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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大全】企税、个税的几个重要时间节点要记牢

税法大全
2024-08-28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间:

(一)1月1日-5月31日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政策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间:

(一)综合所得:3月1日-6月30日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政策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二)经营所得:1月1日-3月31日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政策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三)特殊时间规定:

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三、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纳税申报时间: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政策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四、非居民个人申报时间:

(一)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非居民个人离境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政策速递】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三)从两处以上取得所得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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