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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中军|西方自由主义对民主的“规训”及其困境

郭中军 社会科学杂志 2022-06-09

摘要:当今西方国家不断频发的民粹主义现象,凸显了民粹与民主之间根深蒂固的纠缠。民主场景下的民粹主义现象,实质彰显了民粹主义者对“真正的民主”及其实现路径的认知殊途。古典民主强调“人民的统治”,天然地排斥代议制与精英主义,已然内含了民粹的基因与冲动。近代以来,逐步形成的西方自由主义民主则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自由主义对古典民主在制度层面的“规训”或重构,以最大限度地防范“多数人暴政”或“暴民政治”。与此同时,西方自由主义民主又在价值层面难以回避古典民主的价值关切,古典民主的民粹基因依然潜伏于西方的主流政治中。当西方社会所承诺的民主无法兑现时,民粹主义者就会动员“人民”以实现民主的“救赎”,这是当今欧美民粹主义普遍崛起的深层动因。

作者简介:郭中军,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研究所副研究员

刊载于《社会科学》2021年第6期


美国的“特朗普现象”与西欧新民粹主义政党的崛起,引发了人们对当今民主政治与民粹主义关系的关注。不仅后发国家易于滑入民粹主义政治的陷阱,即便在成熟的西方国家,民粹主义现象也是挥之不去的阴霾,以至于一些学者认为,“民粹主义在全球崛起”。在这些民粹主义运动中,民粹主义者以“真正的民主主义者”自居,援引“人民主权”的话语,诉诸“至高无上的人民”,反对建制化的政党或政治精英,要求直接兑现民主的承诺,提出了西方自由主义民主的“合法性问题”。这不仅挑战了西方主流的民主价值观,更凸显了民主与民粹的内在纠缠与深层勾连,重新厘清民主与民粹的关系势在必行。


#01

民主场景下的民粹主义:

概念与文献述评


在社会科学中,民粹主义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模糊概念,带有不同的语境语义,缺少可以捉摸和一致认可的内涵。在国外学术界,有三种民粹主义理论较有影响:一是政治逻辑理论,将民粹主义理解为一种政治逻辑,即建构人民,甚至将其等同于民主;二是政治策略理论,将民粹主义界定为通过反建制诉求、自上而下的动员而获得并运用权力的政治策略;三是概念化理论,强调民粹主义概念相对于民粹主义理论的优先性,侧重于概念的源起、理论前提等。

(一)民主场景下的民粹主义

鉴于民粹主义是一种“弱核心”或“核心稀薄”的意识形态,民粹主义的最小定义是一种以平民为本位、极其崇尚人民、带有反精英主义的价值观。崇尚人民并不必然构成民粹主义,民粹主义在极其崇尚人民的同时,更是建构了人民与精英的二元对立关系。那些信奉、持有、运用或践行民粹主义价值观的政党、政治人物等,则可称为“民粹主义者”(Populist)。在现实政治中,“民粹主义者”包括政党、政治家、知识分子甚至平民本身,其中,政党或政治家的民粹主义较为多见,他们诉诸人民(平民)、动员“人民”(平民)介入政治过程,形成了纷繁复杂的“民粹主义现象”。本文所指的民粹主义是一种特定语境或特定场景下的民粹主义,即“民主场景下的民粹主义”,它彰显了民粹主义者对民主及其实现路径的特定认知。本文以英国学者玛格丽特·卡农范(Margaret Canovan)的民粹主义定义为基础,将民主场景下的民粹主义界定为一种诉诸“人民”反对建制化权力结构、精英主义价值观及其他支配性观念的现象。概言之,这种民粹主义具有四大“结构性特征”:

第一,诉诸“至高无上的人民”。民粹主义者声称,他们的合法性来自为人民代言,而非为特定的阶级服务。在他们看来,“人民”是民主的最高权威。与此同时,民粹主义者还建构了“人民”的对立面,即分化人民的腐败政党、窃取人民权力的政治精英、破坏人民正宗性的外来族群。

第二,反对建制化的权力结构与支配性的价值观念。民粹主义者以“人民”的名义行事,不仅反对建制化的权力结构,而且还反对精英主义价值观,矛头不仅指向了政治、经济机构,而且还指向了学术、媒体界精英人物。

第三,运用简单、直率、平民化的沟通风格。与传统主流政客不同,民粹主义者反对官话、套话,倡导简单(Simplicity)与直率(Directness)的语言风格;反对神秘主义、暗箱操作与繁琐程序,讨厌那些只有专家才理解的专业术语;反对精英的专业治理,倾向于将复杂的社会政治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简单化。

第四,依赖激情的政治动员。民粹主义者拒绝僵化的体制结构,倡导草根阶层的自发行动,推崇领袖与支持者的亲密关系。因而,民主场景下的民粹主义不是普通的、常规的政治,它带有类宗教的信仰与激情,强调民众对魅力型领袖的忠诚,这种信仰与激情将“沉默的大多数”动员起来,急剧地投入政治,以“重构政治”或“拯救国家”。

