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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大全】税收政策中的36个月“锚定期”全集

税法大全
2024-08-28


大家在翻看一些税收政策文件时,经常会遇到“36个月”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税收政策中规定如果纳税人同时可以选择两种政策去适用(比如适用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这个时候会限定一个36个月的“锚定期”,一旦纳税人做出了一种选择(比如选择适用简易计税),那么在选择以后36个月期间内,是不得再更换适用一般计税的。
总结起来,大致分为如下五种类别。
第一种,是选择了放弃享受税收优惠,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享受对应优惠。或者是如可同时选择不同类别的税收优惠,则一旦选定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
第二种,是选定了简易计税方法,36个月内不得再变更为一般计税。
第三种,是在享受特定税收优惠时,如果出现被处罚(达到一定标准,轻微处罚除外),则36个月内不得享受相应优惠。
第四种,增值税的特定计算方法,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五种,税务机关在发现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发生涉税违法行为(如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之后,在36个月内停止为其办理相关优惠事项。
税收政策中关于“36个月”锚定期的规定有许多,今天就和【税法大全】一起整理下吧。
一、税收优惠选定后36个月不得变更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政策依据:【政策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微信公众号:税法大全)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3.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放弃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4.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9),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5.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
6.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本公告“三”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二、选定简易计税办法后36个月不得变更
1.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
2.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3.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4.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依据: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征管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6.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政策速递】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7.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4号
三、被处罚后36个月内不得享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1.新型墙体材料: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2.资源综合利用: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现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情形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的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补充: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四、增值税计算方法选择后36个月不得变更
1.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2
五、税务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停止纳税人享受相关政策
1.综服企业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36个月内不得按照本公告规定从事代办退税业务。

上述36个月,自综服企业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书次月算起,具体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2.综服企业发生参与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36个月内不得按照本公告规定从事代办退税业务。

上述36个月,自综服企业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裁定文书)次月算起,具体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3.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本通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
声明:本文由微信公众号:税法大全  原创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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