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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旭 王云萍】​儒家责任伦理与有效治理

不断完善的问责制度虽然提升了现代治理的有效性,却始终无法根除避责难题。在儒家看来,尽管有必要对失职失责行为进行惩戒,但为政者“积极担责、乐意履责”的责任心才是一个政治-道德共同体得以有效运转的第一要义,更是解决避责问题的关键所在。儒家使我们注意到,有效治理需要兼容美德和规则。一个脱离责任心的治理体系,无论其制度设计多么严谨与精细,都未能穷尽有效治理的应有之意。


一、引言

马克思·韦伯对责任伦理和信念伦理的两分对现代政治和行政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现代治理体系展现出一种基于规则的责任观,它依托民选机构和官僚体系构建了“委托-代理”链条,通过构建制度框架来监督和规范公权力的使用,以确保政策和治理的有效性。

但在治理实践中,官员为应对制度性问责压力,往往会采取表面应付、相互推诿和选择性执行等手段消极避责,导致权威流失、创新缺乏和被动回应等治理困境,极大损害了治理的有效性。持续深化治理体系和制度改革是解决避责问题,提升治理有效性的重要途径。然而,若官员缺乏心甘情愿去积极履职的责任信念,则他们仍然可能想方设法规避责任,有效治理就将始终面临“问责制度越完善,避责手段越隐蔽”的“猫追耗子”困境。

这提示我们,一旦政治共同体关于责任的制度设计脱离了滋养责任心的道德话语体系,那么避责将无法避免,治理有效性也将大打折扣,这是韦伯责任伦理深层困境的具体表现。与之相对,儒家对责任的讨论沉浸在政治-道德共同体的背景下,在强调积极承担治理责任的同时,并未忽视对失责的防备和惩戒。这些因素都指向儒家伦理中可能存在对解决避责问题有所启示的思想资源。基于此,本文尝试回到儒家文本一探究竟。

二、儒家责任伦理探源:职责亦或责任心?

对为政者治理责任的讨论散见于儒家经典文本。要理解儒家责任伦理,就不应局限于“责”与“任”的字义,还需从责任的源头——人伦关系——出发,去讨论为政者在治国理政中所应肩负的各类责任以及支撑他们履责的道德心理。

(一)责任认知与“礼”

礼为理解儒家的责任概念提供了原始素材。礼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区分社会关系中的不同角色,并为这些角色设定相应的行为规范。儒家与当代社群主义具有相似之处,认为个人天然具有社会性,并非罗尔斯式的无拘束的自我。从儒家角色伦理(role ethics)的视角看,个人所需肩负的责任取决于其在各类社会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如安乐哲(Roger T. Ames)所言,儒家角色伦理在指导我们如何行为时,主要依赖的是我们具体的家庭和社会角色,而非抽象的原则。

在孔子看来,“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政不在大夫,庶人不议”,这意味着在一个理想的共同体中,天子、诸侯、大夫和民众都会依照各自角色来承担相应责任,对逾越自身名分的“非礼”行为,则应做到“勿视,勿听,勿言,勿动”。儒家的正名思想不仅将角色与责任关联起来,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还进一步解释了为什么履责是必要的这一问题,即“名不正,言不顺,事不成,礼乐不兴,刑罚不中,民无所措手足。”正名就是负责任,未能履责的后果就是失去其名分,并被追责,如“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

然而,以礼为中心的思考仅为讨论儒家责任伦理提供了一个基本方向,并未穷尽其内涵。一方面,儒家独特的道德自主性资源反对角色伦理对自我进行僵化的解读;另一方面,正名仍有受制于规范而勉强为之的意味,忽视了儒家所强调的积极责任的道德心理根基。

(二)责任内化与“权” 

儒家虽依赖礼对个人角色责任的规定性,但并未忽略个人在认知和接纳自身角色上的自主性。礼的原则性虽强,但并非完全不可变通。孔子认为,尽管“麻冕,礼也”,但“今也纯,俭,吾从众。”孟子认为对礼仪的遵守需要“权”,不应流于形式,而需根据具体的境况来调整守礼的方式。从“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中暗含的递进关系来看,“权”不仅仅是手段,更是一种对礼有深入感悟,甚至是闻道后方可具备的美德。