在表现类型上,民主场景下的民粹主义主要是政治家或政党的民粹主义运动,这些政治家、政党以极其平民化、反精英、反建制的姿态出现,直接诉诸“人民”反对建制化的政党和处于支配地位的价值观念,有时夹杂着种族主义或排外主义。虽然诉诸人民几乎是民主社会的普遍现象,每一个政党、政治精英在选票驱使下都会不同程度地讨好、奉承、迎合人民,都会关切人民疾苦、倾听他们的心声,但民粹主义者更加注重运用“人民”的修辞以建构“人民”的对立面。正如一些学者所言,诉诸“人民”就像民粹主义的基本外壳,其他要素则填充其中并使其充满:当反精英要素填充其中时,便形成了“反精英的民粹主义”(Anti­elitist Populism);当排外性要素填充其中时,则形成了“排外的民粹主义”(Excluding Populism);当反精英与排外主义这两个要素兼有时,则构成了“完全的民粹主义”(Complete Populism)。“完全的民粹主义”通常为极右翼民粹主义活动家所有,而“反精英的民粹主义”主要为左翼民粹主义活动家所有,“空的民粹主义”(Empty Populism)则是任何民粹主义的共同特征,同时也是现代政治话语的组成部分。


(二)民主与民粹的关系:相关研究及其不足

对于民主场景下的民粹主义现象,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更多地聚焦于“民主”与“民粹”的关系。基于这些文献,“民主”与“民粹”的关系大体可归结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并行对立关系。简·维尔讷·穆勒(Jan­Werner Müller)将民粹主义界定为对代议民主制或自由主义民主的某种偏见,即认为它是不民主甚至是反民主的。在穆勒看来,民粹主义是民主的畸形产物,是对民主的一种挑战与威胁。国内学者刘瑜也提出,民粹政治与民主政治虽然都以民意的合法性作为核心话语,但其根本分野在于对民主认知或理解的不同:前者理解的民主是一种“一元式民主”,即将“民意”视为一个整体的、至高无上的“人民意志”;而后者理解的民主则是一种“多元式民主”,即认为“民意”是多元、具体、有差异甚至相互对立的。

第二,张力共生关系。英国学者玛格丽特·卡农范从民主的内在张力剖析民主与民粹的共生关系。在卡农范看来,现代民主包含了“救赎”(Redemeptive)与“经验”(Pragmatic)两个面向。民主的“救赎”面向赋予人民以救赎的想象,人民权力观念处于救赎想象的核心,它追求自然亲近,反对政治疏远,带有强烈的反制度冲动;民主的“经验”面向则与之相反,它只是一种政府治理形式,是和平处理社会冲突的一种机制,依靠制度与法治,而制度与法治必然产生政治疏离。卡农范提出,正是民主两个面向之间的张力为民粹主义现象的频发提供了滋生地。

第三,同源竞合关系。穆德等学者将民粹主义置于自由主义民主的具体场景中,透视民主与民粹的竞合关系。在他们看来,民主最确切的定义是人民主权与多数人的统治,在这个定义上,民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自由主义的,也可以是非自由主义的。然而在当今世界,民主这一术语事实上指称自由主义民主而非民主自身。他们认为,民粹主义本质上是民主的,它不是与民主本身相对的,只不过与当今世界占支配地位的自由主义民主相抵触。因为,民粹主义者坚持认为,没有什么可以限制“人民意志”,他们从根本上拒绝多元主义,因而也排斥少数人权利以及对少数人权利的制度保障。

第四,基因转化关系。国内学者丛日云指出,民粹主义与民主主义的根本区别不在于诉诸人民的最高权威与正当性,而在于它诉诸人民的平民尤其是底层平民,以他们来代表“人民”。民粹主义者在极其推崇平民尤其是底层平民的同时,也将他们的价值、文化、生活方式推向极致,否定甚至排斥其他群体的道德、价值与正当性。他认为,民主制度本身内含了民粹主义的基因——平等主义与个体主义。平等主义和个体主义虽然是民主成长、繁荣的强大动力,但它们的极化发展也使民主滑向民粹主义。平等主义的泛化、个体主义的放纵、大众民主的并进,构成了民粹主义的生成理路。

