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严重侵权名单第11期公布!
自2021年3月30日起,温州法院在全国市县两级法院率先推行知识产权侵权人“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关于推进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实施信用惩戒的工作指引(试行)》,由温州知识产权法庭根据全市两级法院相关案件中涉知识产权严重侵权的实际情况统一审核、统一编制,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常态化发布《温州法院知识产权严重侵权名单》,并在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后将最近更新的侵权名单、《关于推进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实施信用惩戒工作的告知书》等作为诉讼材料向案件当事人进行送达。
温州法院知识产权严重侵权名单2022年第4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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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严重侵权主体名称 |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邓由宝 | 3604241978******** |
2 | 鄢小强 | 3605021979******** |
王永国 | 1302281977******** | |
刘翰林 | 5115021989******** | |
孔晓雷 | 1302281980******** | |
3 | 陈金良 | 3303251972******** |
4 | 黄宗秋 | 3303271979******** |
黄光宁 | 3303271986******** | |
黄宗吕 | 3303271983******** | |
5 | 杨章国 | 3303271978******** |
陈增产 | 3303271978******** | |
6 | 郑爱如 | 4451221982******** |
朱梓佳 | 4451221991******** | |
刘旭钊 | 4451221986******** | |
徐坤海 | 4451221990******** | |
7 | 陈志华 | 3303251969******** |
8 | 王仲在 | 3303271978******** |
林喜波 | 3303271980******** | |
陈 旭 | 3303271993******** | |
9 | 彭从挺 | 3303811988******** |
张庆满 | 3623221977******** | |
10 | 黄锦堂 | 3303271975******** |
1
邓由宝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78年10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经商
严重侵权行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0年2月至2022年1月期间,邓由宝未经商标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自行贴牌生产假冒正泰商标的产品,并且从他人处购买假冒施耐德、德力西商标的产品,通过其名为“销售品牌低压电气开关”的淘宝网店、微信进行销售。经查证,邓由宝销售假冒“
判决结果:邓由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630000元。
案号:(2022)浙0382刑初651号
审理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生效日期:2022年8月8日
2
鄢小强、王永国、刘翰林、孔晓雷
(1)鄢小强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79年8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经商
(2)王永国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77年7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经商
(3)刘翰林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9年2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经商
(4)孔晓雷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0年6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经商
严重侵权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罪。2020年4月份以来,鄢小强、王永国、刘翰林、孔晓雷,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委托他人生产加工标有注册商标标识
判决结果:一、鄢小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二、王永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三、刘翰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四、孔晓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案号:(2022)浙0304刑初153号
审理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日期:2022年6月30日
3
陈金良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72年1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经商
严重侵权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罪。瑞安市锋某鞋厂系2016年12月27日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鞋制造、销售等业务,陈金良系该鞋厂的实际经营者。2020年5月以来,陈金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经营的瑞安市锋某鞋厂内生产加工假冒“
判决结果:陈金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案号:(2022)浙0381刑初387号
审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日期:2022年6月30日
4
黄宗秋、黄光宁、黄宗吕
(1)黄宗秋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79年4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经商
(2)黄光宁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6年3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经商
(3)黄宗吕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3年3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司机
严重侵权行为: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2021年4、5月份以来,黄宗秋、黄光宁结伙在未取得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承租的平阳县昆阳镇溪坑店村某处的厂房内伪造古井贡酒、口子窖酒等品牌的酒盒子。具体流程为黄宗秋购买纸板委托他人印刷后,将纸板交由杨章国等人进行烫金、压痕等加工,再运至前述厂房进行封底、打钉、打码等工序至成品后进行销售。2021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在前述厂房内查获印有古井贡酒、口子窖酒商标标识的酒盒、顶盖、铆钉、防伪标、手提袋、瓶盖、胶带、纸箱、广告贴纸等物品,共计555577个注册商标标识,以及加工机器7台,并抓获黄宗秋、黄光宁、黄宗吕和工人李某某、黄丕某、黄显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查,2021年9、10月份,黄宗秋指使黄宗吕先后多次运送了共26000多张古井贡酒盒纸板给杨章国(另案处理)加工,其中最后一批次的6395张古井贡酒盒纸板在杨章国位于平阳县水头镇某处的厂房内被公安人员查获。
判决结果:一、黄宗秋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二、黄光宁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0元;三、黄宗吕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案号:(2022)浙0381刑初713号
审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日期:2022年7月5日
5
杨章国、陈增产
(1)杨章国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78年10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务工
(2)陈增产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78年11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无业
严重侵权行为: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2021年下半年,杨章国承租了平阳县水头镇某处的厂房,并购买压痕、烫金、盖光等机器,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开展纸质包装材料的加工。同年9、10月份,杨章国接收黄宗秋指使黄宗吕先后三次运送来的共26395张古井贡酒酒盒纸板进行加工,非法获利1800元。同年11月10日,苍南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上述厂房内查获“古井贡酒”“茅台酒”酒盒纸板43462张及加工机器6台,共涉及43462个注册商标标识,其中6395张古井贡酒盒纸板属黄宗秋(最后一次)委托加工。
