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瑞恒泰】啊来了!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16日
浩瑞恒泰提示:本文为(财税〔2018〕57 号)的延续性文件,除第六条、第七条有部分修改表述外,其他无变化!
(财税〔2018〕57 号)第六条:六、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第七条:七、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相关链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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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红岩,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吉林分所负责人,吉林浩瑞恒泰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吉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入选2020年中税协高端人才!个人微信号:dhy15704423555,添加可互动交流,并可申请加入“浩瑞恒泰财税交流群”,每天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