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何给原告开“罚单”?
我
只想好好办案
而你
却想浑水摸鱼
我
多次告诫你要诚实守信
而你
偏要反其道而行
......
近日,泰顺法院在审理两起借贷纠纷案件时,分别对两名涉虚假陈述的原告开出了罚单。据统计,2022年至今,泰顺法院先后对在诉讼中存在不诚信行为的21名当事人作出训诫、罚款的处罚。
重复起诉 罚!
“法官,这4万元是之前那笔借款的利息,我已经还完了啊......”
被告曾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后因4万元利息未及时支付,被告又向原告写了一张欠条。原告就20万元借款及利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归还本金及自借款之日起的利息。
不料,今年原告却再次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4万元。被告表示,原告诉状中提到的4万元,自己早已还清,并且保留了证据材料。
针对这一情况,书记员向原告送达了被告的证据及答辩状,原告均予以认可。原告表示,自己年纪大了记不清,以为被告之前归还的款项中不包含这4万元,这才提起诉讼。经核对,原告确认该4万元确已履行完毕。
因原告的行为属于虚假陈述借款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法院对其做出了罚款的决定。
多次告知后果
仍隐瞒实际金额? 罚!
“XX,关于这笔金额你再仔细想想,多少就是多少,不然虚假陈述是要处罚的。”
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经办法官发现,原告在起诉状中未如实陈述借款金额及还款情况。在庭审中,法官多次告知原告不能因被告未到庭就不如实陈述,并提醒其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但原告仍心存侥幸,跟法官玩起了“小动作”,未向法庭陈述被告全部的还款金额。庭审结束后,被告联系法院提交了全部还款凭证,原告又予以认可。
鉴于原告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法院对其作出罚款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民事诉讼遵循诚信原则是每位公民当尽的基本义务,虚构欠款纯属自欺欺人的行为,终将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望大家引以为戒,诚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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