2021年5月份,陈增产承租了陈某某(另案处理)位于苍南县金乡镇某处的厂房,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的情况下,加工生产包装材料,主要为糊各品牌酒盒子。同年11月10日晚,苍南县公安局公安人员在该厂房内查获印有古井贡酒商标的纸箱、手提袋、酒盒、瓶盖、标牌、铆钉、胶带等物品,共涉及32491个注册商标标识。至被公安人员查获时,陈增产累计非法获利4000元。
判决结果:一、杨章国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9000元;二、陈增产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案号:(2022)浙0381刑初860号
审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日期:2022年7月19日
6
郑爱如、朱梓佳、刘旭钊、徐坤海
(1)郑爱如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82年5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经商
(2)朱梓佳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91年10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经商
(3)刘旭钊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6年4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经商
(4)徐坤海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90年1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务工
严重侵权行为: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17年以来,郑爱如、朱梓佳、刘旭钊、徐坤海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从徐某某(已判)处订购假冒奥迪、宝马、斯柯达、奔驰、丰田、大众、福特、路虎、雪佛兰、特斯拉、雪铁龙、捷豹、道奇等品牌的汽车轮毂盖用于销售。期间,郑爱如向徐某某订购假冒上述品牌的汽车轮毂盖13万余个用于销售,违法所得共计1.3万元;朱梓佳向徐某某订购假冒上述品牌的汽车轮毂盖32万余个用于销售,违法所得共计6.4万元;刘旭钊向徐某某订购假冒上述品牌的汽车轮毂盖10万余个用于销售,违法所得共计2万元;徐坤海向徐某某订购假冒上述品牌的汽车轮毂盖3万余个用于销售,违法所得共计6000元。
判决结果:一、郑爱如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二、朱梓佳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0元;三、刘旭钊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四、徐坤海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案号:(2022)浙0381刑初515号
审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日期:2022年7月12日
7
陈志华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69年12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经商
严重侵权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罪。2021年7月以来,陈志华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位于瑞安市塘下镇韩田村新街北路的汽配厂生产标有“NAVECO”“IVECO”商标标识的滤清器、油水分离器。期间,陈志华获利600元。2021年8月10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瑞安市公安局在瑞安市塘下镇某仓库查获标有“NAVECO”“IVECO”商标标识的滤清器、油水分离器共计10700个。经估价,上述标有“NAVECO”“IVECO”商标标识的滤清器、油水分离器共计价值98280元。同日,陈志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判决结果:陈志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案号:(2022)浙0381刑初811号
审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日期:2022年7月9日
8
王仲在、林喜波、陈旭
(1)王仲在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78年7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务工
(2)林喜波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0年11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无业
(3)陈旭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93年7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务工
严重侵权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罪。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王仲在、林喜波、陈旭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合伙租用苍南县灵溪镇某处,加工制造假冒“PLAYBOY”皮带。王仲在负责进购配件、销售,林喜波、陈旭负责组装、送货、发货。2018年9月开始,王仲在以5元/根的价格向吴某某销售假冒的“PLAYBOY”皮带累计19200根,收取货款96000元,获利5760元。2019年1月8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述加工点查获“PLAYBOY”皮带成品2342根,货值11710元,“PLAYBOY”皮带扣10360个。王仲在、林喜波、陈旭非法经营数额累计107710元。
判决结果:一、王仲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二、林喜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三、陈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案号:(2022)浙0381刑初507号
审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日期:2022年7月23日
9
彭从挺、张庆满
(1)彭从挺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8年1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经商
(2)张庆满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77年7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务工
严重侵权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罪。2021年上半年,彭从挺接受张庆满的委托,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位于瑞安市云周街道某村的某禄鞋厂内生产假冒第7561063号“
判决结果:一、彭从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二、张庆满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
案号:(2022)浙0381刑初875号
审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日期:2022年7月26日
10
黄锦堂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75年11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务工
严重侵权行为: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2016年12月份,黄锦堂在明知“海之蓝”系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接受他人委托,在其租用的厂房内,对印有洋河“海之蓝”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盒包装盒等进行覆膜、手工印刷、复合、压痕等加工,约定收取每张酒盒加工费2毛。2017年1月19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厂房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带有“海之蓝”注册商标标识的已加工酒盒包装盒共计16200件,已复合未压痕的酒盒包装盒共计7000件,已印刷未复合的酒盒包装盒共计15000件,印有“海之蓝”注册商标标识的酒包装底纸7500张,丝硼16只,菲林6张。截至案发,黄锦堂未获利。
判决结果:黄锦堂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案号:(2022)浙0381刑初893号
审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日期:2022年8月2日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相关权益人以及被编入侵权名单的相关主体如对侵权名单有异议的,可联系以下单位:
温州知识产权法庭联系电话:88018152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联系电话:55887781
瑞安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联系电话:65813751
乐清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联系电话:6160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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