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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晶 | 差科簿中的破除与蠲免

王晶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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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科簿中的破除与蠲免

——以《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为中心


推荐语

唐前期租庸调以“丁身为本”,丁口的死亡、逃走、社会身份变动会直接影响到实际课役的征发。差科簿在非造籍年、非造帐时丁口课役情况登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以阿斯塔那42号墓所出《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为中心,借助写本文献学的研究方法,重新分析了文书的内容和性质,为研究赋役制度与籍帐制作提供了新的视角。


作者简介

王晶,复旦大学历史学博士,现为西北大学丝绸之路研究院讲师。主要从事隋唐史、敦煌学的研究。在《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华文史论丛》《中国历史地理论丛》《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等刊物发表多篇论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汉唐河西边地家族与地方权力结构研究”,陕西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敦煌姓氏书研究”。


摘要:唐代租庸调以丁身为本,各类籍帐以登载丁中、防止户口脱漏为主要目的。户籍三年一造,计帐每年一造,在造籍造帐之间,丁中因身死、终制、逃走、新获免役等诸多身份变动无法及时体现在户籍计帐中。差科簿在非造籍年、非造帐时段丁中变动的登载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以确保基层税务工作正常运转。从控制丁中、防止脱漏的角度来讲,差科簿是对户籍、计帐功能的补充与延伸。《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是县在一段时间内对新增的或需破除或需免役丁中的清点。这些群体虽然蠲免凭证、免役流程不同,但均会在一段时间内统一清点后汇总呈于州县审定。唐前期的赋役制度以丁身为本,而丁口死亡、逃走、社会身份变动需要地方基层政府适时将这些变化反映在籍帐上,故而对丁口的反复造簿也就不可避免。《唐赵恶奴等户内丁口课役文书》《唐赵须章等貌定簿(?)》详细记载户内丁口课役情况,它们与《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都反映了地方基层政府造簿工作的频繁,体现了以丁身为本的赋役制度的特点。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着唐代赋役制度改革从丁身为本走向以资产为宗。

关键词:破除;蠲免;差科簿;吐鲁番文书


唐代赋役的征收包括两个重要的维度,一是课役对象的确认,二是免役对象的确认。免役一直以来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研究成果。比如水旱虫灾的“损免”需经里正申州县,州县核实后上报尚书省户部,经中央批准后予以减免,地方政府没有自主权。各色的免役群体以及各类免役凭证也引起了学者的注意。李锦绣据天圣《赋役令》宋6及《通典》“诸任官应免课役者”复原唐令(复原14条),曰:“诸任官应免课役者,皆待蠲符至,然后注免。符虽未至,验告身灼然实者,亦免。”所谓“皆待蠲符至,然后注免”,学者释为蠲符由户部统计任官者及京司诸色职掌人蠲免情由,下颁至其属籍州府,注记在作为赋役征免依据的户籍之上。户丁纳课服役与否,由县令注于计帐与户籍之上。蠲符(又有蠲牒等)、户籍、计帐在免役方面的作用受到学者重视。

户籍三年一造、计帐每年一造。在非造籍年、非造帐时因生老病死、婚丧嫁娶、身份变动引起的丁中变化无法及时反映在户籍计帐中。在唐代,差科簿是赋役征发的重要依据,各类课役的征发均在差科簿的基础上完成。根据差科簿来拣选应差役人是差科征发的中心工作,挑选应役人名籍与确立免役人名籍是互相配合的两个面相,借助差科簿来拣选免役、破除丁口也是差科征发中的重要工作。目前所见敦煌吐鲁番的各类差科簿记载了不少破除类丁中和具有蠲免特权的官身份,差科簿在拣选免役丁口的作用被学界所忽视。

池田温著《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列有“差科簿”一栏,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唐长孺编《吐鲁番出土文书》时又揭出了多份差科簿以及与差科相关的文书。王永兴对《唐仪凤二年(677)后西州残差科簿》《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唐西州高昌县和义方等差科簿》《唐天宝三载(744)西州高昌县勘定诸乡品子勋官见在已役免役纳资诸色人名籍》进行了分析整理。还有一些疑似差科簿的文书也被学者所揭出,比如吴丽娱认为《唐赵须章等貌定簿(?)》的内容与《赵恶奴户内丁口课役文书》相似,应该是差科簿之类的文书。文欣在此基础上又从阿斯塔那61号墓中揭出了一组差科簿制作的草稿文书,极大地推进了差科簿以及籍帐文书的研究。这些差科簿的形制内容各有特点,在功能作用上也有不同,值得深入探讨。本文所关注的是阿斯塔那42号墓所出《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吐鲁番文书整理者认为该簿列举应役免役丁中,是一份差科簿文书。王永兴在此基础上对该文书进行了疏证。本文以此为中心,对差科簿如何处理非造籍年、非造帐时出现的“破除”类丁中和各类官身份的蠲免进行探讨,不当之处,敬祈方家指正。