综上所述,国内外对民粹与民主关系的研究,较多地将民主等同于西方的自由主义民主,侧重于对民粹主义与现今自由主义民主的严格区分,倾向于将民主社会中的民粹主义现象界定为与自由主义民主相对立并对其构成挑战甚至威胁的变态政治,而对民粹与民主盘根错节的内在联系甚至同源性的研究却相对不足。穆勒虽然洞察到民粹主义是对自由主义民主的偏见,即认为自由主义民主是不民主的甚至是反民主的,但没有注意到民粹主义与“纯粹民主”本身的同源性,没有发现对自由主义民主的偏见恰恰是“纯粹民主”的题中之义。即便是玛格丽特·卡农范,也只是从民主的内在紧张关系透视民粹主义现象的频发之源,她仍然将民粹视为外在于民主的事物,并未认识到或不愿接受“救赎民主”本身正是民粹的化身。穆德、丛日云等学者在民主与民粹内在联系的研究上独树一帜。不过,穆德只看到了民主与民粹的同源性,并未认识到民粹本是民主的内在基因。丛日云虽然指出了民主的“民粹基因”,但他将这种“民粹基因”简单地归结为“平等主义”与“个体主义”却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民主场景下的民粹主义现象凸显了民粹主义与自由主义对民主及其实现路径的认知殊途,实质是民粹主义民主与自由主义民主两种价值观念的分野与碰撞。理解民主与民粹的纠缠之因,洞察民粹主义现象的频发之源,不能仅仅局限于民粹主义民主与自由主义民主的分野,更要考察“民粹主义民主”与民主自身(亦即“纯粹民主”)之间更深层次的渊源。“纯粹民主”一般对应古雅典民主,强调“人民的统治”,天然地排斥代议制与精英主义,已然内含了民粹的基因与冲动。当今西方民粹主义者的政治话语更多地代表了本原民主的意识形态,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当我们还民主以本来面目时就会发现,民粹不是外在于民主的、与民主并行的东西,而是内在于民主、深嵌于民主的基因。在当今民主已经成为不容置疑的意识形态与政治正确的情景下,民主本身所内含的民粹基因反被遮蔽。近代以来,西方自由主义民主的确立与发展,一方面体现了自由主义在制度层面对这种民粹式民主的警惕、防范与“规训”,另一方面在价值层面又难以回避古典民主的价值关怀。如果说古典民主更多地强调民主的“纯度”与“深度”,那么自由主义民主则更多地关注民主的“质量”与“效率”。尽管自由主义对民主的“规训”较大程度上规避了民粹式民主的冲动及其非理性,但民粹的基因仍然蛰伏于西方民主之中,与其此消彼长,并在特定条件下催生民粹主义现象,对自由主义民主发起挑战。


#02

古典民主中的民粹基因


正如前文所言,民主场景下的民粹主义现象不仅彰显了自由主义与民粹主义对民主及其实现路径的观念分野,同时还表明了民粹与民主更深层次的渊源。

(一)古典民主:“人民的统治”

根据民主理论家罗伯特·达尔对民主发展历程的考察,民主作为一种思想与实践,在人类历史上经历了多次变迁与重构。首先是古雅典民主的出现,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民主政体,也是民主的最早源起。其次是古罗马共和政体的问世,它在较大程度上是对古雅典民主政体的批判式继承,在经历漫长的中世纪之后,这种共和政体在意大利城市共和国得到了复兴。再次是代议制政府的理论与实践,代议制与民主程序的结合是人类政治制度的一大创造,它重构了民主的形态,重塑了人们的民主观念。最后是政治平等主义的逻辑,它推动了公民权利的扩大,尤其是选举权的普及,迎来了大众社会的到来。因而,作为一种政体诞生以来,民主本身的内涵不断形塑,民主的思想与观念也相应地不断重构。

作为现代民主之滥觞,公元前5世纪的古雅典民主是人类社会出现的最早的民主政体,也是本原的民主或原生的民主,考察民主与民粹的深层关系,最好以此为原点。从词源上看,“民主”(Democracy)一词源于古希腊语“demokratia”,“demos”意即“人民”,“kratia”意即“统治”。因而,“民主”原意即“人民的统治”,体现了对“人民”政治主体性的认可。与历史上曾经出现的君主制(一人的统治)和贵族制(少数人的统治)不同,民主制代表了一种多数人(人民)的统治。

“人民的统治”并非对本原民主单纯的望文生义,作为现代民主思想与实践的真正源起,古雅典民主正是“人民的统治”的生动实践。在古雅典,公民大会是城邦最高决策机构,所有年满20岁的男性公民通过公民大会作出重要决策或制定法律,直接参与城邦的统治。公民大会每年要召开40余次会议,对城邦事务行使不间断的决策权。古雅典虽然也有法庭,但自梭伦改革以来,司法审判的权力主要由公民掌握,法庭由各阶层的公民共同组成,如果有公民对执政官的决定不服,可以向法庭提出上诉。由此可见,古雅典的司法也较大程度上体现了“人民的统治”。除此之外,古雅典每年约有一千多个官职可由公民出任,任期一届,少数通过选举产生,多数通过抽签决定,每个公民几乎每年要担任数个公职,多数人会成为五百人议事会的成员。伯里克利在一次伟大的演说中曾自豪地称赞这种民主:“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

当我们还原民主的本来面目时会发现,民主的确切定义应该是人民的统治或多数人的统治,在这个最小定义基础上,民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自由主义的,也可以是非自由主义的。相对于自由主义民主,本原的民主是一种直接民主而非代议制民主,追求人民权力的一元独大而非权力的多元共治,具有公民资格的排他性而非包容性。自由主义民主并非对本原民主的简单承继,并非将“人民的统治”简单地应用到现代民族国家,而是对本原民主“规训”后所形成的一种新的统治模式,或许称之为“共和政体”更为准确。


