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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瑞恒泰】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

董红岩 浩瑞恒泰
2024-08-28

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

董红岩/整理


一、基本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
一、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
  二、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已修改)。


2、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二、案例解析

案例:A是平安保险公司(甲公司)营销员,10-12月每月取得保险营销佣金收入20000元,保险公司受委托代征税款,支付佣金后,代个人营销员统一向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票;A同时在其他企业(乙公司)兼职一个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5000元,假设A有专项附加扣除全年5000元,A如何预扣预缴及汇算清激个人所得税城建及附加:7%+3%+2%)


解析:

1、乙公司

乙公司支付A工资时,按"工资薪金"每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由于没有超过费用扣除5000元/月,无需预缴个人所得税;


2、甲公司
10月份:
代征增值税额=20000/(1+3%)×3%=582.5元;
代征附加税=582.5×(7%+3%+2%)=69.9元;
展业成本=(20000-582.5)×(1-20%)×25%=3883.5元;
收入额=(20000-582.5)×(1-20%)-3883.5-69.9=11580.6元;
应预扣个人所得税额=(收入额-费用扣除)=(11580.6-5000)×3%=197.42元;
11月份:
代征增值税额=20000/(1+3%)×3%=582.5元;
代征附加税=582.5×(7%+3%+2%)=69.9元;
展业成本=(20000-582.5)×(1-20%)×25%=3883.5元;
收入额=(20000-582.5)×(1-20%)-3883.5-69.9=11580.6元;
应预扣个人所得税额=(累计收入额-费用扣除累计额)=(11580.6×2-5000×2)×3%-197.42=197.42元;
12月份:
代征增值税额=20000/(1+3%)×3%=582.5元;
代征附加税=582.5×(7%+3%+2%)=69.9元;
展业成本=(20000-582.5)×(1-20%)×25%=3883.5元;
收入额=(20000-582.5)×(1-20%)-3883.5-69.9=11580.6元;
应预扣个人所得税额=(累计收入额-费用扣除累计额)=(11580.6×3-5000×3)×3%-197.42-197.42=197.42元;


甲公司共为A预扣预缴592.26,A的2019年全年综合所得收入为5000+20000*3=65000元,不超过12万元,可以不进行汇算清缴;如果申请退税,则需汇算清缴


3、A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公式=[(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5000(乙公司工资,即收入额)+11580.6×3(甲公司收入额)-60000-5000(专项附加扣除)=−25,258.2
应缴税额为0
2019年己预缴税额=保险公司预扣预缴税额=592.26元;
所以,A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退税592.26元。


本文根据朋友咨询实际问题创作,案例设计贴近问题,希望对其有所帮助!


参考文件及链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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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浩瑞恒泰会计师事务所、吉林浩瑞恒泰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董红岩,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个人微信号:dhy15704423555,添加可互动交流,并可申请加入“浩瑞恒泰财税交流群”,每天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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