一、《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的重新黏合及基本内容

阿斯塔那42号墓出土了三枚与差科相关的残片,唐长孺将残片命名为《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年代在贞观二十一年至二十二年(647—648),残片(一)(二)(三)的编号分别为65TAM42:90(a),91(a);65TAM42:95(a);65TAM42:101/3(a)。据介绍,吐鲁番“文书断裂,不能缀合,但据书法、纸质及内容判断为同一件者,在同一标题下每片分标(一)(二)(三)……,这个标号一般只表明是同一文书之一、之二、之三等,并不表明先后次序”。“据图附比例尺,残片(二)“一人终制”距纸上端2.72厘米,“张欢德”距纸上端4.54厘米,两者高度相差1.82厘米。“八人勋官”距纸上端3.6厘米,“武骑尉令狐鼠鼻”距纸上端5.56厘米,两者高度相差1.96厘米。“七人里正”距纸上端3.61厘米,“王善会”距纸上端5.8厘米,两者高度相差2.19厘米。整理者认为这三枚残片在书法、纸质、内容上属于同一件文书,又据图版所示,“七人里正”前后所列丁口的书写高度从右至左有逐渐变高的趋势,1.82厘米、1.96厘米、2.19厘米的高度差应该视为书写时产生的正常偏差,因此“一人终制”“七人里正”“八人勋官”属同一书写高度、同一位置、同一性质,在考察《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的性质时应当将这三类丁口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

残片(一)65TAM42:90(a),91(a)和残片(二)65TAM42:95(a)的背面是《唐永徽元年(650)后某乡户口帐(草)》,其编号为残片(五)65TAM42:90(b),91(b);残片(四)65TAM42:95(b)。同一标题下之(一)(二)(三)虽不表示文书的先后次序,但这两枚残片的正背面顺序却不相同。结合文书背面的内容以及《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的内部特征,本文认为文书的顺序应该是残片(二)+残片(三)+残片(一)。现按新的黏合顺序录文分析如下。

残片(二)第1—2行为“终制”。“一人白直从考使入京未”,缺处补“还”字。白直分公廨白直与力役白直两种均按番次上直。《唐六典》曰:“凡州、县有公廨白直及杂职,两番上下;执衣,三番上下。”官给力役白直为三番上下,公廨白直为两番上下。唐平高昌后在西州建立了完善的考课制度,长官、上佐充考使每年入京,考使于十月二十五日到京,西州的考使在八月中旬已经动身。与本次考使同行的是白直,此人至少在八月至十月二十五日之间不在西州,如果再算上返程时间大约有半年时间不在本州。白直从使入京,往返时间较长,上番时仍未返回故而将其清理出来。

残片(一)第1行“年请送妹入京未”,“未还”指身不在本县,第2行为未还人的姓名、年龄、身份以及户内其他成员的情况。唐长孺认为“十八年请送妹入京未还”应该是“贞观十八年(644)请送妹入京未还”。但是这里我们不应该简单地将之理解为“未还”之人。首先,如果此人与“一人白直从考使未”同属“未还”,那么应该在“一人终制”“八人勋官”“七人里正”同样的位置高度单列一行“几人未还”。其次,唐代百姓外出需请过所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唐开元二十一年(733)染勿等保石染典往伊州市易辩辞》,“典计罪者”,石染典有“违程不回”的不良记录,再次申请过所时向西州都督府保证“如染典等违程不回,连答之人,并请代承课役,仍请准法受罪”。送妹入京三年未还不太可能仍然将之视为“未还之人”。户婚律对“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以及“州县不觉脱漏增减者”依脱漏人口多少受杖刑或徒刑。唐隆元年(710)七月十九日敕:“逃人田宅,不得辄容买卖。其地任依乡原价租,充课役,有剩官收,若逃人三年内归者,还其剩物。其无田宅,逃经三年以上不还者,不得更令邻保代出租课。”这说明百姓离开户籍地三年肯定已经被视为逃户,差科时就需要对逃户进行清理。整理者据阿史那社尔、契苾何力征龟兹时间断文书在贞观二十一年至贞观二十二年间,“贞观十八年请送妹入京”至少已有三年之久,不当仅视为“未还”之人。残片(一)中的“未还”与残片(二)中的“未还”性质不一样,“贞观十八年请送妹入京”应该属于“逃户”。

一般情况下,“终制”可免除差科,天宝元年(742)正月赦文曰:“其侍丁孝假,与免差科。”孝假即是指终制,可免除差科徭役。“侍丁孝者免徭役”,孝者即终制。吐鲁番出土了一系列的乡户口帐,这些乡户口帐详细地记录了各类“课口”与“不课口”。在《永徽元年(650)后某乡户口帐(草)》中,“终制”与渠长、烽帅等作为不课口列于同一栏下。又《唐永徽二年(651)后西州某乡户口帐》载:

 “终制”与“放贱从良”并列,《新唐书·食货志》曰:“奴婢纵为良人,给复三年”,放贱从良属不课口,与之并书的“终制”亦为不课口。唐长孺指出,“远□未还”可补为“远行”或“远使”,“引道”是指“在官驱使”。户口帐中的第2—4行所包括的均为身不在本乡者。唐代百姓流动有严格的限制,据《唐开元二十一年染勿等保石染典往伊州市易辩辞》,西州都督府准许石染典外地市易,若违程不回,由染勿承担课役。《唐开元二十一年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记载了麴嘉琰欲往陇右,高昌县为其向西州都督府申请过所一事,西州户曹问得嘉琰弟嘉瓒称:“兄嘉琰去后,所有户徭一事以上,并请嘉瓒祗承仰不阙事者。”嘉琰办理过所离开本县后,其户徭“请嘉瓒祗承”。远行之人的课役由他人承担,县司在差科清拣丁中时应将之破除在外。《唐律疏议》载:“诸不应度关而给过所,取而度者,亦同。若冒名请过所而度者,各徒一年。疏议曰:不应度关者,谓有征役番期及罪谴之类,皆不合辄给过所。”也就是说给过所之人应该“无征役番期”,这并非指给过所之人均为免役之人,而是说给过所之人的“征役番期”均已完成或通过其他方式完成,在力役清点时需要将之破除在外。