(二)“人民的统治”:民粹冲动与暴民政治

本原的民主或原生的民主以“人民的统治”为核心理念,包含了以下几个基本特质:第一,强调人民权力的最大化。古雅典人虽然尚未明确提出“人民主权”观念,但“人民统治”的理念本身即体现了人民权威、人民意志的至高无上,体现了将人民权力最大化的倾向。第二,崇尚人民的直接决策。“人民的统治”在技术上只能通过人民的直接参与和直接决策来实现,民主更大程度上被认为是人民意志的表达与实现。第三,天然地排斥代议制这种中间机构。在古雅典人的民主信仰中,代议制政府是不可思议的,作为民主的备选方案更是不可接受的。第四,倾向于简单的多数决定。“人民的统治”不可避免地导致人民的简单多数决定,易于形成多数人的暴力或暴民政治,比如古雅典的贝壳放逐法与苏格拉底之死。第五,带有一定的反精英主义。人民的直接统治以及抽签、轮流等其他产生官员的做法,都暗含了一种对人民美德、主体性的认知以及对精英治理的某种排斥。

因而,当我们揭开民主的面纱时会发现,本原的民主亦即古典民主是一种激进的“纯粹民主”。正如拉米斯所言,激进民主才是民主的本原,“激进民主意味着本质、要素形式的民主、根本民主,确切地说就是民主本身”。民主中的“民”(demos)最初就是指人口中生活最穷、数量最多的那个群体,而民主就是使他们掌握权力。

古典民主体现了对多数人(人民尤其是平民)而非少数人(权贵或精英)政治主体性的终极价值关照,倾向于人民权力或人民意志的最大化,抵制任何对人民权力的法律约束,在这一点上其与民粹是相通的。毋宁说古典民主一开始就带有民粹的基因,包含了民粹的冲动,它所提出的人民统治、人民权力、人民决策的理念与民粹并无二致。库恩·艾伯茨(Koen Abts)与斯蒂芬·诺曼斯(Stefan Rummens)曾指出,民粹主义的倡导者在诠释民主时,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将民主视为人民的直接统治,因而易于将民粹主义等同于民主。帕里斯·阿斯拉尼迪斯(Paris Aslanidis)也提出,民粹主义实质是一种以人民主权名义反对精英的话语,它援引至高无上的人民权威宣称:腐败的精英正在骗取“人民”的正当权力。对美国特朗普而言,他——而非建制派——是人民的真正代表,“你们是人民,我是你们的声音”。英国的脱欧派也将脱欧视为“人民的意志”,认为设置议会投票程序是“人民的敌人”。

在现代西方社会,民粹主义者或民粹主义政党虽然也不得不借助代议制框架,但他们内在地不信任甚至敌视代议制,不满于代议民主制的繁文缛节与复杂程序,鼓吹政治的直接化与简洁化,要求直接兑现民主的承诺,喜欢运用平民的俚语粗话与直率的沟通风格,习惯以“常识”解释社会矛盾与社会问题,倡导用公民投票的直接民主方式解决复杂的社会分歧。民粹主义者尽管也借助政党的组织形式,但他们竭力表明自身反建制的平民主义立场,以与传统的建制政党相区隔。在他们看来,这些建制政党是由狡猾的政客组成的,他们腐败堕落、唯利是图,置民众疾苦于不顾,擅长暗箱操作与私下交易。因而,民粹主义者并不反对民主本身,毋宁说他们是古典民主的坚定拥趸,他们以“真正的民主主义者”自居,试图与一种不纯粹、不正宗、“虚假”的民主相区分。换言之,民粹主义者的价值诉求即“纯粹民主”的内在价值,代表了古典民主(或“纯粹民主”)的观念及其实践。

尽管古典民主体现了人民直接统治的美好理想,不过它内含了民粹的基因与躁动,易于导向多数人暴政或暴民政治。正因为如此,在民主形成初期,甚至之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民主”这一字眼都带有贬义,与“暴民政治”联系在一起。对现代民族国家而言(甚至对古希腊而言),纯粹的民主甚至并不被认为是一种理想的政体或优良的政体。古希腊政治思想家柏拉图明确反对民主政体,认为它“完全不问一个人原来是干什么的,品行如何,只要他转而从政时声称自己对人民一片好心,就能得到尊敬和荣誉”。亚里士多德虽然对民主相对宽容,但也认为纯粹的民主是一种只以穷人的利益而不以整个共同体的利益为依归的统治,他本人更倾向于一种混合政体。亚里士多德对民主的阐释,深刻地影响了近代欧洲的政治思想家。对于文艺复兴时期实行共和制的人们而言,如果认为他们的政府是“民主”政府,他们可能会感到不快。民主的这种负面形象甚至直到18世纪美国革命时仍然存在。联邦党人麦迪逊就提出了“纯粹的民主政体”与“代议制政体”的区分,他将古希腊民主作为前者的原型,认为此种政体易于产生“党争”与多数人的暴政,而美国人要建立的是与之不同的代议制政体或称共和政体。