道德自主不仅教人权变,还能够使人超越自身角色限制来理解责任。儒家的礼并未穷尽所有社会关系,唯有以仁为指导,方可认知责任的广度。孟子认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时,人所表现出的恻隐之心并非源自特定关系或目的,如“内交于孺子之父母,要誉于乡党朋友,恶其声”,而是发自人人皆有的仁德本性。同理,“嫂溺不援”要突出的不仅是如何权衡角色冲突,更是凸显人异于禽的德性之端。

“权”看似消解,实则巩固了角色和责任之间的联系,使这种联系表现得更为可靠且有说服力,是将责任内化于自身的动力。人在践行不同的角色、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同时,也在不断反思这些价值、将这些角色纳入自身。在这个过程中,角色的重要性在于为个人的道德发展提供了原始素材,而非判断其道德责任最终标尺。

“克己复礼”传达的是一种内在责任认知和外在责任期待之间的融合,即将他律内化为“为仁由己”的自律,方能实现的“天下归仁”。在儒家看来,那些基于规则,以例行公事为导向的责任缺乏审慎反思,会天然导致一种不信任感;而只有根植于个人内心的、利他的、对共同善的关怀,才是真正的责任心。

(三)责任升华与“乐”

前文中已提及儒家关注责任行为的道德心理。孔子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 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在儒家看来,愉悦地去做一件事的前提不仅需要知道这么做的理由,更应该对做这件事有内在的喜好和认同。儒家所认可的乐并非肤浅的感官享受,而是一种与善观念相关的、有深度的道德反应,如孟子赞扬大舜“乐取于人以为善”,孔子欣赏颜回在物质匮乏时仍能“不改其乐”。

以“孝”为例可以说明为什么儒家强调责任赖以成立的道德心理。孔子认为我们对父母的责任并非仅需为他们提供“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等器物上的福祉,更应该从情感上关爱敬重他们,与他们相处时流露出和颜悦色,而后一个面向是最难做到的,即“色难”。真正的孝德蕴含一种相互性,即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甘心乐意的相互亲爱和关怀,而不单是满足对方的物质需求,更不应视之为麻烦。

由“乐”这一情感触发的责任不仅可能是可靠的,而且相较理性的审慎判断而言,更为敏捷、直接且真实。因为“乐”不仅是情感流露,更有着深厚的认知基础。这么看来,责任心在儒家视野中是一种美德的判断就是基本成立的。

在回顾了“礼”“权”和“乐”与责任的关系后可以看出,儒家责任伦理是建立在“理解责任、自觉担责、乐意履责”的责任心之上的。在一个共同体中,按照“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界分,为君为臣的治理责任因关涉社群整体福祉,要比为父为子的家庭责任更为重大,所以儒家对为政者提出了很高的美德要求,这也是儒家倡导治理应该尊贤使能的理据所在。

三、儒家为政之责与有效治理

在儒家视阈中,一个好的政治共同体是一种道德共同体。这个政治-道德共同体得以有效运转的基石是为政者“仁政爱民”的责任心,而不是以契约形式规定的权利和责任。

(一)对为政者责任心的倚重 

儒家的国家治理观以孔子的“仁政”和孟子的“民本”等观念为基础,并从物质和道德两个层面对为政者(尤其是君主)的治理责任做了规定。有效治理意味着为政者的责任不仅能够满足民众的物质需求,还需为他们的道德完善提供条件。从物质福祉看,君主需要满足民众基本的物质需求。“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制民之产”都是为政者所需采取的手段。从精神福祉看,一方面政府有必要为民众的道德提升创造必要条件,如能做到“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另一方面,为政者还应起示范带头作用,助力民众的道德提升,“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在明确治理目标后,为政者行事的道德动机就是治理是否有效的关键。孟子“禹思天下有溺者,由己溺之也;稷思天下有饥者,由己饥之也,是以如是其急也”的观点很直观地点出了为政者责任心的重要性。在孟子看来,洪水和饥荒是事关民生的大事,为政者“人溺己溺”的感同身受使其深刻理解民众的忧患,在共情中表露出“急”的真诚心理。因而,他们承担治水和制产的动力主要来自这种内在的责任心,而非仅仅是职责所在。实现良政善治需要依赖的是为政者发自内心德性的责任心,而非对外在律法的遵从。