二、“见在应过”“已免讫”与勋官、杂任的蠲免

 “过”在吐鲁番文书中较为常见,阿斯塔那225号墓记载康万善简充马军,请以其子康处琮代替,牒文“今有男处琮,少年壮仕,又便弓马,望将替。处今随牒过,请裁”,张国刚释“随牒过”意指“被登入简点名单,请县司审裁之意”。P.2979记录了里正差遣兵募的情况,“惟吕万一人,不入过簿”,“过簿”意为“乡里选兵募的名单交县审定”。《唐开元年间西州交河县帖盐城为令入乡巡貌事》现藏于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博物馆,是目前所见唯一一件唐代貌阅的官方文书。该貌阅文书中出现了“应过”与“过”,曰:“令今月十七日的入乡巡貌前件色。帖不(至),仰城主张璟、索言等火急点检排比,不得一人前缺。中间有在外城逐作等色,仍仰立即差人往追,使及应过。若将小替代,影名假代,察获一人以上,所由各先决重杖卌,然后依法推科。或称身死、虚挂籍帐已检,并无公案可凭。仰勒父娘火急陈下死牒,申州然得破除。团日仍得父娘过,官府拟凭处分。” “使及应过”指城主将城外上番者带回参加貌阅。“团日仍得父娘过”指民户经州确认死亡虚挂后,团貌日还需亲属参加貌阅。张荣强等注意到了这两处“过”,认为“都是接受县令过貌的意思”。吏部选官亦有“过官”之说,玄宗开元二年(714),“遣吏部尚书宋璟于门下过官”,胡三省注“唐制,凡文武职事官六品以下,吏、兵部进拟必过门下省,量其阶资,校其才用,以审定之;若拟职不当,随其优屈退而量焉,谓之过官”,“过官”是门下省对尚书吏部任官奏抄的审读。

 “见在应过”与“卌五人杂色”为从属关系而非并列关系。《通典》载:“吏部比来取人,伤多且滥:每年入流数过千四百人,是伤多;不简杂色人即注官,是伤滥。”“杂色”注文下曰:“三卫、内外行署、内外番官、亲事、帐内、品子任杂掌、伎术、直司、书手、兵部品子、兵部散官、勋官,记室及功曹、参军、检校官、屯副、驿长、校尉、牧长。”唐前期的杂色人包括流外官、杂任以及工匠、渔师、官户、杂户等。这些人不少是免除课役的,杂色的免役需要县或者州来完成。“卌五人杂色”的免役“应过”即是指勋官、里正等需通过县的审定以获得蠲免。《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中“见在应过”可释为“杂色名单交由县、州审定”。

天圣《赋役令》唐14条:“诸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若郡王父祖兄弟子孙,五品以上及勋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国公父祖子孙,勋官二品若郡县公侯伯子男父子,并免课役。”又“诸文武职事六品以下九品以上、勋官三品以下五品以上父子,若除名未叙人及庶人年五十以上,若宗姓,并免役输庸(原役身者听之)。其应输庸者,亦不在杂徭及点防之限”。二品以上勋官父子免除课役,三品以下、五品以上勋官父子免役输庸,均免杂徭役、征防,六品以下勋官无荫亲权。《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中武骑尉视从七品、云骑尉视正七品,属六品以下无荫亲权的勋官。《唐令拾遗》复原的开元七年(719)、开元二十五年(737)赋役令曰:“诸内外六品以下官及京司诸色职掌人,合免课役。”武骑尉、云骑尉所免除的是本人课役,但仍需要完成本色番上的任务。《唐六典》记载勋官“皆量其远迩以定其番第”,“每上或分配诸司,上州及都督府番别各听留六十人,中州四十五人,下州三十五人,分配监当城门、仓库”。“二人昆丘道征给复”指这两名勋官因参与昆丘道行军免除本人课役,且免除番上。“六人不行”指出于各种原因没有参与征行,此六人免除本人课役,但仍需完成勋官番上的任务。“诸任官应免课役者,皆待蠲符至,然后注免。符虽未至,验告身灼然实者,亦免。”其免役的实现需以蠲符或告身为凭证。蠲符是户部下发至府州的免役凭证,蠲符的适用对象仅限品官、在京职掌,府州县杂任原则上不在蠲符免课役范围内。蠲符保存在府州并不下发至县,告身是由本人所持有的任官文书,因此勋官的免役需申州核实蠲符或核实本人告身后方能完成。

勋官与里正均为免役人口但蠲免方式不同,勋官凭蠲符免役,里正没有蠲符。《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中“七人里正”直接注为“已免讫”。《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有“已免讫”,整理者录作“已兑讫”,王永兴录作“已免讫”,本文认为当作“已免讫”,理由如下:首先,张涌泉对敦煌吐鲁番文书中的“免”与“兑”进行了辨析,他认为“‘兑’字俗书作‘兊’,而‘免’字俗书则作‘兑’。凡卷子作中‘兑’形的往往可推定为‘免’(或‘兔’)的俗体,而非兑换的‘兑’。”其次,“兑”字在敦煌吐鲁番所出佛经中可以经常见到,佛经抄写时发现有误需要该卷子废弃重新抄录会在其上书“兑”字,那么这里是否就是文书有误需要更改呢?《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并不存在这种情况。佛经中所见这种情况均书“兑”字而非“已兑讫”,“已兑讫”只能释为已经兑换完成,已经兑换了新的纸张抄写那么就无需再写“已兑讫”。最后,如整理者所言,该文书是与差科相关的文书。差科簿与其他籍帐文书不同,它不是户籍、计帐类等需要存档的官方正式文书,本身就具有草稿性质,所以即便在书写制作时出现了错误也不需要另外兑换纸张重新制作。比如阿斯塔那61号墓所出差科簿文书中就有不少涂改修正的痕迹。因此即便《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残缺部分内容中有修改的痕迹,也不需要兑换新的纸张重新抄写。

