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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周 | 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司法利剑护航创新驱动发展


2023年4月24日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上诉案件,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蒋卫宇担任审判长,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柴峥涛出庭履行职务。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及被告人家属代表等参与旁听。






案情简介


2021年下半年,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史某某(另案处理)提供原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制造印有“”等注册商标的“黄鹤楼”“苏烟”香烟包装锡箔纸,总计数量至少60万张。乐清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以其无罪为由,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现场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原判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原判量刑等展开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检察官发表出庭意见认为,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量刑准确。但是,鉴于陈某某二审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陈某某是受委托方,并非犯意的提起者,且涉案侵权物品虽然数量大,但是单价较低,犯罪金额也不高,综合以上考虑,比照同案犯史某某在认罪认罚情况下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的量刑,在认罪认罚具结过程中,对陈某某提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的量刑建议。
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经评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原判定罪准确,程序合法。二审期间,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恰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在量刑建议幅度内确定具体刑期。辩护人提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本次法检“两长”带头同庭履职,共同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充分彰显温州法检两院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温州高水平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决心和力度,对有效打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护航知识产权创新创造,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企业家健康成长,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下一步,法检两院将继续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护航温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依法能动履职,共同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营商环境。


素材来源: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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