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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案例解析高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

严颖 言税 2021-12-10

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本文通过六个案例来读懂这一政策(以下案例均改编自国家税务总局解读)


例1:某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3年。请问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年度是哪几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因此该企业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例2:某科技型中小企业,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编号注明的年度为2018年。请问具备中小企业资格的年度是哪年?

根据45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因此该企业2018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例3:某企业2018年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2014年亏损200万元,2015年亏损100万元,2016年所得为0,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请问2013年-2015年亏损如何弥补?

解:按照财税〔2018〕76号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无论该企业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是否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用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弥补后,如果2019年至2023年有所得仍可继续弥补;2014年企业亏损2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2015年企业亏损1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5年所得弥补。

小结:某一年的亏损能否向后10年结转弥补,向后推五年,这五年中的任何一年符合条件就能够享受。

比如2014年向后推五年,2015-2019间任一年是高新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2014年的亏损就可以用2015-2024年所得弥补(本案例中2015年亏损,2017年,2018年所得已用来弥补2013年亏损,因此只能用2019-2024年的所得弥补)

例4:某企业2018年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2014年亏损200万元,2015年亏损100万元,2016年所得为0,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该企业2019年起不具备资格,2019年亏损100万元。请问不具备资格后该企业2013年-2015年未弥补完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是多久?2019年的亏损弥补期限是多久?

解:其之前2013年至2015年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并不受影响。

2019年亏损弥补期限,分两种情况:

1.如果该企业在2024年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备资格,按照财税〔2018〕76号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即准予依次用2020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

2.如果到2024年还不具备资格,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只准予向以后5年结转弥补,即依次用2020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不允许用2025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

小结:某一个年度的亏损期限,一经确定,不受企业资格变化的影响。

本案例中的企业2019年起不具备资格,2013-2015年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不受影响。


例5:2018年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A企业不具备资格,其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准予向以后几年结转弥补?

答:准予向以后5年结转弥补。

(2)B企业具备资格,其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准予向以后几年结转弥补?

答: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

解析:吸收合并后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包括合并前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和B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应当分别处理,即合并后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其中合并前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只准予用2018年至2021年的所得弥补;合并前B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有关规定计算后,准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弥补。

(3)如合并后A企业2018年具备资格,合并后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准予向以后几年结转弥补?

答:合并后A企业具备资格后,合并后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包括合并前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和B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弥补。

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根据45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合并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通知》第一条和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处理。即: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总结:企业合并,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合并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可向后结转10年。


例6:2018年A企业分立新设B企业和C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A企业具备资格,其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准予向以后几年结转弥补?

答: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

(2)分立新设的B企业和C企业分别承继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准予向以后几年结转弥补?

答:分立后B企业和C企业分别承继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五)项有关规定计算后,无论分立后B企业和C企业是否具备资格,均准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弥补

解析: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根据45号公告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通知》第一条和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处理。

总结:企业分立,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可向后结转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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