“已免讫”表明里正的免役是由县司完成的。《通典》载:“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里正的选任是由县负责,里正的考课也是由县来完成的,阿斯塔那19号墓出土了与里正考课相关的八件文书,其中有人在任十七年,这些非由中央任命的地方杂任,任期有很大弹性,里正的考课程序先为里正自书任职情况,负责考课的县官签署“准状”后为合格。里正由县选任考课,那么其免役也由县所决定。这样类似的免役方式又见于《唐西州高昌县和义方等差科簿》中杂任的蠲免。《唐西州高昌县和义方等差科簿》是一份与差科簿有关的文书,王永兴肯定了整理者对该份文书的命名,并进一步提出该份文书是有关免役派役的残文书。现将该文书录文如下。

天圣《赋役令》唐15条载:“诸正、义及常平仓,县博士,州县助教,视流外九品以下,州县市令,品子任杂掌、亲事、帐内,国子、太学、四门、律、书、算等学生、俊士,无品直司人,卫士,庶士,虞候,牧长,内给使,散使,天文、医、卜、按摩、咒禁、药园等生,诸州医博士、助教,两京坊正,县录事,里正,州县佐、史、仓史、市史,外监录事、府、史,牧尉、史,杂职,驿长,烽帅,烽副,防阁,邑士,庶仆,传送马驴主,采药师,猎师,宰手,太常寺音声人,陵户,防人在防,及将防年非本州岛防者,徒人在役,流人充侍、使,并免课役。”除品官之外的杂任、诸色人无需据蠲符免役,职事官中的流内、流外官,散官,卫官,勋官等均须据蠲符免役。《唐西州高昌县和义方等差科簿》所有白丁均属免除课役的对象,且无蠲符亦无告身。该文书盖有两处高昌县之印,每行均有勾官标识。杂任的免役虽有唐令规定,但却并无类似于蠲符、告身之类的法定凭证。王永兴认为“第六”即中下户,第五行之前为中中户即五户等,第五行之后为中下户,“券”为人名,可能是判官即县尉的签署,“放”即“免”之意。从《唐西州高昌县和义方等差科簿》来看,杂任的免役由县司将免役名单挑选出来,经县尉确认后方可免役。第1行整理者作“在任未回”,王永兴作“在任来回”,核对图版后可从整理者录文。唐代官员流动性较强,其赋税蠲免也依令而行,官员户籍所在地官府依户部下发至府州的蠲符免除官员户内课役。此处有小字注有“放”,这表明是由县司直接放免。“在任未回”者是杂任之类的无蠲符、无告身者,这些人的免役无需经州而由县直接予以免除。《唐西州高昌县和义方等差科簿》是高昌县对无蠲符的各类杂任免役的确认,其免役由县司完成,这与《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中里正直接注为“已免讫”的免役流程是一致的。《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的“应过”指勋官需核实告身或申州核实蠲符来获得免役,而里正等无蠲符无告身的杂色等可由县司直接注免,这些人的名单需经州县审核。


三、差科簿与县对新增破除、蠲免丁口的清点

(一)《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的性质


如前所述残片(一)、残片(二)、残片(三)属同一文书,考察“一人终制”“八人勋官”“七人里正”的兼容性对于确定《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的性质有重要意义。首先,《唐天宝年代敦煌郡敦煌县差科簿》悬泉乡、慈惠乡、从化乡、敦煌乡、寿昌乡残损不全,所录勋官各存12人、31人、24人、14人、16人。每乡实际的勋官数量比这个要略高。所以这并非乡的全部勋官。《旧唐书·食货志》曰:“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从乡的制度设计来看,一般有5名里正。李方在研究唐西州里正时曾引用《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残片(一)第20—23行,这一部分提及“七人里正”,她认为“此处列里正七人,应指本县有关里正,而非一乡里正”。这并非一个乡新增的里正。其次,如果是县全部的里正、勋官与终制,数量也不够。结合这几点来看,“七人里正”与“八人勋官”是县新增的免役名单。最后,残片(一)第13行末尾存“终制”两字,它与残片(二)“一人终制”在文书的位置不同,性质也不相同。残片(二)的“终制”是用大字书写,单独出现的,而残片(一)的“终制”是用小字书写,指勋官武骑尉户内其他成员的“终制”。残片(二)“终制”是已经存在的终制。若残片(一)的“终制”也是已经存在的终制,那么勋官武骑尉户内其他成员的终制名单也应该在残片(二)中出现。因此,残片(二)中大写的“终制”与残片(一)中小写的“终制”性质不同,残片(二)中大写的“终制”不是现有的终制,而是新增的终制。

本文认为《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是县在一段时间内新增的免役名单,这又可从差科簿的制作流程上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差科簿制作的底本来自九等定簿,李锦绣据天圣《赋役令》宋9条及《唐六典》“京畿及天下诸县令”、《唐律疏议·擅兴律》“丁夫差遣不平”条复原了唐令(复原30条):“诸县令须亲知所部富贫、丁中多少、人身强弱。每因收手实之际,即作九等定簿,联署印记。若遭灾蝗旱涝之处,任随贫富为等级。差科、赋役,皆据此簿。”而九等定簿是在手实的基础上形成,也就是说差科簿中的各类官身份来自于手实。S.514《唐大历四年(769)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是一份重要的手实文书,不少官身份下就标注有“甲头”且钤有印文。譬如第111行户主令狐进尧,令狐进尧为上柱国,其下所注小字曰:

