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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瑞恒泰】温故知新:留抵退税文件整理(2022.3.28)

董红岩 浩瑞恒泰
2024-08-28
。关于我们

【浩瑞恒泰】浩瑞恒泰是一家专业化财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法律等现代服务业集团,总部位于吉林长春,专注于各行业的审计、账务梳理、内控建设、上市及新三板年报和IPO审计;股权设计、企业重组、上市辅导;重大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税务策划、房地产企业等各类清税;资产评估;尽职调查、解决税企争议、涉税行政复议、涉税行政诉讼等涉税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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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文件整理(2022.3.28)

董红岩/整理


一、截止目前(2022.4.1)有效文件8+1个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自2022年4月1日施行,无限期。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4月1日施行,无限期。


3、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无限期。

注意:自2022年4月1日起,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无限期;至2022年4月1日第二条废止。


5、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二条第二款,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无限期。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无限期。


7、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3)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8、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

(1)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2号);(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

“五、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因从事与北京冬奥会相关的工作而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指定清单内的货物或服务采购支出,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由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凭发票及北京冬奥组委开具的证明文件,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向税务总局指定的部门申请退还,具体退税流程由税务总局制定。”

(2)关于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2号,以下简称92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阶段性文件8个


(一)从2022年4月1日起废止6个

1、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三条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


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三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至2022年3月3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二条重新发布延续了这个条款政策。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


5、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二)从2021年4月1日起废止1个

7、应对疫情优惠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3)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三条;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三)针对2018年退税文件1个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只适用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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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红岩,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吉林分所负责人,吉林浩瑞恒泰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吉林研税律师事务所财税专家委员会首席财税顾问,吉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入选2020年中税协高端人才!个人微信号:dhy15704423555,添加可互动交流,并可申请加入“浩瑞恒泰财税交流群”,每天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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