(二)对失职失责的关切

儒家虽然认为有效治理主要依赖于为政者的责任心,但也对失职失责问题的预防以及惩戒进行了重点关切。审视君臣这组最为重要且内涵最为丰富的治理关系,有助于管窥儒家如何构建问责体系。儒家认为,理想的君臣关系是“君事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和“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但是,臣子的“忠”需要审慎解读。其直观表现为子夏所说的“事君能致其身”,但究其深层意涵,臣对君的责任是“格君心之非”,而非不顾仁义,一味讨好君主。若臣使君“不乡道、不志于仁,而求富、强战”,就是在助纣为虐。

具体而言,谏责是忠的主要表现形式。谏不仅是臣子美德的体现,更是对君主失德失职的预防和警示。孔子谈及“比干谏而死”,认为谏就是仁。当劝谏无果时,儒家认为问责和惩戒也是合理且必要的。孟子提到贵戚之卿和异姓之卿的差别,前者的谏责是“君有大过则谏,反覆之而不听,则易位”,而后者的责任是“君有过则谏,反覆之而不听,则去。”孟子在这里认为暴君是可以被废除的,只不过这是贵族或“天吏”的责任,而非普通大臣的职责。在如何惩罚暴君的问题上,孟子认为“春秋无义战”的根源在于国家之间“彼善于此”,并不存在一个真正行仁政的国家,发生在这些国家之间的战争,不过是“以燕伐燕”,并不具有正当性。

(三)儒家责任视野中的有效治理

如上所述,培养为政者“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道德自觉和担当意识是儒家责任伦理的首要关切。但孔子直到七十岁才能做到“从心所欲不逾矩”,这表明理儒家想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张力。因此,儒家不仅重视为政者的道德修为,还试图通过进谏、起义乃至暴力战争等手段来对他们进行问责。兼顾美德和规则不仅是儒家责任伦理对有效治理的启示,也是儒家伦理在现代社会复兴的重要路径:一方面,对美德的强调不应仅以个人为对象,也应该注重规则的美德,即良政善法在提升公民德性方面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良好的规则和制度可能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而是与共同体对好生活的规划相关,这就启发我们在构建责任体系时不应忽视本土伦理资源。

现代治理中避责现象以及随之而来的政治信任流失的根源,在于制度体系的设计仅将责任与制度强制和惩罚联系起来,脱离了对善和好生活的追求,导致公职人员在道德心理上疏离、甚至排斥自觉担当的责任感,进而导致避责和懒政等现象不可避免地出现。民主问责机制存在的前提是民众对政府天然的警惕和不信任感,问责实践只可能不断加深这种成见而无法提供信任增量,最后导致信任消失殆尽。公职人员和公民彼此疏离,仅在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框架下各行其是,很难形成一种相互尊重、关怀和亲爱的紧密关系。这既是现代社会的特征,也是缺憾。

诚然,当代欧美学界亦强调行政人员作为“公民”和公民代表的角色,意在从理念上突出其与公民一体的感受,避免其角色之机械性和中立性,凸显其公共性和政治性,从而强化行政人员的责任。无奈这样美好的理念并不容易在西方行政实务界成为现实,因为该理念所建基其上的乃是悠长的个人主义文化传统,而非社群主义的文化实际,美国一些学者试图诉诸美国立国或更早时期尚存的例如清教社群主义传统,事实证明,这也只能是一厢情愿的追想罢了。反观儒家责任伦理,在这一点上可能反而有天然的优势。因为,儒家责任观念是基于共同善的,避免了缘木求鱼,而我国治理实践,尤其是基层治理实践也在不断证明,儒家责任伦理所建基其上的社群主义理想在现实中依然是富有资源的,有待公共行政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去挖掘和培育。如此说来,儒家责任伦理就更有可能避免单从外在维度发力而难以解决避责问题。一句话,唯有发自内心的责任感,才能使冷冰冰的制度展现出温度和生命力,才有望接近有效治理的目标。

 


(本文发表于《世界哲学》2021年第3期。作者:田旭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家全球战略智库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王云萍系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教授。此为缩减版,查阅全文请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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