开元廿八年(740)五月十五日授甲头赵承鉴 曾素 祖感 父忠 代父承户 下下户 不课户 

据介绍S.514《唐大历四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第175—176行纸缝处有四枚官印,第一印为“沙州都府印”、剩余三印为“敦煌县之印”。令狐进尧小字注文所钤印文“县”字清晰可见,其他官身份注文上所钤印文“县”字也可识别确定,官身份的小字注文所钤之印为“敦煌县之印”。把同类者总为一甲上奏的叫团奏,附于一甲团奏中首举者为“甲头”。出土文献以及传世典籍保存了不少告身文书,勋官的告身经朝集使等送付至州府再由州府给付本人。学者已经注意到了户籍中的“甲头”与“告身”的密切关系,玉井是博据李慈艺告身将户籍的注文复原为“开元四年(716)正月六日授甲头梁大钦”。籍帐编造过程中,告身是各种官身份注记的依据之一。

从籍帐类文书的制作流程上讲手实先于户籍。《唐大历四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亦有“甲头”且钤有敦煌县的印文,官身份的确认在制作县级手实文书时就已经完成。也就是说县级手实文书中的官身份已经由县借助告身得到了确认。唐赋役令“符虽未至,验告身灼然实者,亦免”,从授官文书的行政流程上来看,告身先于蠲符。在没有蠲符的情况下,通过验明告身亦可免役。因此,手实中的官身份就成为了免役的标识。在手实、九等定簿基础上形成的差科簿文书,它所登载的各类官身份就是免役的标识。县司在使用差科簿时,可据差科簿中所注官身份直接判断是否免役,无需每次差科时都通过告身或者蠲符来确认。故而《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并非县在每次差科时所需清理的免役名单而是一段时间内新增的免役名单。


(二)《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的成立


唐前期租庸调以丁身为本,各类籍帐以登载丁中、防止户口脱漏为主要目的。户籍三年一造,计帐每年一造,在两次造籍、造帐之间,因身死、疾病、逃走、新获得的免役身份等变动无法及时体现在户籍计帐中。在以庸代役完全普及之前,唐朝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百姓主要的力役形式有正役、杂徭与色役。力役的征发必须建立在对丁身严密控制的基础之上,力役征发摊派的籍簿差科簿就需要对丁中的变化进行登载记录。李锦绣据《天圣令·赋役令》复原了唐《赋役令》第30条:

每因收手实之际,即作九等定簿,联署印记。……差科、赋役,皆据此簿。……簿定以后,依次差科。若有增减,随即注记。

“若有增减”指在差科时往往会遇到突发的“身死”“逃走”以及其他新增的蠲免情形,此时就需要在差科簿上“随即注记”。《通典》载:“诸庸调物,每年八月上旬起输,三十日内毕。九月上旬各发本州,庸调车舟未发间有身死者,其物却还。……诸租,……即纳当州未入仓窖及外配未上道有身死者,并却还。”百姓所纳庸调之物,在舟车未发时有身死者,需将所纳庸调之物归还。百姓所输稻麦粟之租,未入仓窖或未及外配时身死,需将所输谷物退还。百姓所输租庸调物在还未及外配发往它州,可未入仓窖时需将租庸调退还。这类突发的“身死”丁中就需要在差科时予以破除。

李锦绣据天圣《赋役令》宋6条及《通典》《唐律疏议》复原任官免课役的令文(复原14条):“诸任官应免课役者,皆待蠲符至,然后注免。符虽未至,验告身灼然实者,亦免。其杂任被解应附者,皆依本司解时日月据征。”《唐律疏议·名例》“以赃入罪”条征引此条曰:“任官应免课役,皆据蠲符到日为限。”这里提了应役与免役的起始计算时间。杂任解职后成为应役丁口,其应役日期从“解时日月”开始计算;凭蠲符免役的“任官应免课役者”在蠲符到达府州的时间开始免除课役。免役与应役的发生是随时的。勋官、蠲符的颁发时间:“司勋郎中一人,员外郎二人,掌官吏勋级……诸州授勋人,岁第勋之高下,三月一报户部,有蠲免必验。”勋官是三月一报户部,户部下发蠲符至府州实现蠲免。

唐代普通百姓新附于籍帐也可以免役,《唐六典》载:

凡丁新附于籍帐者,春附则课、役并征,夏附则免课从役,秋附则课、役俱免。其诈冒、隐避以免课、役,不限附之早晚,皆征之。

《唐会要》所载略有不同,曰“秋冬附则课役俱免”。据户籍文书来看,唐代百姓“附”于籍的情况有“逃还附”“漏附”“被开元七年十二月十三日符从尊合贯附”“帐后附”“帐后漏附”“籍后漏附”。附于籍的时间可以发生在任何月份,比如有“如意元年(692)九月上旬新生附”。户籍与计帐造于每年三月之前,“夏附”“秋附”就不是指附于户籍、计帐之中。户籍文书中常注有“某年籍后(死、漏、逃)”“某年帐后(死、漏、逃)”,意指某人于某年造籍之后(死、漏、逃、附)、(死、逃、漏、附)于某年造帐之后。所以这里“春附”“夏附”“秋附”并非专指附于户籍计帐之中,而是指附于户籍、计帐之类的其他籍帐文书中。这些“夏附”与“秋附”的应役、免役之人,在差科时就需要予以破除。

百姓遭受自然灾害可以免除租庸调的一部分或全部。据天圣《赋役令》唐8条所复原的唐12条称:

