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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划转资产之土地增值税分析

2017-08-03 王皓鹏 金穗源商学院

        划转!这两个字如同两只“魔爪”,总在我稍时消停的时候出现,不断搅扰着我,今天不得不正式面对,因为这个学员的问题很深刻。

        一、第一次见到“划转”


        最早看到“划转”相关税收规定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文件,该文件第二条“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规定:

        一石激起千层浪,各路财税大伽纷纷发言,让我“无偿”的领略了大师的思想,高屋建瓴!


        随后,企业所得税关于“划转”的后续文件财税[2014]109号、总局2015年40公告陆续出台,有了以上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我得出结论:


        资产划出方要么做“长期股权投资”处理,要么冲减“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处理;接受资产方要么增加“实收资本”,要么增加“资本公积”。


        提示:以上的操作路程很漫长的:工商执照是否变更?实收资本不够冲减怎么办?资本公积冲减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二、什么是划转


        1、无偿划转的主体


        现有国家政策规定的无偿划转资产的主体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人公司)。《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第二条对无偿划转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由此可以看出,无偿划转一般在纯国有产权单位之间进行。


        2、无偿划转的客体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以上两条政策规定对无偿划转的客体进行了界定:即无偿划转一般指划转国有产权,但也可以划转实物资产。


        对比企业所得税“划转”的文件,我脑子凌乱了:“展昭,你怎么看?”


        三、划转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由于划转财税处理有“长期股权投资”的影子,我在思考土地增值税的时候,一直围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 在转圈圈:


        企业间资产划转如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的,属于投资入股方式之一,应当免征土地增值税(双方均为非房地产企业),但心里一直不踏实。突然之间,看到如下“老”文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指出,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两种情况。一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豁然开朗:居民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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