#03

近代自由主义

对民粹式民主的“规训”


古典民主随着古雅典的消亡而隐退,之后西方社会经历了漫长的中世纪的教皇统治。直到18世纪,“人民的统治”或人民主权作为反抗神权统治与绝对君主统治的世俗化力量再次进入近代政治。与此同时,西方的自由主义者从起初对民主的疑惧、抵制与排斥逐步转变为对民主的期望、容忍与吸纳,最终将其嵌入到自由主义基本框架中。可以说,自由主义民主更大程度上体现了西方自由主义对古典民粹式民主的一种“规训”。

(一)“多数人暴政”:自由主义对民粹式民主的恐惧

西方民主从根本上说是一种“自由主义民主”。拉姆赛曾这样评价,“在近代以来的西方社会,自由主义观念支配一般大众的思想并影响形形色色政党的实践。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整个西方的政治制度都建立在自由主义原则及价值观之上并受其制约”。沃特金斯也提到,自由主义是“西方政治所有具有代表性的传统的近代化身”,“自由主义如果无法生存下去,实不啻是说西方的政治传统也宣告结束”。

西方自由主义奉行个人自由至上,以保障个人自由与个人权利为终极价值关怀。古典民主的镜像使其成为近代自由主义推翻教皇统治和绝对君主制的思想武器,但它内含的民粹基因、“人民的统治”可能带来的多数人暴政一直为西方自由主义所警惕。对于早先的自由主义者而言,“纯粹的民主”不斥为暴虐、无常的暴民政治,对社会中有财产、有地位、有修养的人而言是一种威胁,易于导致以“人民”或正义之名而进行集体犯罪。即便是代议制民主,自由主义者也暗自提防潜伏于民主光鲜外表下人民主权的幽灵,忌惮所谓“多数人暴政”“阶级立法”“大众的反叛”,忧虑其可能带来的“庸人政治”与“拉平效应”。托克维尔虽然盛赞美国的民主,但他同时也提出了著名的“多数人暴政”的警示。在自由主义者看来,作为民主核心的人民主权反而可能侵害个人自由,应该受到限制,“在自由主义民主中,总是充满了对于人民主权行使的限制……自由主义民主中真正不能被质疑的观念,便是认为以自由之名限制人民主权乃是正当的”。

对许多自由主义者而言,民主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保障与发展个人自由的工具或手段,从根本上服务于个人自由,倘若民主无法做到这些,则可以将其抛弃。巴伯提出,作为自由主义民主基础的人性论、知识论和政治观在本质上是自由主义的,而不是民主主义的。而且,古典民主因其自身的民粹躁动等缺陷,无法在现代民族国家直接应用,必须经由自由主义的节制、“规训”、改造后方能成为优良的政体,更好地保障个人自由。正如巴伯所言,不受自由主义节制的民主只能是一种机能紊乱的民主,“平民政府本身包含了极权专制的萌芽,并且这种极权专制只能通过审慎地运用由同等剂量的个人自由、自然权利、私人财产权和市场资本主义构成的宪政除草剂才能奏效”。萨托利也倾向于“自由之中的民主”而非“自由之外的民主”,在他看来,自由主义民主中民主成分的增长,更应该引起人们对其反面危险的重视。

因而,“纯粹民主”要成为保障个人自由的理想政体,唯有经过自由主义的种种“规训”,而自由主义的思想家、政治活动家正是主要的“规训师”,他们通过主导或影响西方民主制度的建构,竭力避免“多数人暴政”与民粹式民主。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提到:“在我们这一代,领导社会的人肩负的首要任务是:对民主加以引导;洁化民主的风尚;规制民主的行动;逐步以治世的科学取代民情的经验,以对民主的真正利益的认识取代其盲目的本能。”

在西方的自由主义民主中,“去人民统治”的代议制政府、多元共治而非一元独治的权力制衡机制、以“法律的统治”约束“人民的统治”的法治理念、规制人民主权冲动的宪制框架,凡此种种,透显了西方自由主义对民粹式民主的警觉、防范与“规训”。因此,自由主义民主不是自由主义与(纯粹)民主的简单相加,也不是自由主义与(纯粹)民主拧成的一股绳,而是自由主义对(纯粹)民主“规训”或驯化所形成的新型民主制度。西方自由主义对民粹式民主的改造,旨在建立“有质量的民主”而非“纯粹的民主”。


(二)代议制政府:以“代表的统治”消解“人民的统治”

“纯粹民主”意味着“人民的统治”,然而人民的直接统治只适用于城邦这种小型政治单位。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兴起,全体成年公民通过召集会议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既不现实也无必要。正如贡斯当所言,古代自由强调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而现代自由则注重将更多的时间用于私人领域。在这种情况下,代议制与民主的结合重构了古典民主的样态。代议制民主意味着国家的全体(或多数)成年公民通过定期选举各类政治代表,由其直接或间接组成各类国家机关代行国家职权,实现国家权力的生产与再生产。

