和社会机构等因素联系起来。本和高斯对公共性三方面的归纳为分析建成环境中的公共空间的真实性判定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经验分析性方法(Madanipour, 1996)。
 
从上述西方学术界对城市公共空间的概念以及公共空间根本属性判定上的主要理论观点可以看出,正如公共空间本身是一个跨学科的具有多层含义的概念,其根本属性的判定也只能从多学科的认识角度才能诠释。为此,笔者认为,城市空间的“可达性”在广义上涵盖了公共空间在社会和政治理论范畴——即公共性的意义。将前述城市与社会学科的“可达性”定义,即包括公共空间实体上的可达性,对不同的使用者和社会活动的包容性,同政治哲学领域中关于公共领域的定义,以及本和高斯对于空间的生产方——社会机构和空间管理者的考查结合起来,可以归纳出借以回答“什么是真正的公共空间”的理论依据(表1)。应指出的是,并不是满足其中所有条件的城市空间才称得上是公共空间,但这些基于西方公共空间理论研究的判定标准为城市公共空间本质属性提供了一个可操作性分析框架。

表1  城市公共空间“公共性/可达性”判定分析框架 

 
4  结语
 
在城市研究领域中,西方城市设计学者对建成环境的关注从早期的视觉审美角度发展到跨学科的对人与环境的认知意向、行为心理研究,以及研究建成空间与其产生背景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的相互关系,学科发展呈现出更加跨学科的趋势。其中,城市公共空间作为一个特定的学术研究对象,与其他城市空间类型具有显著差别,那就是在建成空间的概念中引入了社会政治范畴的“公共”的含义,从而揭示出实体环境中的物质空间同抽象的社会、政治空间之间微妙但重要的内在联系。这也使得对于城市公共空间的讨论自1960—1970年代开始就成为西方城市、社会、政治等领域关注的热门话题。近年来,马丹尼波尔等关注城市空间的城市学者指出,自19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影响以及资本主义的发展,西方国家对建成环境的公共干预政策更倾向于为资本扩张服务。这使得西方发达国家中许多新的城市建设在不同程度上将原本属于公共领域的城市空间逐步转化为私人控制,公共空间的私有化趋势被一些西方学者认为是现代城市公共空间的令人担忧的新趋势而受到广泛关注(Calhoun, 1992; Ellin, 1999; Sennett, 1977)。为此,对城市公共空间在社会及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以及公共空间公共性的判定等议题在西方的学术讨论中又有了升温的趋势。而遗憾的是,在目前我国的学术研究和建设实践中,对于公共空间我们仍然着重关注其作为物质空间实体的视觉和审美的价值,或者强调公共空间服务与现代城市规划建立在功能分区的土地分配原则上的休闲和观赏等功能。在经过近二十多年的快速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过程之后,在社会发展目标从一味地追求经济发展转向更多地关注社会和谐,从“又快又好”转为“又好又快”的同时,西方学术语境下的城市公共空间概念及其价值判定为我们重新审视中国城市空间建设的价值观基础,探讨城市建设在社会人文方面的意义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视角。
 

作者:陈竹,香港大学建筑系博士生,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工程师。chenzhu_sz@yahoo.com.cn

叶珉,香港大学建筑系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首发于《国际城市规划》2009年3期,pp44-49,53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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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城市非正规公共空间治理——对城市流动商贩空间疏导模式的后现代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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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徐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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