诸田有水旱虫霜不熟之处,据见营之田,州县检实、具帐申省。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免租、调 ;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其已役、已输者,听折来年。经两年后,不在折限。

“已役、已输者,听折来年”,未役未输则当年即可享受蠲免。“其应损免者,皆主司合言。主司谓里正以上,里正须言于县,县申州,州申省,多者奏闻。”因灾减免的课役需由里正申于县,县申州,州申省。《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见在应过”后所列名单为需经州县审定的名单,因灾损免的名单也应该出现在“见在应过”内。

《唐天宝年代敦煌郡敦煌县差科簿》举“见在”人口时先列“破除”,包括“身死”“逃走”“没落”“虚挂”“废疾”“单身土镇兵”“单身卫士”。差科簿中的免役类型较为丰富,有勋官杂任之类身份性免役,有事由性免役如终制、身死,有政策性免役如单身土镇兵、单身卫士、家贫老小不济户,等等。“逃人”“逃户”在天宝差科簿这样的差科总簿中被列为“破除”的对象单独列出,逃走之后的课役是由邻保所承担的,逃走的本人及其邻人不会主动“申请”。在实际的差科过程中,里正会发现还未及注于籍帐中的“现逃现死”。P.2979《唐开元廿四年九月岐州郿县尉勋判集》载:“开元廿三年地税及草等,里正众款,皆言据实合蠲,使司勾推,亦云据实合剥。里正则按见逃见死,以此不征,使司则执削未除,由是却览。”“廿三年地税及草,被柳使剥由,已具前解,不蒙听察,但责名品。若此税合征,官吏岂能逃责,只缘有据,下僚所以薄言。今不信里正据簿之由,惟凭柳使按籍之勾。”李锦绣认为,税草是地税的附加税,对地税勾征的同时对税草也进行勾征,里正据青苗簿征收地税及草,而柳使则是根据户籍上未削除现逃现死者进行勾征,里正据簿征收是“放之天下而皆准”的征地税依据,因此州司户同意里正而否定了柳使。“见逃见死”是里正在实际征收税草时据青苗簿临时发现的。

力役的征发也时会有“现逃现死”者,这在吐鲁番文书也有体现。《唐开除见在应役名籍》是与差科簿相关的文书,王永兴推测该文书可能是差科簿草稿片断。

文书存12行,前1—5行人名侧标注“客居”“逃走”“替人庭州”“客居焉耆”“碛内上”, “客居”即为“寄住”,以客居他所为名规避赋役。“替人庭州”指收钱替人往庭州。碛内镇是西州镇戍,疑为赤亭镇,“碛内上”指在赤亭镇番上。第1—5行部分人身不在本县,没有标注的人出现在第7—9行的“见在”栏中,因此第1—5行是应堪差科人,而第7—9行是可堪差科人。本件文书正背面共有五份文书,《唐开除见在应役名籍》面还有两份文书倒书,另一面有两份文书。该纸曾被上下翻转、左右翻转书写,正背面关系、文书的先后关系异常复杂。与《唐开除见在应役名籍》背面位置相对应的是《唐西州高昌县诸乡百姓配役官司名籍》,该名籍第1行前面存有一定空白,正好对应《唐开除见在应役名籍》的首行,因此《唐开除见在应役名籍》前端并无缺失的纸张。唐代差科的流程较为复杂,这里先列23人应到,再从中清理11人未到,剩余12人是实到丁口。本次应堪差科的人数是23人,11人出于各种原因未到,剩余12 人是实际可堪差科人数。因此,这里出现的“逃走”是在某次差科清点时临时发现的新的“逃走”之人。

《唐天宝年代敦煌郡敦煌县差科簿》“破除”栏没有将外出远行之人单独列出,也未见一例“远行”之注记,表明经州(府)发给过所的远行之人在类似天宝差科簿这类总簿中不予以标识。这与差科簿要尽可能多地登载可堪差科丁中有关系。池田温注意到了天宝差科簿中“老小登簿”,差科簿差科的丁中是18—59岁,天宝差科簿的年龄范围为17—67岁,“老小登簿”的原因在于丁中数的差科相对不足。差科簿在登载丁中时需要扩大差科的对象以确保各项差科工作的正常展开。如果将此视为差科簿制作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重要事由,那么对依正常手续远行之人不予以标出也是一种正常的处理方式。“远行”之人的拣出破除应是在具体差科时发生的。阿斯塔那61号墓发现了一系列役制类文书,文欣指出这是一组与差科簿相关的文书,而《唐田绪欢等课役名籍》所记载的是本次差科的中男名单。其中赵慈隆、刘隆达、杨苟苟、忽香、翟车匿人名旁侧标有“行”,赵慈隆、杨苟苟、忽香旁标“生”。卫士的基本任务是“差”“行”和“上番”,“差”是差遣,“行”是征行。但是并非所有“行”均指卫士征行,“翟车匿”前未标“丁”,为中男,一般情况中男不充当卫士,翟车匿之“行”就不是指卫士征行。阿斯塔那5号墓《唐赵恶奴等户内丁口课役文书》记载了户内丁口的课役情况,“阴安奴 父老 一弟白丁从行 一弟卫士在 一弟白丁外侍 下上户”,阴安奴之弟为白丁,标为“从行”,就不是指卫士征行。刘隆达、翟车匿因事离开本县无法差科,故标为“行”。“生”赵慈隆、杨苟苟当为“学生”。《唐天宝年代敦煌郡敦煌县差科簿》载有学生,曰“张守节亡弟男元嵩载廿五四品子学生”。唐代州县均设有学生若干人,从博士助教学习。《唐西州某乡户口帐》有“二人医学生”“七□州学生”“□人县□生”。唐取士之科,“由学馆者曰生徒,由州县者曰乡贡,皆升于有司而进退之”,生徒与乡贡是科举考试的主要生源之一,生徒为国家地方州县学馆考试合格学生,乡贡是国家教育体系之外的其他学生。“乡贡进士例于十月二十五日集于户部,生徒亦以十月送尚书省(据温庭筠牓为十月六日)。正月乃就礼部试”,生徒与乡贡从入京到参加考试需三月之久。该墓所出同系列的差科文书“正月一日上番”“正月十五日番”,正处于生徒参与中央考试的时间,故“赵慈隆”“杨苟苟”所记注的“行”,意为出行参与考试的生徒或者乡贡。《课役名籍》(包括《唐田绪欢等课役名籍》在内的其他名籍)是将同一范围内丁、中、残疾、终制者按类分别罗列,并剔除不能应役之人如学生等。不在本县者要将之圈出破除,而这一过程发生在差科簿制作过程中。天宝差科簿中也没有将“远行”之人列入其中,差科簿需要尽可能多地登载可堪差科的人,“远行”之人的破除发生在具体的差科过程中。