代议制的引入与其说是民族国家建构现代民主的无奈之举,毋宁说是西方自由主义对纯粹民主的“规训”之策。代议制并不是自由主义者的首创,它最早出现于中世纪的等级会议。在18世纪,西方的自由主义者发现,“将人民统治的民主思想引入到非民主的代表实践之中,民主将会获得全新的形式和维度”。纯粹民主所内含的民粹躁动以及可能带来的“多数人暴政”一直为自由主义者所恐惧,而代议制如同在现代政治中设置了一个缓冲地带或过滤机制,它一方面通过定期的选举保留了“人民统治”的仪式感,另一方面又较大程度上限制了人民直接参与的频次和幅度,规避了人民的直接统治以及由此带来的情绪政治甚至暴民政治。因而,代议制民主实质是一种“精英主义民主”,它旨在将人民更大程度上限定在“投票者”的角色,更多地发挥各类政治精英、社会精英在国家治理中的主导作用,更大程度上将“人民的统治”巧妙地变成了“代表的统治”。正如萨托利所言,现代民主只有在选举时才可以找到某种程度的“人民统治”。


(三)权力分立制衡:多元共治而非一元独治

西方的自由主义虽然承认政治权威来源于人民的同意,但对人民的统治怀有疑惧,倾向于共和主义理念,主张权力的多元共治而非一元独治。在共和主义的逻辑中,权力不管集中于少数人还是多数人,都会导致暴政。因而,共和主义的任务就是避免出现一种绝对权力,即便是在代议制民主框架下,也要处心积虑地通过种种制度设计使权力分散且保持均衡,在此均衡中达至国家的善治。如果说“纯粹的民主”推崇人民权力的最大化甚至极化,那么共和主义的灵魂则恰恰力图避免甚至限制人民权力的最大化。对共和主义而言,权力的限制乃至均衡是避免暴政、实现善治的不二法门。

西方共和主义的传统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他认识到(纯粹的)民主不是以整个共同体利益为依归的统治,这种以人口较多的穷人利益为依归的统治必然导向一种暴民政治。因而,他倾向于以整个共同体利益为依归、集各种政体之优点的混合政体。古罗马共和政体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这一理念。在古罗马的政治制度中,政治权力分散于元老院、公民大会、执政官三大机构,其中,贵族掌握元老院,对公民大会所代表的人民权力形成了有效制约。罗马人从来不认为人民可以在为自己量身定做的权力框架内不受节制的直接自我统治。因而,人民在政府中发挥的作用应该受到限制,多数人的冲动应该受到约束,“人民适宜的职能不是统治,正如他们在雅典的所作所为,而是挑选有能力履行整个政体统治职能的人”。在这个意义上,古罗马已然开启了对古典民主的“规训”之路,共和主义本身即是对古典民主的一种“规训”。

古罗马的共和传统与古雅典的民主传统皆为近现代民主的开启提供了思想渊源。17世纪至18世纪,洛克、孟德斯鸠等自由主义思想家进一步发展了共和主义思想,使得多元共治而非一元独治以及权力分立制衡的政体设计理念在西方自由主义民主中得到了彰显。西方民主国家尽管存在着议会制、总统制等不同类型,但即便是在议会制国家,它们都奉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制约的原则。西方议会普遍实行的两院制也包含了限制人民权力、权力分散制衡的设计理念。在英国,代表贵族的上院与代表平民的下院被认为是一种“有益的制衡”,这种制度设计在维持立法权制约其他权力的同时,亦形成立法权的自我约束。同样,在美国,众议员依据各州大小与人口数量按比例选举产生,而参议员则不管各州大小与人口数量,在各州皆有2个名额。如果完全按照人口的“多数原则”,人口较少的州则会被人口较多的州所支配,这种制度设计有利于保障各州尤其是人口较少的州的平等权利,体现了“多数统治”原则与各州自主权的平衡。


(四)法治:以“法的统治”规范“人民的统治”

古典民主与当今的民粹主义都极端夸大“人民意志”,从而易于形成“民意即法”“民意大于法”的反建制逻辑。但古今历史经验表明,在所谓的强大“民意”面前,公民个体的权利与自由反而可能成为牺牲品,面临随时被剥夺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统治”而非“人民的统治”更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对自由主义而言,“法律下的自由”乃是人类社会应有的生存状态,“法律的统治”(Rule of Law)即法治,使个体解除了对恣意侵犯或压迫的恐惧,是“走向自由的第一步”。“自由统治的首要条件是:不是由统治者独断专行,而是由明文规定的法律实行统治,统治者本人也必须遵守宪法。”因而,法治并不是自由的对立物,反而是自由的条件。为了确保法律对所有人都是公正的,自由主义还要求一套能公正实施法律的诉讼程序,要求司法独立与违宪审查,确保政府与平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正因为如此,司法系统作为一个独立实体,是组成西方自由主义民主的多中心之一。

与此同时,在自由主义看来,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易于受到蛊惑“去征服他人、剥夺富人,或干出任何一种集体暴行或愚行”。法治体现了“法律至上”而非“人民至上”,它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为依归,用“法的统治”稀释或纠正“人民的统治”,避免其走向大众的狂欢或多数人的暴政,防范多数人以民主之名剥夺少数人的权利乃至生命。如果说民粹式民主的逻辑是让想象的同质化人民占据权力的制高点,那么,自由主义民主的逻辑则是令非人格化的法治取代“至高无上的人民”。

当然也要看到,西方自由主义在“规训”“纯粹民主”的同时,也以自由主义量身定制的民主来定义民主自身,即以自由主义民主取代“纯粹民主”,重构了民主的内涵与外延。


#04

当今民粹主义的崛起

与西方自由民主的困境


21世纪以来,欧美民粹主义的普遍崛起让世界为之震惊,它从根本上体现了西方自由主义民主的内在困境:在制度层面,西方自由主义对古典民主的“规训”致力于打造“有质量的民主”、精英主义民主;在价值层面,西方的民主话语又难以回避古典民主的价值关切。当西方民主日益蜕变为政客的行为表演、政党的勾心斗角、官僚的僵化保守、传统政党难以有效回应选民关切时,民粹主义者便提出了自由主义民主的“合法性”问题。

(一)民粹主义运动根植于民主自身的民粹基因

“纯粹民主”包含了民粹的基因与冲动。西方的自由主义民主虽然在精致的制度设计下得到了“规训”,较大程度上防范了主要来自平民的民粹主义或“暴民政治”,但它仍然携带了“纯粹民主”的民粹基因,易于催生政治家或政党的民粹主义。

玛格丽特·卡农范认为,现代民主有两个面相,即“救赎民主”与“经验民主”,这两个面相既相互依赖又相互冲突,如同经常吵架的连体婴儿。“救赎民主”是民主所固有的,它承诺将权力给予人民,通过至高无上的人民行动创造一个更美好的世界。然而,“经验民主”仅仅是一种政府形式,是和平解决争端、避免内战的一种机制。“救赎民主”追求人民的直接行动,内含了一种强烈的反制度冲动,而“经验民主”则意味着不仅包括限制权力的制度,而且还包括建立权力并使之有效运转的制度。

笔者认为,卡农范所谓“救赎民主”正是现代民主所携带的民粹基因。但凡民主与民主化所及之处,民粹基因作为一种“救赎民主”的冲动总是蛰伏于主流政治之中,一旦有适当的时机与条件,便会催生政治家或政党的民粹主义,挑战现今的民主制度。不仅后发国家或地区的民主与民主化经常滑入民粹主义的泥沼,即便在民主相对成熟的西方国家,民粹主义现象在近年来也呈现爆发之势。2008年以来,西方金融危机的爆发、新自由主义政策的失灵、经济发展的放缓、社会问题的凸显、难民问题的加剧等,都为欧美民粹主义的普遍崛起提供了刺激因素。在西方民主制度失灵的情况下,“民主”中的民粹基因不断被召唤出来,以实现对现今民主的救赎,让民主回归它的本原,即真正的人民统治。从诉求内容与诉求对象来看,民粹主义者或民粹主义政党正是代表了这样一种重构民主、使权力真正回到人民之手的力量,他们将传统政党打入人民的对立面,声称自己才是“人民的真正代表”。既然民主意味着“人民的统治”,那么,以“人民代言人”自居的民粹主义者又何尝不想代表人民亲自进行统治?既然民主被誉为“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形式,那么,“人民”或其代言人为何不能直接兑现民主的承诺?


(二)“民主因素”的增长:自由主义对民主“规训”的失衡

自由主义民主虽然是自由主义对民主“规训”的产物,但自由主义与民主之间的张力仍然存在。英国学者珊妲·慕孚(Chantal Mouffe)认为,自由主义民主的吊诡之处在于,它始终存在着自由与民主难以调和的张力,“自由主义民主是由两个彼此终究无法相容的逻辑结合的结果,且彼此之间无法完美调和”。自由主义民主如同一个矛盾统一体,一极连着自由主义,强调个人权利与法治,另一极连着民主,强调人民主权与人民参与。自由主义对民主的“规训”实际上建构了一种平衡机制,使得民主的民粹冲动得到了规制。但当这种平衡被打破时,当自由主义无法有效“规训”民主时,民粹的冲动就难以约束,从而占据上风,最终挑战现今的自由主义民主制度。萨托利认为,在19世纪,自由因素胜过民主因素,而到了20世纪,民主因素开始胜过自由因素。这里所说的“民主因素”是指20世纪追求绝对政治平等、争取“最大限度的民主”这样一种趋势。