免役是实时发生的,与免役相关的“折役”也是即时计算的。《唐律疏议》“诸共犯罪而有逃亡”曰:“枉徒一年,通折二年课役。若枉三年,通折六年课役。虽不满年,役过五十日,亦除一年者,依令:‘丁役五十日,当年课、役俱免。’故五十日役者,得折一年。其称折一年、二年者,皆以三百六十日为断。”这里讲到了枉徒之人“折役”的算法,“折役”的性质与“免役”不同,但差科清点时均需要将之破除,“折役”在计算时以“三百六十日为断”,也就是说“折役”是随时可以发生的,从起始时间开始计算三百六十日为一年。在以庸代役普遍推行之前,正役、杂徭、色役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主要的力役形式,地方政府对百姓力役的征发须建立在对丁中状况准确把握的基础之上,这正是《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成立的重要原因。


四、“丁身为本”与唐初县司的籍簿制作

《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出土于阿斯塔那42号墓,与其处于同一面的文书还有《唐郭默子等差科簿(?)》《唐西州高昌县安西等乡崔文颢等残名籍》,这三件文书的另一面是可视为同一组文书的户口帐《唐永徽元年(650)后某乡户口帐(草)》。户口帐接缝处内容衔接,而《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第3个接缝前的内容为“七人里正”,列举三个里正后为第3个接缝,第3个接缝后为空白。因此户口帐文书是将废弃的《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及其他文书拼接后在其背面制作而成。《唐郭默子等差科簿》有残片65TAM42:105(a),该残片存5行,第3行与第4行中有接缝,核对图版可见第3行与第4行行间距明显偏大;其次第1—3行内容与第4—5行内容亦明显不同。而《唐郭默子等差科簿》另一面的户口帐文书是《永徽元年后某乡户口帐》残片(一五),编号65TAM42:105(b),核对图版可见,第2行与第3行间有接缝,但接缝前后行间距正常,接缝前后文书内容也一致。这说明先写《唐郭默子差科簿》中第1—2行、第4—5行这两残片,然后将这两残片缀合后在背面写户口帐文书。《唐永徽元年(650)后某乡户口帐(草)》是将《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唐郭默子等差科簿(?)》《唐西州高昌县安西等乡崔文颢等残名籍》进行重新拼接后,在其背面书写形成的。

一面写差科簿、名籍等文书,一面写户口帐,这样的用纸习惯不是偶然,从目前所见史料来看,这样的用纸习惯从贞观十八年(644)到总章元年(668)的二十余年时间是持续出现的。现将这类文书归纳整理如下表1。

里正上值的地方在县司,在这里我们看到里正与县办公时在用纸方面上的共用现象。户口帐与差科簿等籍簿的共生关系的背后是里正与县在办公时会共用纸张,这也表明户口帐另一面的籍簿绝非州(府)文书。唐长孺认为“户口帐以及其他形式的乡帐都是为了给县司明年正月造籍造帐提供资料”,也就是说户口帐制作完毕后会被县所利用整理,不可能直接流入州一级。对于在户口帐背面书写的内容就不能被视为州府的文书。据表1所示,目前已知的与户口帐相关的各色籍帐类文书与州无关,均为里正或者县所书写。这可以通过文书内容、形制进行判断,在此不再进行繁琐的论证。与《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文书有着密切关系的是《唐赵恶奴等户内丁口课役文书》与《唐赵须章等貌定簿(?)》,现对这两份名籍的性质作论述如下。


(一)《唐赵恶奴等户内丁口课役文书》


《唐赵恶奴等户内丁口课役文书》存残片四枚,残片(四)登载了五名府兵,该残片第3、4行间有一接缝,残片(二)第1行存“十”字,结合该文书府兵部分的名籍格式以及此处“十”字的位置来看,该文书除了记载府兵之外,还记载了其他身份的名籍。残片(一)第7行“杨□□父老一兄卫士前行一兄白丁在”,“杨□□”的身份既非白丁也非卫士,假设杨某的身份为白丁,那么其白丁之兄也应该单行出来与杨某并列;假设杨某的身份为卫士,那么其卫士之兄也应该单行出来与杨某并列。因此杨某的身份既非白丁也非卫士。同理,我们根据户内其他丁口成员身份可以推知,《唐赵恶奴等户内丁口课役文书》是将包括府兵在内的其他不同身份的丁口进行分别登载。