在过去相当长时期,西方国家虽然实行选举制,但选举权却是有限的,只给予社会中有资格的公民,底层穷人、少数族裔、女性并不享有选举权。20世纪西方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以及选举权的不断扩大,极大地推动了“人民”内涵的平民化,提升了平民在选举中的政治权重。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平民”这个曾经被排除在政治之外的群体逐步成为建构政治的主体,并重构了人民的内涵,坐实了人民即平民、平民即人民的政治话语,提升了“纯粹民主”的社会能见度,为民粹主义者的政治动员奠定了社会基础。民粹主义政治家(或政党)诉诸平民尤其是底层平民,捍卫他们的话语权,或者真正致力于维护底层平民的利益,或者只是借用民粹主义的话语和策略实现选票最大化。当自由主义对民主的“规训”出现弱化或失衡时,它更难以避免民粹主义政党或民粹主义政治家的上台。


(三)民粹主义民主与自由主义民主的纠缠

观察欧美民粹主义现象可以发现,不管民粹主义者是为了一种神圣使命或崇高价值,还是仅仅为了赢取选票、获得权力,他们的政治话语都凸显了一种与现今自由主义民主相区分的另类民主观念。民粹主义者声称,职业政治家、官僚集团以及其他精英通过操纵代议制,玩弄复杂的暗箱政治,窃取并扭曲了民主。他们以“真正的民主主义者”自居,要求直接兑现民主的承诺,誓言将权力从建制派的精英手中夺回以交还人民。在民粹主义者看来,人民是有美德、有智慧的,精英是腐朽、不可信任的,“他者”是危险的;民主即人民主权与人民统治,人民的直接认可是决定一切政治正当性的唯一来源,人民只有依靠民粹主义者才能掌管自己的命运。

民主场景下的民粹主义现象彰显了“民粹主义民主”与“自由主义民主”两种民主观念的分野和对冲。西方占支配地位的自由主义民主将保障个人自由与公民权利、避免少数人专制与多数人暴政视为首要价值目标。穆德提到,自由主义民主不仅尊重人民主权与多数人统治,而且还建立专门制度以保护基本人权和少数人权利,避免“多数暴政”的发生。民粹主义民主则是一种激进的民主思想,它将人民尤其是平民的直接认可作为评判一切政治行为的唯一正当性来源,认为“人民意志”不应受到约束,拒绝多元主义,反对少数人权利以及保障少数人权利的相应制度。

作为两种对民主的不同认知及其政治设计方案,民粹主义民主与自由主义民主在西方民主中并存发展、此消彼长,并存在内在紧张关系。民粹主义现象的频发意味着民粹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的双重焦虑:一是自由主义者对民主的焦虑,他们相信民主正在沦为不自由的民主;二是民粹主义者对民主的焦虑,他们认为,自由主义的专家治国方案是不民主甚至是反民主的。穆德等指出,民主社会中的民粹主义者并不反对民主本身,而是反对自由主义民主。不过,民粹主义者虽然对自由主义民主提出挑战,但并不试图消灭西方民主以建立独裁政权,而是要以所谓“真正的民主”对西方民主进行重建,让权力真正回到“人民”手中。从这个意义上说,西方民粹主义的普遍崛起更大程度上是西方自由主义民主内在困境与矛盾的表达和呈现。


#05

结  语


世界金融危机以来,民粹主义在欧美国家的全面崛起构成了显著的世界政治现象。英国的脱欧公投、美国的特朗普主义、西欧新民粹主义政党的“主流化”,都彰显了西方自由主义民主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民粹主义者以“真正的民主主义者”自居,援引“人民主权”的话语,诉诸“至高无上的人民”,反对建制化的政党或政治精英,要求直接兑现民主的承诺,提出了西方自由主义民主的“合法性问题”,不仅挑战了西方主流的民主价值观,更凸显了民主与民粹的内在纠缠和深层勾连。

民主场景下的民粹主义现象凸显了民粹主义与自由主义对民主及其实现路径的认知殊途,实质是民粹主义民主与自由主义民主两种价值观念的分野与碰撞。理解民主与民粹的纠缠之因,洞察民粹主义现象的频发之源,不能仅仅局限于民粹主义民主与自由主义民主的分野,更要考察“民粹主义民主”与民主自身(亦即“纯粹民主”)之间的渊源。“纯粹民主”一般对应古雅典民主,强调“人民的统治”,天然地排斥代议制与精英主义,已然内含了民粹的基因与冲动。当今西方民粹主义者的政治话语更多地代表了本原民主的意识形态,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当我们还民主以本来面目时就会发现,民粹不是外在于民主、与民主并行的东西,而是内在于民主、深嵌于民主的基因。在当今民主已经成为不容置疑的意识形态与政治正确的情景下,民主本身所内含的民粹基因反被遮蔽。

近代以来,西方自由主义民主的确立与发展,一方面体现了自由主义在制度层面对这种民粹式民主的警惕、防范与“规训”,另一方面在价值层面又难以回避古典民主的价值关怀。尽管自由主义对民主的“规训”较大程度上规避了民粹式民主的冲动及其非理性,但民粹的基因仍然蛰伏于现代民主之中,与自由主义民主彼此消长,并在特定条件下催生民粹主义现象,对自由主义民主发起挑战。当西方社会所承诺的民主无法兑现时,民粹主义者就会动员“人民”以实现民主的“救赎”,这是当今欧美民粹主义普遍崛起的深层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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