有学者认为《唐赵恶奴等户内丁口课役文书》是差科簿,但这与我们目前已知的差科簿文书存在很大不同。第一,府兵不是由县而是由州来差遣的。州、军府握有府兵的名籍,对府兵的征发、配役有着相当大的权力。唐代西北地区的府兵名义上归中央诸卫统领,但府兵役事的分派由州或都督府管理。对于分布在地方的府兵的管理,是由州和折冲府共同完成的,州对府兵的管理首先体现在对府兵户籍的管理上。以西州蒲昌府为例,府兵的配役由都督府司马决定,而不是折冲府或都督府的兵曹参军。第二,残片(四)第2行有“卫怀德队副单身上中户”,也就是说卫怀德是单身卫士,在《唐天宝年代(750)敦煌郡敦煌县差科簿》中,单身卫士是作为“破除”类丁口单独出现的。其他差科簿中也是将“破除”与“见在”分别列出。第三,本组课役文书并不是按户等排列。如残片(一)的户等依次为下上户、中下户、下上户、下下户。残片(三)的户等依次下上户、中下户、下上户。《唐赵恶奴等户内丁口课役文书》与已知差科簿之间的相同点是均记录了户内其他丁中的身份及课役情况。这一点与《唐赵须章等貌定簿(?)》极其相似。


(二)《唐赵须章等第三户丁名籍》


整理者最初将其命名为《唐赵须章等貌定簿(?)》,时间在咸亨三年(672)之前。而后唐长孺否定了文书的“貌阅”性质,将之更名为《唐赵须章等第三户丁名籍》。吴丽娱认为:“这件文书虽称为貌定簿,但形式颇类同书载阿斯塔那5号墓《唐赵恶奴等户内丁口课役文书》,根据它按户排列男丁的特点,我倾向于它是差科簿的一种。”若为差科簿则需要解决两个问题:1.残片(二)第1行某塠“侄来年丁”,这说明其侄时为中男,中男是差科簿重要的登载对象之一,这在著名的天宝差科簿中尤为常见。2.残片(一)第2行“赵须章年廿二”之“年”字与第3行某某人之“年”字齐平,说明第3行与赵须章并非从属关系,赵须章户内再无其他丁口,若无其他丁口,那么赵须章为“单身”。在目前所见其他差科簿中,单身作为一种特殊的身份是需要专门予以标注的。常见的差科簿中均会著录中男与单身,而本件文书中均未将之著录在内。因此,唐长孺将该簿定名为“户丁名籍”更为确切。

《唐赵恶奴等户内丁口课役文书》与《唐赵须章等第三户丁名籍》有两个相似之处:1.两份名籍的文本环境相同,均写于乡户口帐的另一面,不同于户籍、手实、计帐,它们不会直接上呈至州府,而是县司所制作使用。2.两份名籍均详细记载了户内丁口的课役情况。《唐赵恶奴等户内丁口课役文书》记“弟卫士前行”“一兄卫士前行”“一叔白丁在”,《唐赵须章等第三户丁名籍》记“白丁西行”。唐前期的赋役制度以丁身为本,丁口的身体、身份的变动对本人及户内其他丁口的赋役负担轻重产生影响,这就要求地方基层准确掌握丁口的基本状况,也导致了各种关于记载户内丁口课役情况的名籍文书的出现。《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唐赵恶奴等户内丁口课役文书》《唐赵须章等第三户丁名籍》正是唐前期国家税役对基层税收工作的基本要求,反映了地方基层掌握管内百姓丁身状况的努力,体现了以丁身为本的赋役制度在籍帐上的特点。


五、结论

唐前期的租庸调制以丁身为本,正役、杂徭等力役的征发需要以有效登载各色丁中为基础,作为力役征发主要凭据的差科簿就需要对丁中的变动有充分全面的登载,以确保基层差科的正常运转。《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残卷所存丁口可分为终制、未还、逃户以及见在应过的杂色等四个部分,他们还未及在户籍计帐中注明免役身份,是新增的破除、免役人口,在统一清点后汇总呈于州县审定。《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中所出现的免役对象,有些需凭蠲符免役如勋官,有些由县司直接注免如里正等杂任,还有一些事由性免役如远行、逃户等,这些不同的免役人群虽然免役凭证免役流程不同,但在清点时会统一汇总交于州县审定,说明唐前期州县在清点破除丁中、确定免役身份上有相当大的权力。

开元二十四年(736)中央推行长行旨对唐初的赋税问题进行了反思与总结,曰“租庸、丁防”等诸色旨符“条目既多,详检难过,缘无定额,支税不常,亦因此涉情,兼长奸伪”。租庸调以丁身为本,丁中生老病死、社会身份流动变化导致免役对象的不断出现是“缘无定额”的原因之一。州县在确立免役对象上权力过大又会出现“因此涉情,兼长奸伪”的情形。杨炎奏行两税法言旧制弊端,曰:“国家初定令式,有租赋庸调之法。至开元中,玄宗修道德,以宽仁为治本,故不为版籍之书,人户寝溢,堤防不禁。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户部徒以空文总其故书,盖非行当时之实。”唐前期租庸调的推行是建立在完善的“版籍”基础之上的,县司在非造籍年非造帐时段不断更新或需破除或需免役的丁口名簿。《唐赵恶奴等户内丁口课役文书》《唐赵须章等第三户丁名籍》《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反映了地方基层政府造簿工作的频繁以及掌握管内百姓丁身课役状况的努力,体现了以丁身为本的赋役制度的特点。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唐代赋役制度改革从丁身为本走向以资产为宗。


原文刊发于《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6期《史学研究》专栏,第148—164页。因篇幅问题,注释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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